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规则对税收的要求与调整税收政策(4)
2017-09-27 06:44
导读:(二)用足WTO规则中允许出口退税的条款,完善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实行全额彻底退税 我国现行增值税对出口产品,一般是采取“免、抵、退”的出口
(二)用足WTO规则中允许出口退税的条款,完善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实行全额彻底退税 我国现行增值税对出口产品,一般是采取“免、抵、退”的出口退税办法,是依据特定的出口退税率来计算实际的应退税额。前些前的出口退税率是依据不同产品,分别确定为9%、6%、3%三档税率,近年来出于鼓励出口的需要,已把退税率逐步分别提高到17%、15%、13%、5%4档,平均约为15%,但仍低于现行一般产品的法定税率17%(少数产品为13%)。因现是采用生产型增值税,产品生产中消耗使用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以及其中的劳动服务是缴纳营业税,除运输业外,一般也不得抵扣增值税,实际的退税额,是低于已征税额的,出口产品价格中是带有部分应退的增值税款的,这不利于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要依据WTO规则和国际惯例许可的全额退税原则,尽快恢复实行增值税条例所规定的出口产品零税率制度,也就是允许对出口产品在产销全过程所缴纳的增值税,都给予退税。现行对各类企业所实行的不同退、免税计算办法,造成实际退税差别,也要通过采用统一的退税办法,加以消除。特别是还要研究改采消费型增值税,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彻底排除“多征少退”现象,以增强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实行全额彻底退税,退税额是要增加的,特别是随着加入WTO后,出口产值大幅度上升,退税额会增加更多。但是这不会影响财政收入,因为出口总额上升,拉动国内整个大发展,加以进口总值上升,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大量减免税优惠被取消,整个增值税的征收额,会更大幅度上升,是足以抵消增加的退税额而绰绰有余的。这从过去出口退税额占征收的流转税比例变化情况中,也可得到了定证明。实行1994年新增值税制前的1990—1993年,产品税、增值税采用退税率等办法,实退的退税额,由1990年的185?59亿元,逐年增为1993年的299?65亿元,其占同年度征收的流转税比例,分别为11?03%、13?73%、12?92%、10?44%,1994年实行按新增值税的零税率退税,增值税、消费费退免税总额猛升为450?10亿元,年平均增加约一倍,但由于同年度的流转税额上升,所占流转税额的比例也只为11?87%,与以往年度持平。?
(三)扩大出口退税税种范围? 我国出口退、免税的税种只有增值税和消费税,而依据WTO规则,退免的所称间接税,还包括销售税、执照税、营业税、印花税、特许经营税等等。为了加大税收鼓励出口的力度,我们可以把营业税列入退税范围,也可以把随同增值税等三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费附加列入退税范围,因为后两种税实质是增值税等的附加税,是属于所称的间接税,而不是所称的直接税。?
(四)运用税收保护稀有资源和紧缺物资? WTO规则原则上也不允许采用行政手段限制产品出口,只允许征收出口关税。我国加入WTO后,列名禁止出口的产品将减少,除对少数产品继续运用出口关税的手段进行限制外,也可考虑再加用国内税的手段,这就是对少数需要限制出口的稀有资源和紧缺物资,不退免应征的增值税、消费税,或视情况差别,减少退免税,如采用低于法定税率的退税率等。??
四、改变内外有别的税收政策?? 1994年实行新税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统一实行新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多个税种条例,打破了涉外税收自成一个单独体系的局面。但是,对外商投资企业保留了许多特殊优惠政策,主要是企业所得税方面,进口环节的关税、增值税,表现在进口设备等方面,也有特殊优惠,还有若干地方税种对外商投资企业尚不适用。与此同时,对特定的内资企业征收各税中,也有一些特殊税收优惠,外商不能享受。前者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各类企业间公平税负、平等竞争原则;后者是涉嫌有违WTO规则和税收无差别待遇的国际惯例,都要研究调整,改变内外有别的税收政策,建立内资、外资和中外籍人士都统一适用的税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