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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行政的***和责任取向析论(4)

2014-11-22 01:01
导读:二是赋予低层员工以更大的决策参与权。即全体行政职员包括低层职员都有对行政组织和个人目标的确立,对 行政工作计划 和程序的设计,以及对工作成



二是赋予低层员工以更大的决策参与权。即全体行政职员包括低层职员都有对行政组织和个人目标的确立,对行政工作计划和程序的设计,以及对工作成果的评价发表意见的权利和义务。实在施途径主要有:①团体决策。即行政方针的决定,重要的解决,都由组织成员本着***参与的原则,以团体决策的途径来制定或者抉择。这样可以博采众长,以保证决策方向的正确性。②咨询制度。即行政领导在对一项政策或事务作出决定之前,主动征询下属或有关方面人士的意见,从而使各项工作更加完善。③建议制度。即行政领导答应并鼓励工作职员对行政事务,自由提供意见,以便作决定时。通过建议制度可以广开言路,以精益求精各方面的工作。


  二


权力的授予必然伴随着责任的规定,政府在获得人民直接或间接授权的同时,也就承担了相应的责任。与政府的***取向一样,政府的责任取向也是政府的内在价值标准。这主要表现在政府对(公民)的责任以及政府内部的责任等两个层面。


  (一)政府对于公民的责任


政府的责任首先表现为对国家权力主体的公民或代议机构负责,从根本上说,政府的一切公共行政行为,都必须符合和有利于公民的意志、利益和需求,都必须对公民承担责任。政府所承担的这种责任实质上是“公仆的责任”。它并非是空洞的口号,在公共行政实践中,它应具有可操纵的标准和程序。经合组织最新出版物《负责任的政府》(1996)对政府提供的服务作了具体的质量规定:①让公民或参与决定政府应该提供什么水准、什么类型的服务,或者征求他们对这方面的意见;②告诉公民或企业,政府将提供什么水准、什么类型的服务;③公民或企业能够公道地期待得到这种水准的服务;④假如不想提供适当水准的服务,公民或企业就有权利申诉并要求赔偿;⑤提供服务的办事机构应该建立服务质量目标体系,并且对照目标向公众汇报服务结果。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发布)


当然,政府在对公民负责的同时,公民也承担应尽的责任(义务),如主动、自觉纳税,服从,支持和配合政府工作,这实际上体现了政府与公民的双向责任关系。


  (二)政府内部的责任


国家行政组织规模庞大、部分横生、职员众多、分工细致、职能复杂,由此产生了行政组织体系内部中心与地方、各个层级、各个部分以及各个行政职员之间的、与行政权力的再分配相一致的行政职责分解题目,这就需要通过行政组织内部具体化的责任制度,以保证公共行政行为的规范化,克服随意性,减少行政失误,进步行政职员的积极性和行政效率,使各级行政机关和行政职员既分工又合作,既严厉又灵活,从而有效实现公共行政的既定职能。


首先,从宏观上看,中心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权力和责任划分,构成了政府内部最基本和最主要的纵向权责关系。能否正确处理这两者关系,公道配置中心与地方政府的职责权限,直接关系到政府能否在整体上履行其应尽的职能和责任。就现阶段的我国而言,固然经过近20年的改革和调整,中心政府与地方政府间的权责关系已趋于公道,而且宪法和有关法律对这种关系已经有了一些明确规定,但这些规定大都过于原则化,比较笼统、宽泛,不易操纵,使得中心与地方的关系缺乏稳定性和连续性,对它的调整带有较大的随意性和不规范的行为,造成中心与地方互相掣肘、互相侵权现象较为普遍。此外,由于中心和地方的权责划分不够明确具体,且缺乏规范性,由此产生的相互扯皮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克服这一状况,就需要公道划分中心与地方的职责权限,为此,有人提出首先应区分中心政府专有权力、地方政府专有权力以及中心与地方共有的权力三大类(注:参见谢庆奎等《政府体制》,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5年版,第124页。);也有人夸大要从人事权、财权、产权、立法权、调控权等方面划分中心与地方的职责权限(注:参见施九青等《当代中国政治运行机制》,山东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478页。);还有人以为,凡没有划给中心和地方的权力,原则上应回地方所有(注:参见张文寿《中国行政治理体制改革——与思考》,当代中国出版社1994年版,第196页。),等等。我们以为,最根本的举措应是按照全面建立市场经济新体制的要求,实行中心和地方政府的分级治理,做到两级治理的权利和责任的同一。具体地说,凡属全国性的事务,即涉及国家整体利益的事务由中心政府决定;凡属地方事务,即涉及行政区域利益的事务由地方政府决定。同时根据中心与地方政府在国家行政体系中的不同地位和作用来确定各自的核心领域,进而配备相应的职权。在配备职权时应遵循事务同类和职责权相当原则,尽可能将职权作整体划分,使它们各自有专门的管辖领域,并在各自的管辖领域内拥有较为完整的权力(注:参见潘小娟《中心与地方关系的若干思考》,载《政治学研究》1997年第3期。),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公道划分中心与地方职权的基础上,使中心与地方权力责任关系规范化、法制化,也就是说,中心与地方应在法治基础上形成新型的权力责任关系。为此,我国应以现行宪法的有关规定为依据,制定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心与地方关系法》,以法律规范中心与地方的关系,包括中心政府与地方政府职责权限的划分原则、各自的职权范围、职权划分的手段、中心对地方监视的程序、方式和手段等等,以保持中心与地方权责关系的相应稳定性,进步中心与地方权责关系调整的严厉性和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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