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公共行政价值取向的变革分析(3)
2014-02-27 01:13
导读:然而,“执行一部宪法变得比制订一部宪法更要困难的多。” [4] ( p4 )尽管已经颁布了《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但我国至今仍缺乏确保责任行
然而,“执行一部宪法变得比制订一部宪法更要困难的多。” [4] ( p4 )尽管已经颁布了《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但我国至今仍缺乏确保责任行政的系统完整的体系;又由于我国在行政理念上“常常混淆主义的正当的公民权利与崇高的共产主义精神之间的界线,用国家至上、集体至上否定个人的合法的利益与要求”, [5] ( p496 )仍然带有“国王不能为非”的国家豁免主义色彩,因此,从实证的角度看,我国公共行政仍然是非完全责任的行政。以责任为例,在我国,政府官员承担政治责任,并无一套系统完备的制度体系。习惯做法往往是轻者受到群众或者上级的批评,做出检讨,被责成更改政策或纠正行为;重者自请辞职,或被免职、罢免。追究责任的形式,大都仅限于上级党政领导对下级人员做出行政处分,极少由人大来监控实施。
近一年来,我国公共行政开始注入完全责任理念,政府责任意识不断加强。自 2000 年以来,国务院建立了重大事故问责制,相继组织了四起重大事故调查组,处理了 3-24 江西萍乡烟花爆竹、上栗县爆炸事故,武汉空难, 9-27 贵州水城矿务局木冲沟煤矿瓦斯煤尘爆炸事故和 11-24 山东省烟台海难事故。
今年 3 月 27 日,重庆市颁布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宣传、大检查、大整顿工作的通知》,规定:对于一年内发生一次性死亡 10 人以上事故两次或发生死亡 30 人以上事故一次的地区、部门和单位的分管领导要引咎辞职,对党政领导也要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因管理不到位,严重的官僚主义或失职、渎职而酿成社会大、性质恶劣的事故的地区、部门和单位行政一把手也要引咎辞职。 [6] 这是第一个提出“引咎辞职”的省级政府政令,表明中国政府正在告别集体负责但实际上谁都不负责的状况,其意义无疑是深远的。但是,正如北京大学张国庆教授所言,由于缺乏配套的制度平台,现在的引咎辞职“从某种意义上说只是一种政策,而不能说是规范意义上的制度”。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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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九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高法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全面推行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度,对发生重大违法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干部,除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外,其本人应主动提出辞职,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建议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罢免或撤换”。这是我国法院对人民做出的勇于承担政治责任的庄严承诺,表明我国政府的责任理念已经开始从政策取向的选择转向制度平台的配套。
官员的政治责任就是要对选出他的民意机关负责,这种责任是宽泛的、不特定的,在某种程度上,它较法律责任更能对官员加压和制约,使之克尽职守。当然,法律责任也是不可或缺。它要求官员要依法行政,否则就要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政治责任代替不了法律责任,法律责任也代替不了政治责任,二者并行才能实现对官员的有效制约与监督。长期以来,我国对于违法乱纪的官员,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已属常事,但使其承担政治责任的却少有耳闻。
此次法院系统主动提出要承担政治责任,其可贵之处不仅在于表明了中国政府惩治司法腐败、确保公正廉洁的决心,而且唤醒了宪法中沉睡已久的政治责任制度。让官员承担政治责任,是强化人民监督的一种有效机制。多一份责任和监督,会多一份廉洁和尽职。 3月15日在 就江西万载芳林小学爆炸事件答记者问时, 朱镕基 总理强调:“绝对不能允许学生和未成年的儿童进行有生命危险的劳动。如果因此导致危害他们的生命安全,一定会把县长、乡长、镇长立即撤职,并且依法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对于省长也应该给予行政处分。我们一定会实现对人民的承诺。”这是我国政府对各级政府官员就其辖区内所发生的重大事件承担法律、政治责任的郑重声明。它同时也昭示:建立以引咎辞职为核心的政治责任制度,不仅是人民法院的事,也是人民政府、人民检察院的事。这必将成为中国公共行政全面走向责任行政的重要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