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规则对税收的要求与调整税收政策(3)
2017-09-27 06:44
导读:(二)进口环节流转税? 首先是要改变现行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与进口关税同步减免的政策。这是因为增值税、消费税与关税的性质和功能作用大不
(二)进口环节流转税? 首先是要改变现行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与进口关税同步减免的政策。这是因为增值税、消费税与关税的性质和功能作用大不相同。两者在减免税优惠的方向、范围、方式方法也有所不同。关税是国境税,同进出国境的贸易密切关联,国际色彩较浓,在加入WTO后,受WTO的制约多,关税水平和税率、实施的保护和优惠,都要与国际衔接和协调,而增值税、消费税是国内税,国际色彩相对较少,完全由主权国家自主制定政策法规,在进口环节对外国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与在国内产销环节对国内产品征收的,同属一个税种,两者在税负上应当协调一致,对进口产品既不能违背WTO规则,征收歧视性的高税,也不宜低征税,造成外货进口的税负,低于本国产品,影响本国产业的发展。特别是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减免,也割裂了这个税种应有的征扣税机制的完善。今后要不断降低关税水平和实施非关税壁垒关税化。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对于保护本国产业,将起到更大作用,我们必须把关税与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区别开来,很好地加以掌握运用。? 其次,是要清理整顿和在过渡期内,取消那些有违WTO规则要求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避免形成被限制的财政补贴,遭受外国的反补贴指定、调查和报复。对那些国内产业公平竞争的税收减免政策,也要清理整顿和改变。例如:(1)拆船业进口废船享受进口环节的“先征后返”增值税优惠,这种优惠只限于指定的23家拆船和钢铁公司才能享受,又对指定的几个图书进出口公司,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也属这种情况,涉嫌属于WTO反补贴协议规则中不允许的专向性、特定性财政补贴,需调整。(2)现在对进口某些农业产品征收的增值税,税率高于国内同种产品的征税,这是由于国内征税适用的税种(农民是交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免征增值税)和征税办法不同(对批发环节准许按10%税率,扣除进项税额),造成的对进口产品的歧视,有违国民待遇原则,需要研究调整。??
三、调整出口税收政策?? WTO规则,关于税收对出口的支持,有些是允许的,有些是禁止的或限制的。一个方面是关贸总协定和反补贴协议有一项例外的明确规定,即对出口产品免征或退还已征间接税不得视为财政补贴,允许出口国采用。此类税被视为最终由消费者负担的税,即WTO规则所称作的“如该类产品最终用于国内消费对所需承担的税赋”。另一个方面,WTO规则又明确规定减免与出口直接相关的直接税以及退、免间接税超过国内类似产品应纳的税额,属于禁止性出口补贴;用税收支持使用国产品替代进口产品,包括减免所得税、固定资产投入所纳税额进行更多抵扣、对此类设备的增值税予以全额抵扣、加速折旧等形式的支持,属于禁止性进口替代补贴,前者会扰乱外国市场竞争秩序,后者会阻碍外国产品进入本国市场,均属禁止使用的补贴。受损害的国家可以立即采用救济措施,并征收反补贴税。我们现行出口税收政策既有涉嫌违反反补贴规则的情况,也有运用税收支持出口不足之处,需要进行相适应的税收政策调整。?
(一)逐步取消禁止性的税收支持? 涉嫌属于禁止性出口补贴的,例如现行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当年出口产品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出口商品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这是以出口业绩为标准进行的所得税优惠,是属于WTO协议明确列举禁止的以出口为唯一条件或几项条件之一的所得税减免补贴。涉嫌属于禁止性进口替代补贴的,例如国家1999年规定,对列举名称的钢铁企业不以含税价格销售给加工出口企业用于加工生产出口产品的钢材,免征增值税,其进项税额准予在其它内销产品的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这是鼓励出口企业使用国产钢材,其目的是以国产钢材顶替进口钢材。涉嫌属于WTO补贴与反补贴协议的禁止性进口替代补贴。这种通过税收优惠方式,推进国产化要求、进口替代要求的作法,也涉嫌对外国产品构成歧视,不符合国民待遇原则。以上两类属于禁止性财政补贴政策措施,都要在给予家的过渡期内,研究调整改革。 还有国家1999年规定,对在国际招标中中标的国内产品,视同出口予以退税;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之内采购国家规定的免税范围内的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增值税;销售“以出顶进”的新疆产棉花,视同出口,实行“免、抵、退”税办法,也涉嫌属于国产化、进口替代化的税收优惠。不能认为,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设备是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现在对国产设备退还已缴增值税,两者数额相当,就不构成对外国产品的歧视。因为按照WTO规则,国民待遇原则,是要在每宗产品个案中都得到履行,不允许在影响不同的各种方式之间、各种不同产品的待遇之间进行选择、权衡。例如欧盟向WTO投诉《美国公司国外销售法》对美国公司在国外推销美制产品减免所得税的规定,属于非法的出口补贴,损害了欧盟产品销售利益,经WTO仲裁组织于1999年10月裁定成立,美国上诉强辩称,欧盟有增值税出口退税,而美国没有,减免所得税只是把美国企业和外国企业置于同等竞争地位,与欧盟的退税减负相当,并非出口补贴,WTO受理上诉机关于2000年2月驳回上诉,再次裁决该税法确属禁止性的出口补贴性质,并责成美国必须于2000年10月10日前废止该法,打击了美国的霸道行径,这可供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