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农业税的原因探析
2017-09-28 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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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改革完成之后,国
税费改革完成之后,国家和农民之间的分配关系主要是以征收农业税(部分产品征收特产税)的形式体现,通过形式规范了农村财政制度,大大减轻了农民负担,这是税费改革的重大成果。但是,税费改革后的农业税并不是理想的税收制度,必须深化改革,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向全国人民郑重宣告:5年内取消农业税。那么,当前情况下,为什么要取消农业税呢?
农业税负担全面提升 税费改革后,农业税较之税费改革前的农业税负担普遍增加。改革前的农业税负担是1958年核定的,全国为15.5%,但这是名义税率,经过近50年的变化,随着土地面积的扩大,单位产量的增加,实际税率只有3%左右,上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一直维持在这个负担水平。那时,除农业税外,基本没有税外收费,也不征特产税。现在提高到8.4%(含农业税附加),还要征特产税,实际负担率明显高于20年前。这本身就是“黄宗羲定律”的体现。
农民负担有违公平公正 城市和农村、工商业和农业、市民和农民两大领域、产业和职业,只是分工的不同。但我国在城乡分割制度下,由于和体制的原因,对农村和城市采取了不同的财税制度:(1)对农民个人所得征税不存在免征额,而对其他公民个人所得则有800元的免征额;(2)在农村征收产业税(如农业税和农林特产税),而在城市则不对产业征税(如没有税和商业税等);(3)税费改革后的农业税,比城市工商税收中的流转税税负要重。首先,从税率来看,增值税中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税率为4.6%,营业税税率一般为3.5%,普遍比农业税税率低3.4个百分点,平均低一倍。其次,还要考虑两个因素:第一,从税负归属来看,城市工商税是可以转嫁的,由消费者负担;农业税是不可转嫁的,纳税人就是负税人。第二,从经营成本来看,农民种粮除去种子、农药、化肥、用工等成本后,基本无盈利,时有亏损。而城市工商业者决不会保本经营,更不会亏损经营。由此说明我国农民对政府的要求并不高,但是从学的角度看,这是不公平的,从学的角度看,也是不公正的。(4)我国大部分年份将80%以上财政支出用在只占总人口不到40%的城市,而占总人口的60%以上的农村只能获得不到20%的财政支出。这种城乡不统一的财税制度,拉大了城乡差距。因此,要想统筹城乡,就必须建立城乡统一的财税制度,如统一城乡税制,统一城乡居民的非税负担,使城乡的财政支出与其人口比例大致相适应等。
农业税征收成本有违效率 征收成本过高。由于我国农村地域广阔,人口众多,单位税额又少,农民的主动纳税意识差,税务人员不得不走村串户上门征收。农业税季节性强,一到农产品收获季节,要面对成千上万家农户,农业税的征税人员就显得严重不足。但是从效率上讲,我国农税干部人均征收额太低。例如,安徽省现有3万多个行政村,以每个村1名农税人员计,就有3万多名,而全省的农业税不到40亿元,每名农税人员仅10万余元,远远低于全国70多万元的平均总水平,我国的税收成本总水平又远远高于世界水平,是美国的10倍。再如,有的农户欠几十元税款,乡财政所开车几十公里来回跑几趟还找不着户主,收来的钱若用来补偿汽油费还不够。有的乡财政所平均每人每年仅收2-3万元农业税,除去自身工资、住房、办公经费外,所剩无几。农业税是我国征收成本最高的一种税。 农民以债抵税,农业税征收难。以前乡村集体向农民借款、集资,垫付税费,现在这些农民要求以债抵税,在他们看来合情合理,村干部和税务干部虽然知道不规范,许多时候也没有办法。 征收手段落后。农产品的收购,交易都是现款现货,不通过银行转账,除了在收购时可以代扣代缴外,只能采取最原始的办法上门征收。 征管无法可依。现行的税收征管法明确说明农业税的征管不在此法规范之列,至今仍无农业税的征收管理条例,对偷税、漏税、抗税也无处罚措施,即使按现行的税收征管法对违章者进行处罚,最快也要72天才能开始有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