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税费负担问题的深层次原因(2)
2017-09-28 05:18
导读:三、增加农民收入问题 (一)建立全国统一的农产品市场 打破农产品市场现有格局,积极建设全国统一的农产品市场,充分发挥各地区农业的比较优势。
三、增加农民收入问题 (一)建立全国统一的农产品市场 打破农产品市场现有格局,积极建设全国统一的农产品市场,充分发挥各地区农业的比较优势。东部地区将会随着经济的发展,农产品生产成本的提高,逐渐失掉比较优势。让出部分农产品市场给中、西部,从而形成东部拉动中西部农村发展的良性循环。如果国内市场分割,东部地区农业生产比较优势丧失之后,直接从国外进口农产品,将和国际市场形成循环。而中、西部农村无法分享东部发展带来的好处,东、中、西部的差距就会不断拉大。政府应积极推动诸如市场中介、信用、法律等软环境的建设,诸如道路、通讯、运输、仓储等硬环境的建设可由各级政府财政支持,或由国内和国际民间资本投资。 (二)改善农村基础设施 现阶段生产能力过剩,通货紧缩,使农村劳动力离土离乡的异地转移和离土不离乡的就地转移渠道受阻。农村地区的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少、工期短、见效快,具有很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增加与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紧密联系的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改善农村的水、电、路等小型基础设施,可以在农村地区创造大量就业机会,直接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村生活环境,有助于启动农村消费市场,消化过剩生产能力,进而促进农民收入可持续增长,也有助于改善农村生产环境。只有解决通货紧缩问题,使国民经济恢复正常运转,增加非农产业的投资和就业机会,农民向非农产业转移才能有序和持续,农民收入才可能有和城市居民大致相等的增长。因此,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是当前实现农村劳动力就业和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措施,也有利于启动农村的存量需求,增加农民收入,缩小城乡差距 . (三)加大对农业科研的支持力度 加入WTO对我国农民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我国粮食科研特别是水稻科研在国际上处于领先地位,而蔬菜、水果等劳动密集型农产品的科研与国际水平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因此,某些地区、品种面临着国外进口产品的竞争压力,如大豆、玉米、小麦等土地密集型产品。政府应加大对农产品的科研支持力度,促进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合作,改善品种和质量,达到国际市场的要求,帮助农民把握住劳动密集型农产品的发展机遇,增加收入。
四、财政体制 税费负担与现行财政体制有一定关系。现行分税制下中央财政将多数规模较大、征收成本较低的税种集中在自己手里,属于地方财政的都是小税种,且难以征收。地方财政也缺乏必要的税种选择权、税率调整权及一定条件下的设税权。乡镇一级政府承担着许多中央政府的实施任务,却无相应的收入来源,加重了农村的税费负担。 我国政府间关系尚未理顺,责权利不对称且缺乏约束。财权的划分应以事权为基础,根据公共产品的不同性质,在划分事权的基础上,再相应划分财权,并在程序上予以规范化、法治化。这是国外的普遍做法,也是成功经验。目前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职责比较混乱。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在是一个问题。中央政府事无巨细,样样干涉,管不了也管不好。地方政府则成为中央政府的附属、缩影,无独立意识也无独立地位,往往不对本级负责,而只对上级负责。在这种状况下,一些本应由中央政府承担的职责转嫁给了地方,而一些应由地方承担的职责,越俎代庖。其次,地方政府层级和财政层级过多。市场国家一般为三级或准三级架构政府,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为五级政府。相应地,地方财政也层级过多,且处于比较混乱的状态。地方各级政府职责模糊、交叉,而且省与省以下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往往比照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责权较多地集中于省级政府,事权却大量下移。 因此,需要加快构建公共财政体制框架,在完成政府职能和角色转变的基础上,适度简化政府层级。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经济事务的管理责权,属于全国性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事务,管理权限划归中央;属于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性事务,管理权限划归地方;属于中央和地方共同管理的事务,分别不同情况,明确中央与地方各自的管理范围和责任。在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经济社会事务管理责权的前提下,理顺中央和地方政府在财税领域的分工和职责。按照“一级政府、一级事权、一级财权、一级税基、一级预算、一级产权、一级举债权”的原则,构造完整的多级财政。同时,不断完善自上而下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构建、合理的公共财政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