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机构存在的主要题目(2)
2014-09-16 02:10
导读:以后的机构调整差未几都是上述循环圈的复制或放大。这一循环的起始和结束基本上与整个经济运行的一统就死、一死就放、一放就乱、一乱就收的循环周
以后的机构调整差未几都是上述循环圈的复制或放大。这一循环的起始和结束基本上与整个经济运行的一统就死、一死就放、一放就乱、一乱就收的循环周期相吻合,它是计划经济体制运行自我调整的周期性在行政机构上的反映。
如同 1978 年以前的经济改革不能称为严格意义上的体制改革一样,这一时期的机构变化也不能称为严格意义上的机构改革——它只涉及经济治理权力在中心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划分以及随之而来的机构设置和职员的增减,而不涉及机构改革的实质,即明确划分政府和企业的职能。
1978 年以后,中国逐步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大致与经济体制改革同步进行了政府机构的改革,这种改革也逐渐涉及政府的职能。 1984 年 10 月,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心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首先触及到政府职能题目,文件批评了政府直接治理经营企业的做法,提出政企分开的思想。 1986 年,***更深刻地熟悉到精简机构的实质乃是精简政府职能,他说,必须下放权力,国家发号施令少了,上面的机构就没有多少事情可干,就可精简了 [6] 。在这一熟悉的指导下, 1988 年进行的第二轮机构改革就明确提出了转变政府职能的原则。
1992 年中共十四大明确提出了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同时提出下决心进行行政治理体制和机构改革。可以说,经济体制改革总目标的终极明确,为政府机构改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精简政府机构的主要目标是逐步
放松行政权力对经济的控制,开释经济发展的活力。
二、政府机构的规范化、法制化程度不高
从行政的角度看,中国政府机构的规范化、法制化程度不高,变化的随意性很大,人治色彩浓厚。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所谓政府机构的规范化,即指韦伯所说“按章程办事的运作”,“受规则约束的运作”,它遵循“非个人的制度”,是“形式主义的非人格化的统治”,它“不因人而异”。反之,就会导致官僚的“任性专断” [7] 。
中国政府机构存在的题目之一就在于不按形式、规章办事,尽管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制定了很多政府机构方面的
规章制度,但在习惯上、现实生活中,人们并不按这些规范办事。表面上的行政法规约束不了现实中的官场逻辑,人们遵从领导个人的权威,人格权威大于机构权威和权威,领导者个人的言行、意志不受规章制度的限制。
法制化与规范化是一个题目的两个方面,它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其一是有完备的可操纵性的行政法规;其二是有对行政权力有效的监视制约机制。
从行政法规方面看,还不够完备。 1980 年,***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一文中指出,我们的党政机构以及各种企业、事业领导机构中,长期缺少严格的从上而下的行政法规和个人负责制,缺少对于每个机关乃至每个人的职责权限的严格明确的规定,以至事无大小,往往无章可循,这是机构臃肿和官僚主义的重要病根。具体地说,三个方面的行政法规有待完善: 1 ?行政机关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相当简约,前者仅 11 条,后者 13 条,如此简约的行政机关组织法在世界上是唯一无二的 [8] 。内容过于简略,增大了法规的灵活性,也相应增大了机构设置和职员编制的随意性,为机构膨胀预备了制度空间; 2 ?部分组织法。建国初期,我国政府比较重视部分组织立法, 1949 年和 1950 年各颁布一部, 1955 年至 1956 年先后制定了 12 部。但 1957 年以后就停顿下来,政府机构的设置不再重视法律依据,或者简单地走一下形式,或者发个“文件”、“纪要”甚至个别领导一句话机构就设立了。这样的机构设置既无法律依据,又无明确的职责权限,严重违反了行政治理法制化、规范化、理性化的要求,是典型的人治行政; 3 ?行政程序法。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行政权力向各个领导的渗透,官僚机构本身也在发生巨大的变化。一是由于自身利益的驱动出现自我膨胀、自我扩张的趋势;二是官僚者个人的因素如对权力的欲看、裙带关系、官官相护等正在使公共权力发生异化 [9] 。这样,就必须对行政权力进行严格的限制、监视,制定行政程序法的目的就在这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