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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社合作的边界划分
划分权责边界是确立公共管理主体地位的关键,只有明确权责边界,才能理顺主体之间的关系,减少主体之间的摩擦与冲突。在皇权专制社会里,国家权力在形式上可以管理一切事务,社会组织存在于国家权力的边缘之外,生存与发展的空间完全取决于国家权力。在资产阶级社会里,社会首先划分出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国家权力被限定在公共领域,政府则在三权分立后只履行行政权。进入现代民主社会后,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增多,政府行使公共管理的边界进一步调整,它既增加了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等新的职能,又减少了维护等级制度、控制人身流动等传统职能。而生长于现代公民社会之中的社会组织从无到有,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广度和深度不断地拓展,所涉及的公共领域与政府的管理领域已经出现重合。大体而言,我们可以由三种理论出发,来划分政府与社会组织的管理边界。
一是基于公民权利的边界划分。权利总是与一定的主体相联系,离开了特定的主体,权利便不复存在。早期的自然法思想认为,政府的权力完全来自于公民的契约让渡,它只是“必要的恶”,管理范围必须最大可能地缩小。因而,政府的职能必须由宪法等法律授权,只限于维护社会秩序、抵御外部入侵等有限领域,其余公共事务都可以交由公民自发成立的组织来承担。随着社会的发展,即便政府承担的公共管理事务不断增加,但根据“公民的权利即是政府的责任”这一基本理念,只有公民有公共需求而又无法通过公民社会满足时,才将该公共事务交予政府负责,而其边界的确立也必须遵循正“尺蠖效应”原则[1]。当然,这并不是说政府对公共事务管得越少越好,而是说政府要管的恰如其分,政府在管理方面要有边界,在边界之内,就是适度的,超过了边界,就会影响公民的积极性和社会的进步。特别是某些微观事务社会组织有能力去做,政府就应该放手让他们去做。
二是基于组织功能的边界划分。制度学派认为,结构不同的组织,其行为特征不同,其所擅长的领域也不尽相同。现代政府作为唯一拥有合法暴力机器的大型组织,具有典型的科层制特征,其行为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和强制性;而社会组织因其非营利性和自愿性属性,其行为方式可以非常多样,行为手段可以非常灵活。具而言之,政府在宏观社会事务领域有优势,社会组织在微观社会事务领域有优势;政府提供的是公共产品,通常具有完全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而社会组织提供的是准公共产品,一般具有有限的非竞争性或有限的非排他性。诸如国防、外交、社会安全、公共政策的制定等宏观事务,只能由政府组织来承担;而社区服务、帮助弱势群体等具体事务,社会组织处理会更加得心应手。因此,政府应该与社会组织紧密衔接起来,把一些微观的管理职能转移给社会组织,这样可以以较小的代价和付出,取得更好的管理效果。
三是基于主体互动的边界划分。主体互动理论承认公共管理主体边界的历史和现状,相信通过主体之间的良性互动可以逐渐明晰各主体的权责边界,本文正是对互动理论的进一步思考。一方面,我国正在从“全能政府”转型为“有限政府”,政府管理职能社会化,其权责边界呈现收缩态势。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专业经济管理部门改变为行业协会,大量的行业性事务转移给行业协会,实现由部门管理变为行业管理,企业逐步由“有事找政府”到“有事找行业协会”。另一方面,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结构的不断分化、社会利益诉求的多元化、社会矛盾的复杂化。社会组织根植于社会,善于发现和及时回应社会需求,在此过程中,社会组织的许多行为受到政府的肯定和响应,不断拓展政府职能。比如:邓飞等人和中国社会福利教育基金会共同发起“免费午餐”公益行动,促成了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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