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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规则对税收的要求与调整税收政策(2)

2017-09-27 06:44
导读:二、调整关税和进口环节流转税政策?? WTO规则的一个基本要求,就是打破国家间的各种贸易壁垒,促进公平的世界贸易自由化。这对税收来说,首先是涉及
  二、调整关税和进口环节流转税政策??  WTO规则的一个基本要求,就是打破国家间的各种贸易壁垒,促进公平的世界贸易自由化。这对税收来说,首先是涉及到关税与进口环节的流转税问题。在这方面,我们既要依循WTO规则的原则规定,又要结合本国现实,善于运用原则的例外条款,并在不与原则抵触的情况下,作出税收政策选择,以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利益,保护国内民族产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一)关税方面,要进行的政策调整主要是:?  第一,在逐步降低关税总体水平的同时,要合理调整关税税率结构。关税减让是WTO成员的基本义务,它以互惠互让为基础,旨在降低进出口关税总体水平,尤其是降低阻碍进口的高关税,并要确定一些商品的税率最高限界,即约束税率,实际征税不能超过这个界限,以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发展。我国通过加入WTO的谈判承诺,关税的算术平均水平,已从1991年上半年的42?5%,逐步降为下半年的39?3%,1994年的35?9%,1996年的23%,1997年以后的17%.2000年内随同发展中国家的关税平均税率,要由15?3%降至12?3%,我国关税平均税率也要降到15%,最后,到2005年降为10%左右。这个承诺,是要兑现的。但是,在降低关税水平和非关税壁垒关税化的情况下,仍要重视发挥关税应有的保护民族产业作用。这就是随着关税总体水平的降低,要依据有效保护和关税结构理论,要利用WTO规则关于允许保护国内幼稚产业的例外条款,并与国内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产业政策的要求相结合,不断合理调整关税税率结构,形成“从原材料→到中间产品→到最终制成品”:“比较优势明显产品→到比较优势不明显产品→到缺乏比较优势产品”的由低到高的梯级关税税率结构,以体现对产业的不同保护,使国内产业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健康发展,从而有利于更好地充分利用国内、国外两个资源,在国家的比较优势中,分享国际分工的利益。?  第二,要大力清理整顿和削减关税减免优惠政策措施。我国关税名义税率高,而实际征收率却是低的,1991年为5?51%,1992年至1994年分别为4?79%、4?28%、3?33%,1995—1998年,除1996年为2?6%外,均为2?7%左右,1999年约近4%.实际征收率占名义税率的百分比,1991年约为13?8%,1994年为9?2%,1996年为11?3%,1997年为15?9%,1999年为23?5%.1999年的关税实际征收水平,虽因打击走私和加强征管,有较大幅度上升,但实际征税的数额,仍不到按名义税率应征数额的1/4.这主要就是因为关税减免太多,税基过窄,虽经近年来的几次大的清理整顿,有较多缩减,但仍是过多、过宽、过滥。现行的关税减免政策措施,许多都是可以调整的。这不仅是可以扩大关税税基,保证关税税率下降后,不会减少收入,而且随着进口总值增加,关税收入会有较大幅度上升,特别是可以保护国内产业在平等竞争的环境中健康发展,并避免与WTO规则的要求抵触。这主要包括:?  (1)研究调整对重点投资项目和外商进口设备的免税优惠。现行税法规定,从1998年度起,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随同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这虽有利于扩大利用外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但是,国内机器设备产业部门和一般项目内资企业进口设备却因要依法缴税,而处在不平等的税收环境,受到重大冲击,会打击国内同类产业的业务经营和发展,影响内资企业的投资,而且该免税产品进口后,是否专作指定用途,难于管理,也多有漏洞、弊病。同时,外商投资企业与国内重点项目的免税,是按照不同的进口产品和技术目录,实行不同的进口税收政策。特别是国内投资项目,许多是限于由十多个国内试点企业集团自行批准,据以免税,是属于特定项目和企业的免税,也同WTO反补贴协议中限制采用税收进行专向性、特定性补贴的规定不够符合,有必要研究调整。?  (2)研究调涉嫌有违WTO原则的税收减免优惠。例如现行税法指定一些内资企事业单位进口的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此种优惠,只限于指定的企业,其他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不能享受,涉嫌有违反补贴原则,相对于其他进口的同类外国货物来说,税负差别大,也涉嫌有违国民待遇原则。又例如国产化轿车、轻型客车和摄录一体化国产化所需进口的成套散件或零部件,减征关税(小轿车并减征增值税),获得优惠的,限于指定的少数几个生产企业,涉嫌属于反补贴原则限制采用的专向性财政补贴,对这些企业过多的优惠,也有失税负公平,并易导致受益企业的依赖性,可考虑研究调整。?  第三,要调整加工贸易的来料、进料进口的征税管理。我国进口产品中约有半数是加工贸易进口的来料、进料,对这些产品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流转税(还有加工贸易进口不作价的设备也免征),并可不提供确切担保,允许分散到全国各个地区自由地进行加工,这是世界上最宽松的开放型征税管理模式,其漏洞和弊病很大,也不利于充分利用国内资源。要借鉴国际上通行做法,把加工贸易纳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或指定的保税工厂、保税仓库进行保税管理。产品进口不进入这些地点的,应一律照章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流转税或缴纳相当数额的保证金,再在加工成品出口时退还所征税款或保证金。即把现行的“不征不退”,改为“有征有退”,以利于充分利用国内外两个资源,发展加工贸易。?  第四,要建立和完善批倾销税、反补贴税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作为一种特别附加关税,是WTO协议规定建立的促进世界贸易公平、自由的有力保障手段。从维护我国经济安全,保护国内产业出发,必须很好地掌握运用。现在一些国家把我国列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不是以我国内实际的市场价格,作为正常价值,而是选择属于市场经济体系的国家,作为替代国,以其国内较高的市场价格,作为我国的正常价值,从而判定我国是低价倾销,对我国提出的反倾销申诉和调查多达数百起,多项出口产品被裁定征收高额反倾销税。而我国从1997年以来到现在,只3次运用了这个手段,而经终裁,确定征收反倾销税的,只有新闻纸一案,即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美国的新闻纸,分别征收57?97%至78?93%的反倾销税。这种情况值得我们重视,要在多方面的工作上,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我国现在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只是在1997年3月2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反补贴条例》中笼统地提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更仅是见到“可以征收特别关税”一词,法制建设很不健全,应立即制定公布反倾销、反补贴税法,并认真掌握运用,以保护我国经济安全和国内产业,并促进进出口业务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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