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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规则对税收的要求与调整税收政策(5)

2017-09-27 06:44
导读:(一)调整不符合WTO规则的内资税收特殊优惠政策? 对内资企业的特殊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表现在增值税的征收中,有列举或指定企业给以减免税优惠的
  (一)调整不符合WTO规则的内资税收特殊优惠政策?  对内资企业的特殊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表现在增值税的征收中,有列举或指定企业给以减免税优惠的,例如对列举名称的专业公司向其所属免税商店批发、调拨进口免税的货物,暂不征收增值税,上述公司及其所属免税商店零售的,暂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一般税率为17%);对经审核确定,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还有采取列举企业、产业名称,采取“先征税、后返还”和“即征即退”优惠办法的。例如对列举名称的铸锻企业,生产的商品铸锻件,采取先征收,后返还实纳增值税额35%的办法;对指定的全国党政军机关报刊和全国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销售出版物的增值税,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对黄金矿砂和冶炼企业生活销售的黄金,免征增值税,银行配套环节的增值税采取“即收即退”办法(银精矿含银及成口银同);对国内80多家专业模具企业生产的模具产品,给予增值税返还优惠;对国内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先依17%税率交纳增值税,其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对废旧物资经营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增值税采取先征后退的办法。这些税收优惠,只限于税法列名或指定的内资企业才能享受,其他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内,无法享受,涉嫌属于限制性的可申诉财政补贴,因相对于进口的同类物货来说,进口货物税负高,也有违国民待遇原则,需要研究调整。各地自行制定的本地区财政“先征后返”的政策措施,更是既多又滥,遍及十多个税种,发展成为地方变相减免税的一种重要手段,破坏了统一的税收制度,扰乱了税收秩序和税收环境,更是必须依据国务院2000年1月通知,坚决予以治理。?  其他税种也有以上类似情况,例如对新办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教育文化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批准可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中国金币总公司、全部产权属于劳改、劳教系统的企业、校办工厂、农场都暂免征企业所得税。这些优惠也只为国有、集体企业享受,其他企业包括外商在内尚不能享受,需要研究调整。还有1999年7月1日起,各类企业用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国产设备投资,可以在比前一年新增长利润中按照40%的比例抵免企业所得税,这有利于鼓励扩大固定资产投资,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是一项有重大意义的政策,但是,允许享受抵免优惠的,只限于国内企业生产制造的生产经营性设备,不包括从国外直接进口的设备、以“三来一补”方式生产制造的设备,尽管对进口机器设备大部分是免税进口的,但国民待遇原则要在每宗贸易中都履行和体现,这还是形成对外国生产的机器设备的一定歧视,涉嫌有违国民待遇原则,需要研究改为对进口设备统一征税,用于设备投资,国货、外货同样给以抵免优惠。?  (二)取消对外商过多、过宽的所得税优惠,统一内外企业所得税制?  现在涉外企业是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征收所得税,内资企业是适用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征收所得税,在许多方面,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都享有大量的特殊优惠。过去这种对外商采取的“普遍优惠、从宽优惠”的政策,是的必然性,是必要的,对引进外资和先进技术设备,起过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也使内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影响国内投资,一定程度上抑制内资企业和国产设备发展,也使税收流失,已越来越不适应当前要加入WTO的形势发展,需要调整改革,并在这个基础上,统一内外企业所得税制。要调整、改革的方面主要是:  ?1?税率的差别及其调整、改革。两种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一般虽同为33%,但外商的所得税是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所得税率30%,二是地方所得税率3%,该地方所得税,在许多地区都是免征的。特别是对特定地区和特定产业,所得税是只按15%、24%税率征收,有的是按10%税率征收,比内资企业适用的税率低得多。可以考虑借鉴美国的作法,采用比例税率加累进税率的税率形式,内外资企业统一适用,既鼓励扩大规模经营,便于计算征收,又照顾众多小企业的实际困难,以利于经济发展。?  2?减免税优惠的差别和调整、改革。两税在税收优惠的方向、目标和范围方面不同,对内资优惠是侧重于福利、劳动就业、校办企业、“老少边穷”地区等方面的扶植、照顾,而对外资的优惠则以东部地区为主,结合产业的鼓励,优惠的、形式和程度,也有很大差别。内资的税收优惠,在经1994年整顿后,只剩有少数项目,形式主要是减免税,以及少数的减免税率,优惠程度也相应较低,力度较小,优惠款项只占征税款的较小比重;而涉外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内容,则是多种多样,形式除大量的减免税和降低税率外,还有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中的优惠,再投资退税的优惠,对投资采用免税法的优惠,以及在征收管理中的某些优惠。例如对新办内资企业只有少数要扶植、照顾的情况,才可减免所得税一年、两年,而对外商投资一般是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头两年免税,后三年减半征税,甚或是头五年免税,后五年减半征税,不但减免税范围广,期限长,且“开始获利年度起”的规定,又进一步便利了企业采取对策,再把减免税期限延长。涉外所得税优惠程度深,力度大,优惠款项约为已征税款的2—3倍。由于享受优惠的不同,涉外企业的所得税负担,约为7%、8%,仅约为内资企业实际税收负担的1/3、1/4.从当前形势要求出发,要依据“以产业为导向,兼顾外资、地区”的政策原则,对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进行调整、改革、规范,税收优惠的范围应适当缩小,基本上应放在国家产业政策重点支持发展的项目和企业,主要是高、基础设施和亟需扶植的产业,内外资企业统一适用,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优惠原则上都要取消。其中只对特别需要的外商投资项目,也就是对符合规定的产业政策条件,外商投资额大、技术先进、投资回收期长的新办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才适当给予一些特殊优惠,以利于引进先进国家的大额投资和高新技术,优化经济结构。地区优惠同样要建立在产业政策基础上。对东部地区过多的优惠,要缩小适用范围,原则上只限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1999年规定,给与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法定税收优惠政策期满后3年内,可以再享受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的优惠,这是贯彻西部开发战略决策的重要措施,也要研究给与内资企业和国内投资同样优惠,以体现公平税负原则,启动国内投资,更快地开发中西部地区。?  3?应纳税所得额确定、计税的差别及调整、改革。涉外税法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扣除范围和标准,放得比内资较宽,例如在①利息支出;②职工工资;③职工工会经费、福利费、教育费;④公益、救济性捐赠;⑤交际应酬费或业务招待费等的税前列支,都有不同优惠,需要研究调、统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总分支机构还可汇总纳税,而对内资企业一般是就地纳税。相比之下,外商可以少纳税,也需要研究调整、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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