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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财政国库管理体制中激励相容制度的合理安(3)

2017-09-29 01:40
导读:三、财政国库制度中的激励不相容问题 在总代理成本中,由于代理费用(F)是按照一定的预算程序决定的,只要核算准确,程序适当,其费用高低价就将
  三、财政国库制度中的激励不相容问题  在总代理成本中,由于代理费用(F)是按照一定的预算程序决定的,只要核算准确,程序适当,其费用高低价就将会是合理的。因而,对这个问题本文不拟多加笔墨。总代理成本中的另一个方面,就是对因为“委托代理问题”而产生的成本(L)问题,这正是代理成本中的关键所在。按照委托代理理论,无论是私人部门还是公共部门,只要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就必然会在享有委托代理收益的同时,面对相应的代理成本问题,或者说,必须面对由此产生的“委托代理问题”(Principal-agent problem)。委托金库制下财政国库的运行,同样如此。  委托代理问题是指,由于代理人的目标函数与委托人的目标函数不一致,具有自我利益取向的代理人的行为有可能偏离委托人的目标函数,而在信息非对称条件下,委托人又难以观察到这种偏离,无法进行有效监督和约束,从而出现代理人行为背离委托人利益的现象。委托代理问题通常集中体现在信息不对称、责任不对等、契约不完善和激励不相容等几个方面。这几方面的问题往往同时存在、相互关联,共同制约着委托代理的成本,并共同导致委托代理风险的产生。就我国现行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而言,本文认为委托代理问题中最突出、需要着重注意解决的,就是激励不相容问题。  激励不相容是委托代理中的一个突出方面。“激励不相容”与“激励相容”是一对相互对应的概念。简言之,激励相容(incentive compatibility)是指: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如果一项制度安排能促使代理人所采取的行为正好与委托人所要实现的目标相吻合,或者说,制度安排中激励措施与激励所要达到的目标是相一致的,这就形成了“激励相容”的效果。与之相反,激励不相容(incentive incompatibility)则是指:一项制度安排使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目标和行为出现了不一致,符合委托人利益的目标,对代理人未能形成激励作用,甚或是,代理人不按委托人的利益行事,反而能够获取更大的收益。  在财政国库制度的委托代理关系中,财政部门与人民银行辖下的国库既有目标相一致的地方,也有不尽相同之处。从总体上说,财政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都在国务院领导下展开工作,两者之间的长远目标、根本利益是一致的。而且,中国人民银行管辖下的国库,在规范财政资金的收付上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付出了巨大的努力。但是,在一些具体方面,两者之间也存在着与激励不相容相关的问题。较突出的如下。  首先,国库业务在财政部门和银行部门运行中的目标差异问题。从财政部门的角度说,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建设是整个财政体制建设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建立国库统一收付制度的主要目标在于加强公共财政体制建设,完善财政资金收支的管理约束机制,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财政部门视角下的国库,既是政府预算执行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整个财政资金运行中的重要环节;既是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的有效制度,也是提高各政府部门执政能力的积极手段;既是实现政府资金运行效率的重要制度,又是保障政府资金安全的关键措施。财政部门需要国库在确保财政资金收支的规范、高效、安全、及时、准确上提供积极的制度保障。  国库是在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下运行的。其运行目标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民银行。随着我国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秩序的职能得到不断的强化。在2003年修改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下简称《人民银行法》)中所规定的13项职责,主要集中在货币金融方面,这些职能显示出中国人民银行的“主业”与财政的关系已变得越来越远。国库部门虽然仍是人民银行的内设部门,代理国库虽然仍是人民银行的职能之一,但是作为一个在运行上需要充分考虑财政政策需要的部门,在政策目标的协调方面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导致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目标在国库这一关键点上的结合较为松散,不利于国库按财政部门的需求发挥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说,在对财政资金的管理上,人民银行管辖下的国库可能更容易注重于对库存资金的安排运用,注重于对财政闲置资金头寸的管理。这与财政部门所关注的重点也是有所不同的。  其次,在提升国库业务能力要求方面的差异问题。从世界各国趋势看,国库已不单是传统意义上的“库藏管理者”,财政国库在加强政府资产中的现金管理、控制财政资金收支、推行政府融资政策、实施国债发行和管理、参与财政管理信息系统运作等方面,都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代表政府控制预算执行、保管政府资产和负债等方面履行着一系列重要的管理职能。  随着我国公共财政体制建设的不断推进,为保证财政资金运行的规范和高效,国库在财政资金管理中的作用日显重要,但我国现行国库管理制度仍基本是传统意义上的“库藏管理”制,日益难以满足财政国库管理的需要。以较普遍存在的问题为例:(1)在对进出国库财政资金的审核中,国库部门常常会遇到因制度、信息等原因而导致的困难,形成财政资金管理上的职能缺位。例如,在资金核算中,财政部门所使用的主要是预算制度,而国库部门使用的则是金融业会计制度。(2)机构设置的不相适应问题。《金库条例》规定:“国库机构按照国家财政管理体制设立,原则上一级财政设立一级国库。”人民银行撤销了省级分行后,已实行大区分行管理建制。成立大区分行后,国库仍需按行政区划逐级设置,从而出现国库行政管理体系和人民银行机构设置的不相匹配问题。(3)随着我国财政体制的演化,越来越多省份将实行“省管县”的制度。中国人民银行现行资金结算方式则不能适应“省管县”财政体制的需要,不能实现省与县的直接资金汇划。在财政资金的划拨中,省级财政部门的下拨资金必须经过3个环节才能到达县支库:省分库—中心支库—县支库;同样,县支库上划省级预算收入也要经过3个环节才能到达省分库。这种汇划方式造成资金周转缓慢,行程过长。(4)国库部门人员配备往往不充足,工作人员数量远远落后于国库业务增长的需要。银监机构分设后,基层国库工作人员不足的情况更形突出。  这些问题,都要求国库通过采取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调整机构设置方式等措施加以改进。但是,就如一些西方学者在财政管理问题时所指出的,在公共部门运行中,往往存在“位置决定立场”的现象,基于不同的立场“会对理解公共财政管理的具体起到重要的作用”[4].在对待国库业务能力的提升改进方面,由于立场、具体目标的不同,财政部门与人民银行的态度也可能存在差异。如果说国库部门连解决这类“低层次”问题都缺乏足够“兴趣”,那么,在顺应全球发展大势全面提升管理能力方面就更难找到充足的动力。  第三,二者运作规制的差异,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制度裂隙,造成了激励机制作用发挥的障碍。较明显的例子如:(1)两个部门之间并不存在一般委托代理中的主从关系。财政部门与作为国库主管部门的人民银行均对国务院负责,分别与国务院保持着上下级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均在国务院领导下按平行关系开展工作。因此,在委托代理关系的建立过程中,两者在制度安排上的选择余地远比一般为小。(2)中国人民银行独立性不断加强的问题。《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加强人民银行的独立性,主要是为了便于其履行货币政策的职能。当然,财政国库职能的有效发挥,也需要人民银行保持一定的独立性。但是,人民银行独立性的加强,也使财政部门与其在金库业务上的协调上,增加了一定的制度限制。(3)在收益方面。《实施细则》规定,人民银行办理税款入库及国库资金支付,均不收取手续费。按照2002年颁布的《国库存款计付利息管理暂行办法》,人民银行对“对国库存款计付利息”,“利息的支配权,按照国家财政体制的规定,分别属于同级财政机关”。这使人民银行代理国库所获经济利益几乎为零,成为解决国库制度中委托代理关系问题时需要考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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