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国际经验完善我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017-09-27 0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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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所得税
一、我国所得税优惠政策存在的 1、优惠方式单一,削弱了税收优惠的实效。,我国所得税优惠主要采用的是税率式、税额式减免等直接优惠方式,而国际通行的投资抵免、加速折旧和提取投 资风险准备金等税基式间接优惠方式运用得比较少。直接减免和间接减免的激励效果不同,前者偏重于利益的直接让渡,强调的是事后优惠,只有取得利益,才能享 受此种优惠;而后者更偏重于引导,强调事先优惠。国外许多国家的实践都表明,税基式减免具有针对性强、效果好、确保税收优惠政策有的放矢等优点。我国企业 所得税优惠方式过于单一,既不利于培养所得税税源,造成财政收入的不稳定,也到税收优惠的实效。例如,我国与有关国家在处理跨国纳税人的重复征税问题 时,采用的是税收抵免制度,因而与我国没有签订税收减让条款的国家,我国给予外商减免所得税的优惠,实际上是被其居住国政府补征了所得税,这样就会使得我 国给外商的优惠条款落空。 2、外资企业税收优惠全面优于内资企业,不符合国民待遇原则。内资企业的优惠政策主要侧重于福利、劳动就业、贫困地区扶植等方面,优惠力度较小;外资 企业的优惠政策则侧重于吸引直接投资、鼓励出口、使用先进技术等方面,优惠程度深、力度大,外资企业享受的优惠待遇一般都优于内资企业。据青海省财税部门 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省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名义税负、实际税负均为14。92%,远远低于内资企业的实际税负。外资企业本身在技术水平、管理方 法、资本运营等方面就比内资企业具有明显的优势,再加上过多、过度的优惠政策,非但没有起到所得税优惠的积极作用,反而给我国的民族带来了消极的 影响。长此以往,国内企业在愈来愈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将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我国已加入WTO,如果外资企业继续享受这种超国民待遇,显然不利于市场功能 的发挥。这不仅直接减少了税收收入,还带来了税制复杂化以及征管成本的增加,诱发了众多假合资、假外资现象的出现。 3、产业优惠导向不足,加剧了国内产业结构的失衡。现行内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侧重于照顾扶助性优惠,属于产业激励方面的优惠较少;外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则 是在普遍优惠的基础上,把优惠的重点放在特定地区的投资上,按“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开放区——其他特定地区——内地一般地区”的层次,实 施不同的所得税优惠,虽然也结合实施了产业优惠,但未能较好地区别不同类别的产业。区域性优惠导向有余、产业性优惠导向不足的现象,导致相当部分的外资投 向不合理,加剧了国内产业结构的失衡。有资料统计,在我国国民经济各行业中,外资投向主要集中在加、房地产业和公共事业等,而农业、运输、环保产 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技术服务业中外资所占比重较小;非生产性项目吸引外资偏多,基础设施、基础产业等行业吸引外资则非常少;技术含量较低的项目吸引外资偏 多,具备先进技术的外资项目为数不多,这种状况极不利于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产业结构的升级。 4、税收优惠侧重于东部沿海地区,不利于地区间的协调发展。改革开放初期,在投资环境不甚理想的情况下,我国实施的是梯度发展战略,由经济特区——沿海经 济开放地区——东部——中西部循序渐进,故而在税收优惠上也体现了这一区域倾斜的要求,制订了以全面优惠为主要的涉外税制来提高外商的投资收益。这种 税收政策极大地促进了东部沿海地区的繁荣与发展,但与此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东西部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矛盾,造成经济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企业的税 负反而轻于内陆西部地区。广大中西部地区由于缺少这些优惠政策,加上本身所处的区位劣势,很难形成对外资的吸引力,不利于我国各地区经济的均衡、持续发 展。 5、优惠政策缺乏统一性、规范性和透明度,不利于加强税收征管。现行优惠政策除在税法和细则中做出原则性规定外,其具体措施一般散见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发布的各种通知、法规,因此我国的税收优惠法规缺乏统一性、规范性和透明度,不利于加强税收征管。这种靠内部红头文件管理经济的做法,显然不符合市场经 济的内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