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制的构想(5)
2017-09-27 01:07
导读:(三) 实现两种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的一致 使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负担大致相当,防止因税负差别过大对投资的组织形式产生影响。我国目前的个人
(三) 实现两种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的一致 使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负担大致相当,防止因税负差别过大对投资的组织形式产生影响。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设计侧重于分配中的公平,在对居民纳税人综合所得征税等方面选择了级次多、累进程度高的累进税率,使名义税率相对过高。如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税率为45%.这在很大程度上不利于税收效率原则的推行。 从边际税率与平均税率之间的关系来看,边际税率始终高于平均税率,直至在最高边际税率处,后者才接近前者。对于纳税人而言,印象最深的是边际税率,而平均税率很少有人关心。45%的最高税率,使边际税率居高不下,特别是在今后我国法人所得税税率有所下降的情况下,两种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不一致,将使纳税人选择收入隐性化或转移收入等方式逃避税收。 建议重新设计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实行“减少档次、降低税率”的累进税率模式。在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基础上,维持现行低税率(5%)部分,在高税率部分,将45%下调至30%(各中高档税率相应调低),构建一组由5%至30%之间的累进税率。税率档次设计以五级左右为宜。个人经营所得的税率应与法人所得的税率基本平衡,如前文所设计,法人所得税的税率为25%,那么经营所得的税率也应采用25%的比例税率为宜,这样既有利于简化税制又利于遏制高收入者偷税动机,同时缩小税额间隙将更有利于税收征管。
(四)消除两种所得税之间的双重课税 目前,我国两税之间的重复征税问题主要表现在个人投资入股取得股息、红利所得,私营企业业主税后收益个人分配、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等方面。虽然目前我国个人投资收益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重复征税问题涉及面不是很广,但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所有制结构的调整,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重复征税的矛盾冲突将有更为明显的反映。因此,在建立法人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所得税制结构时,为避免对来源于同一收入的所得额在法人和个人之间重复征税,可借鉴有关国际经验,在法人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制中规定税后分得利润、红利、股息的抵扣办法,对这类收入先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允许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抵免。这样既能避免重复征税,又能对企业和个人这两个独立纳税人行使征税权。
主要资料: (1)周革平《企业所得税改革中纳税人界定问题探讨》(载《涉外税务》2000年第4期)。 (2)《税务年鉴》(1998年、1999年)(中国税务出版社出版)。 (3)赵迎春《两税合并后税率设计和优惠政策问题》(载《税务研究》1996年第11期)。 (4)《2001中国财政发展报告》(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研究中心) (5)孙钢等《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完善》(载《税务研究》2001第3期)。 (6)董树奎等《税前扣除与投资改组业务所得税问题解析》(世界图书出版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