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收入占财政总收入比重问题研究(4)
2017-09-29 02:12
导读:4.我国财税体制中一些深层次问题对中央财政收入比率的提高形成制约。主要包括: (1)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的事权和支出范围的划分还不够规范、清楚,
4.我国财税体制中一些深层次问题对中央财政收入比率的提高形成制约。主要包括:
(1)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的事权和支出范围的划分还不够规范、清楚,相互交叉、越位的现象还比较多,政府取得收入是与它的事权范围有一定对应关系的,如果事权和支出范围不清,收入的划分自然也会存在不合理的地方。(2)我国1994年财税体制改革是一种温和、渐进式的改革,对原体制下地方的既得利益基本上没有触动,中央财政对地方税收返还按1993年为基期核定基数后全部返还,中央只是在两税的增量上多集中一些。既然要保持地方的既得利益,中央财政收入比率就不可能提高太多。(3)我国中央对地方、以及省以下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建设滞后。提高中央财政收入比率,把更多的资源掌握在中央政府手里,这并不是最终的目的,最终的目的是通过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再把这些资源配置、使用出去,并在此过程中贯彻中央政府的调控意图。如果缺乏规范、公正、高效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或者通过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不能有效传递中央政府的意图,那么仅仅提高中央财政收入比率就失去了实际意义。
(二)对当前我国中央财政收入比率的评价。
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到,1994年财税体制
改革之后,我国中央财政收人比率大体维持在50%的水平,那么这种比率水平到底是高还是低,或者还是比较合适?我们认为不能单就这一比率来论比率是高是低,至少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通过国际比较进行分析。我国目前中央财政收入占财政总收入的比重在48-53%的水平,中央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在5 5-65%的水平,如果仅从数字上看,我国中央财政收入比率的水平是很低的,特别是中央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比世界各国的水平低得很多。因此从国际比较看,我国目前中央财政收入比率水平应该说是偏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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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中央财政实际可支配财力进行分析。中央财政收入比率的高低,通常可以反映中央与地方可支配财力的划分,但是在我国目前阶段该比率只是名义上中央与地方财力的划分。因为在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后,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是按1993年为基期核定基数后全部返还,以确保地方的既得利益。这样,实际上使得税收返还部分的收入对中央财政来说,只是名义上的中央收入,中央财政对其没有实际支配权和调整权,只是“过路之财”。1994—1997年,我国税收返还部分分别是1799亿元。1867.3亿元、1948.6亿元、2011.6亿元,在抵消掉地方对中央每年550亿元左右的上解收入之后,中央财政每年实际可支配财政收入要比名义财政收入减少1300-1500亿元,因此中央财政实际可支配收人比率要比名义中央财政收入比率低。
3.从我国的国情及市场经济的发展看,由于我国是一个实行单一制的社会主义大国,人口众多,疆域辽阔,在面临复杂的国际环境和国内经济形势时适当强调中央集权,加强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力是非常必要的,也是维护中央权威和政令统一的必要手段。而且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市场经济体制还不成熟,许多阻碍市场经济发展的障碍如地区封锁、地区发展结构不平衡等问题还需要中央政府来加以解决和协调,这都需要有财力为后盾。因此,中央财政收入比率还应有所提高。
4.从与中央对地方的其他调控手段相配合的情况看,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直接的计划、行政手段的使用应该是逐步减少,包括税收的立法权方面,也会考虑让地方享有一定的税收立法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设立某些税种,调整某些税率、税目,以及拥有一定的税收管理权。在这些方面放权的思路,应该与在收入方面适当集权的思路相配合,才能既调动了地方的积极性,又不至于妨碍中央宏观调控能力的增强。从这点考虑,中央财政收入比率还是可以有所提高的。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三、提高中央财政收入比率的对策建议
提高中央财政收入比率,涉及到中央与地方分配关系的调整,应该采取比较慎重的办法。而且在1994年财税体制改革之后,中央财政收人明显偏低的情况已有所改观,所以,我们认为更重要的是通过对现行财税体制的规范、完善来逐步实现。另外对提高中央财政收入比率的目标,也不应设具体的数值,关键是看中央政府对地方的控制力是否增强。我们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