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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两税合一对FDI的影响
所谓两税合一,是指将两部法律法规统一成一部所得税法,在税率等方面对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这两部法律法规分别是1993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1991年发布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而现行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遵循的是在1994年税制改革时设计的方案。该方案既是我国的实行的对内外资征收的统一的税收政策,也是对外资的一种税收激励政策,恰恰也正是这些优惠政策,在十多年内产生诸如上述列举的一系列问题。
两税合一是在这几年被广大学者和政府部分重点讨论的新改革方案。2007年3月份,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中国将对境内内资和外资企业实行统一的所得税税率25%。而在此前为吸引外资、发展经济,中国政府对外资企业采取了有别于内资企业的税收政策都不复存在。内资企业平均高于外资企业近10个百分点的所得税率成为过去。
两税合一不是单独的两部税法合二为一,不是简单的按照3月8日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所制定的“企业所得税法草案”中标识的: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按照25%的税率,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由名义税率33%降低了8个百分点。而是表明企业投资活跃、就业岗位增加、外商投资逐步转型、增值税改革的开始,尤其是真正意义的税制改革大潮在2008年到来。“两税合一”将为增值税转型带来“钥匙”,从某种意义上讲,“两税合一”,关系到整个新一轮税制改革的进退。种种迹象表明,所有以前存在税收激励政策将开始改变其形式和内容。
那么,在两税合一的背景下,税收激励政策是否还存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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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完善税收优惠政策的结论和建议
无论是实行涉外税收优惠政策还是改善投资环境的其他因素积极引进外资,其终极目标都是为了利用外资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以配合我国产业结构优化和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因此,我国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的指导思想就是引导外资投向符合我国经济目标的领域,并且努力扫除外商投资的外部不利因素。
第一节 有差别地实施税收优惠激励政策
我国目前对外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还不够明确,体现不出产业发展导向,也不利于促进国内产业升级。因此应对国家重点鼓励的产业和企业项目给予税收优惠,如资源开发、高新技术开发、市场开发等企业;对通过境外投资项目带动出口的机器设备、原材料和中间产品应实行全额退税;对海外加工贸易项目下作为实物投资的出境物资按贸易出口对待,实行全国统一的出口退税政策;对返销产品特别是运回的资源产品,免征进口税。此外,还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经验,采取多种形式的间接税收优惠,如实施延期缴税规定,鼓励境外企业扩大再生产。
第二节 健全与实施跨国并购的法律保障
要通过健全与实施跨国并购的法律保障, 以减少跨国并购带来的风险。既要重视放宽跨国并购的立法, 更要重视对并购进行规范的法律制度, 以保证国有资产不被“贱卖”, 国家经济安全得到保护, 国有企业和民族工业恢复生机和活力。首先, 要制定统一的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评估标准, 加强和规范外资购并国有资产的评估和管理。对外资购并中出现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 应依法建立中立的资产评估机构, 确保资产评估的公正与合理性;改进和完善国有资产评估方法, 特别要重视对国有企业的商标、信誉和市场占有率等无形资产的评估;对中方投资没有评估或弄虚作假的, 除项目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工商行政管理局不予登记注册外,还应根据国有资产流失状况或情节严重程度, 对直接责任者追究法律责任。 (科教范文网 lw.AsEac.com编辑整理)
其次, 要密切监督跨国公司在中国市场上的并购行为, 尽快制定外商并购国内企业的法律法规, 积极运用相关法律法规防止跨国公司在中国市场的垄断和对民族工业的打压行为。
在跨国经济活动日益发展的今天,由于各国的居民或公民税收管辖权和地域税收管辖权的交叉重叠,国际重复征税问题很多,这样就造成跨国纳税人税负沉重,打消了他们跨国投资的积极性。尤其是一收入来源国与本国签订了减除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双边协定,而另一收入来源国没有时,很显然,纳税人将选择签订了协定的国家。因此,为了获得更多的外资投入,我国应该积极与其他国家签订税收协定。
第三节 发展和完善外商投资导向的产业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