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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制的构想(4)

2017-09-27 01:07
导读:(一)所得税税权的划分须依循1994年税制改革确立的分税制基本原则,并应充分考虑所得税税种的特点 按照西方联邦分税制,税收权限的划分须兼顾公平
  (一)所得税税权的划分须依循1994年税制改革确立的分税制基本原则,并应充分考虑所得税税种的特点  按照西方联邦分税制,税收权限的划分须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原则。公平原则是指不能允许地区间税基与税率存在较大差异;效率原则是指税权的划分要尽量减少对经济资源优化配置的。  世界银行专家罗宾·鲍德威指出,所得课税关乎全的公平分配,其税权的选择应主要由中央政府统管。特别是在市场机制尚未健全、地区间发展极不平衡的情况下,为保证逐步建立的市场机制的高效率运行,打破地区间资源配置的人为阻滞,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税权应相对集中于中央政府,即所得税征管权集中于同一税务机关,考虑到地方经济发展需要,将收入分配权先集中于中央,由中央确定合理的返还比例,然后按一定比例将收入部分返还给地方政府。  (二)将企业所得税确定为共享税,有利于促进资本在企业间合理流动,促进企业制度的改革  党的十五大之后,国有企业通过合并、兼并、分立等形式,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企业集团,成为改革的重要。但是,在涉及跨地区的企业改革中,首先就会碰到所得税收入划分的难题,在不同地区的地方国有企业之间、中央国有与集体、私营企业间的改组、改制常会由于涉及地方利益的分配而受到人为阻滞。而将企业所得税确定为共享税,可避免这一问题,实现企业资产优化重组的效能。  (三)将企业所得税确定为共享税,有利于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特别是有利于促进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  现阶段,我国中西部地区的地方企业由于基础差、资金短缺、技术水平低等客观原因,导致其盈利水平低,流入地方财政的所得税收入也相对较少。将企业所得税改为共享税后,国家将中央企业创造的一部分所得税收入无偿返还给地方,形成地方政府的财力,可以有效地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当然,由于地区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国家可根据各地区间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合理设定收入返还比例。  五、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一体化设计问题  我国的所得税制度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制度与个人所得税制度。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我国个人所得税保持着很高的增幅(年均递增50%以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民间投资特别是个人投资比重逐渐增加的情况下,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中起的公平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完善所得税税制,必须统筹考虑企业所得税税制与个人所得税税制的衔接与协调,体现税收的中性原则,防止因税制原因对经济主体的组织形式产生影响。具体来说,在所得税税制的设计上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 合理确定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  如前所述,应以《民法通则》中关于法人与人的划分为标准确定两税的纳税主体。除法人所得税纳税人以外的所有民事主体,包括会计、律师等各种合伙事务所,按法人所得税规定应作为自然人企业,均纳入个人所得税的调节范围。在将全部有经营收入的主体都纳入所得税征税范围的大前提下,防止两税主体的交叉错位。  (二) 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课征模式  保证所得税纳税对象的完整性。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对象包括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而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因为实行分类课征制,纳税对象为税法列举的各项收入。随着经济的发展,公民收入来源愈来愈广泛,客观上已不可能将所有的收入逐项列入税收法规;同时由于分类所得税是按课税客体的税源分别课征,不能测定纳税人的负税能力,还会引致纳税人通过收入分计等手段逃避税收。因此,按所得主体的全部收入综合计征的综合课征制是个人所得税税制由不成熟趋向成熟的必然结果。但是从我国的国情来看,由于居民收入分配方式复杂,隐性收入普遍,自觉纳税意识较淡薄,采用综合课征制还缺乏必要的税收征管基础。建议采用综合与分项相结合的征收方式作为过渡,可将一部分有较强连续性或经常性的收入项目实行综合征收,包括工资薪金所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对财产转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偶然所得、股息、利息、红利所得,仍采用分项课征的方式,通过完善个人所得税课征模式,保证所得税纳税对象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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