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相关分析(2)
2014-08-24 01:39
导读:就家庭收入的计算而言,"条例"规定"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
就家庭收入的计算而言,"条例"规定"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或者抚养费,不包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各地的收入计算范围并不完全一致。例如,2000年实施的《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险制定实施细则》规定,以下收入可以不计算为家庭收入: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以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优抚对象所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及保健金;为解决在校学生就学困难,由政府和社会给予的补助金;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5000元以下);因工(公)负伤职工的护理费及死亡职工的亲属享受一次性抚恤金;民政部门管理的因公致残返城知青的护理费;按规定由在职人员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及各项
社会保障统筹费。2001年实施的《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则规定,以下四大类收入可以不计算为家庭收入:奖学金、助学金、成果奖、见义勇为奖、独生子女奖励金、补贴、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儿童托费补贴、书报费、洗理费;丧葬费、抚恤金、补助金、保险金;不应计入的其他家庭收入。一些地区就职工和群众一次性领取的离岗、下岗或内退经济补偿金、房屋拆迁补偿款、就业安置费、临时择业收入等是否计算为收入,还引起了很大争议。
(3)各地实际福利标准有很大差别
各地在确定保障标准方面的差别,突出地体现在实际标准的差别上。大体上,在发达、财政状况好的地方,政策规定的附加保障或优惠待遇要多一些,除了保障最低生活之外,低保户一般还会享受、医疗、水电、住房等方面的优惠,实际福利标准在高于名义标准,例如广东、上海、北京等地。其中,北京市除了每个月给低保对象发放低保金之外,同时还有多达10项的优惠措施。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相反,在经济落后、财政状况比较差的地方,政策规定的附加保障内容或优惠待遇就很少,甚至没有。即使有一些所谓优惠政策,由于部门利益等原因,也很难得到落实,低保户最好的情况就是按时足额得到按名义标准支付的低保金。有时候,实际享受到的标准甚至要低于名义标准。我们在山东省淄博市考察时发现,由于财政困难,除了按名义标准发放低保金之外,几乎没有任何其他的优惠政策,有时按名义标准的低保金还发生拖欠。
3、近年来各地公布标准都有所调整,但调整幅度相差较大
尽管"条例"并没有详细规定是否必须对公布标准实施动态调整以及如何调整,但是,各地在低保实践中,还是逐步提高了低保标准,最初一次全国性提标来自中央政府的推动。1999年,为庆祝建国50周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将低保标准在原有基础上上浮30%.提标后,财政困难地区增加的低保支出,由中央财政帮助解决。
从全国36个主要城市的情况看,2002年的公布标准普遍高于初建低保制度时的标准。在这些城市初建低保制度时,没有保障标准在300元/人·月以上的,大多数城市在100~150元/人·月之间,占63.9%;另有8.3%的城市保障标准在200~300元/人·月,25.0%的城市在150~200元/人·月,2.8%的城市保障标准低于100元/人·月。而2002年则已没有一个城市的保障标准低于100元/人·月,多数城市在150~200元/人·月之间,占50%;另有38.9%的城市保障标准在200~300元/人·月,5.6%的城市在100~150元/人·月,5.6%城市保障标准高于300元/人·月。
在全国36个主要城市中,公布标准变化幅度最高的是北京市,已经从最初的170元提高到的290元,增幅达120元;变化幅度最低的是乌鲁木齐市,最初是120元,目前是156元,只增加36元。整体上看,从1997年到2002年,北京、哈尔浜、杭州、宁波和深圳的公布标准化增幅都在100元以上;太原、呼和浩特、长春、合肥、贵阳、拉萨、乌鲁木齐等城市的增幅都在50元以下;其他城市的增幅都在50~100元之间。这种增幅的差异主要是由于各地经济水平,居民消费水平和物价水平等方面的变化不一样,但是与保障标准动态调整不规范也有很大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