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电子商务税收走向
2017-09-28 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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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是以知识为主要
当今,是以知识为主要潮流的经济全球一体化的时代,商务作为信息化的一种标志,迅猛地渗透到世界各个角落。据统计,全球已有1.5亿个互联网用户,预计到2005年,全世界上网人数将达10亿人之多。电子商务对传统商业带来了一场伟大变革,改革了现有的商业形态、流通体系与营销方式,并将成为二十一世纪最具有潜力、活力的贸易方式。与此同时,电子商务这一新生事物的出现,必将对现有的税收管理制度带来一定程度上的冲击。我国是一个家,正在进行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面对知识经济时代和电子商务发展,应该既要抓住机遇充分利用技术发展经济,又要维护国家主权、保证财政利益,这要求我们要务必妥善处理电子商务与税收二者的辩证关系。
电子商务对现行税制的 根据目前电子商务发展的状况,可以将其分为离线交易和在线交易。离线交易是指以电子媒体作为交易手段的传统商务活动,即当广告宣传、签约、货款支付等三个环节在网上实现以后,最后一个环节一一商品的交易必须在网下另行配送。离线交易相对于传统商务活动而言,二者没有实质上的区别。在线交易是指伴随电子通讯手段的进步而发展起来的新兴的信息服务业,商家与消费者之间不进行任何有形物的交换,交易的全部过程都在网上进行。这种交易只有能够转化为无形产品的商品(劳务)才能实现。 离线交易,并没有脱离实物的传送,它仍可按照传统的方式进行征税。但离线交易会使现行税收征收管理复杂化,进一步要求征管手段科学化。在线交易具有虚拟化、数字化、隐匿化、流动化的特点,超越了传统商务的时空限制。因此,现行税制对建立在有形贸易基础上的它是无能为力的。这不仅造成了电子商务税法上的缺位,而且也使现行税收征管手段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电子商务对现行税制的主要影响表现在: (一)对税收管辖权的影响 传统税收管辖权以各国地理界线为基准划分为居民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而电子商务则消除了国家间的界限。首先,电子商务弱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INTERNET是通过在服务器上实现的,外国采用电子商务在一国开展贸易活动时,常常只需装有事先核准软件的智能服务器即可。服务器的营业行为很难被分类和统计,提供远程服务的劳务也突破地域界线,这使各国对于所得来源地的判断产生争议。其次,电子商务动摇了居民定义及其判断标准。现行税制一般都以有无“住所”、是否“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作为纳税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然而,电子商务超越了时空的限制,促使国际贸易一体化,造成了纳税主体的多元化、模糊化和边缘化。最后,常设机构难以确定。传统税收是以常设机构即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场所来确定经营所得来源,但电子商务的虚拟化、无形化往往使企业的贸易活动不再需要原有的固定营业场所等有形机构来完成,造成无法确定贸易目的地和消费地,无法判定国际税收中的常设机构概念。
(二)对税收基本原则的影响 税收中性原则要求税制的设置要以不干预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为基本出发点,尽可能地使社会现有的有限资源得到合理配置,增加经济效益。电子商务是一种贸易形式,与传统贸易没有质的区别。但现行税制却没有对其征税的合法依据和对其进行管理的有效手段,往往因税负不公导致对经济的扭曲。 税收公平原则要求,相同经济情况的人要承担相同的税负,经济情况不同的人则承担不同的税负。而建立在INTERNET基础上具有虚拟贸易形式的电子商务,不能被现行税制所涵盖,造成电子商务主体与传统贸易主体之间税负不公平。 税收的效率原则要求,税收的征收和缴纳应尽可能确定、便利和节约,尽可能避免额外负担,促使市场经济有效运转。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生产者可直接将商品提供给消费者。中介人的消失,会使许多无经验的纳税人加入到电子商务中来,这将使税务机关工作量增大。并且,面对电子商务,税务机关必须运用高化手段征管,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税务机关的管理成本必将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