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相关分析(4)
2014-08-24 01:39
导读:进一步分析表明,北京、上海、福建、浙江、青海、江苏、黑龙江、辽宁、天津等省份按时发放低保金的比例超过90%;而海南、西藏、新疆、山西、兵团、
进一步分析表明,北京、上海、福建、浙江、青海、江苏、黑龙江、辽宁、天津等省份按时发放低保金的比例超过90%;而海南、西藏、新疆、山西、兵团、云南、广西、贵州、吉林、湖南、河南等省份按时发放低保金的比例低于80%;其他省份按时发放低保金的比例介于80%到90%之间。
就低保金发放能否足额而言,做得比较好的省市有北京、上海、福建、浙江、青海、江苏、黑龙江、山东、辽宁、天津、其足额发放率均超过90%;而海南、西藏、新疆、山西、广西、贵州、四川、吉林、湖南、河南等省份的足额发放率都低于80%;其他省份足额发放低保金的比例介于80%到90%之间。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大多数地区能够按时足额发放低保金,但是,与2002年初各地上报民政部的数据相比,低保户实际得到的低保金要偏低。其中,就低保家庭每月实际得到的低保金而言,要比上报数字少67.45元;就低保家庭人均实际得到的低保金而言,要比上报数字少36.49元。
进一步分析还表明,就补差标准而言,人均每月实际补助20元以上、20-40元、40-60元、60-100元、100-200元和200元以上的比例分别是32.0%、26.7%、15.4%、15.0%、9.6%和1.2%,而在2002年初各地上报数据中,相应比例分别是14.5%、27.4%、20.8%、20.3%、12.7%和4.3%.很明显,实际的补差标准与年初上报的补差标准相比要偏低。
这种低保金实际发放标准低于上报标准的情况,原因比较复杂,因为2002年低保扩面工作进展迅速,低保对象构成发生重大变化,大量有一定收入但又不超过低保标准的人被纳入了低保范围,由此可能导致整体上补差标准的降低,因为低保制度实际上是一种差额救助制度,需要减去低保对象的已有收入。但是,这当中,也不能排除部分地区由于人为原因或财力限制,压低了补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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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很少地区能够考虑不同家庭情况执行多元化的保障标准
不同类型的家庭由于家庭规模和人口构成方面的差异,其基本生活需求也存在着差别。有鉴于此,在救助制度的实践中,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针对不同的家庭执行不同的救助标准。但是,在我国城市低保制度的实践中,各地普遍的做法是执行统一的固定标准,很少地区能够考虑家庭规模和家庭人口构成的。迄今为止,只有东部沿海的少数城市,例如福州、厦门、杭州等地、考虑了家庭规模的影响,执行了多元化的弹性标准。
家庭规模的影响主要体现在随家庭人口增多,可以产生规模效应,节约生活资源。例如,国家统计局城调总队曾经过家庭规模对于家庭消费的影响系数:以三口之家为1,当家庭规模为1、2、4、5及以上时,家庭规模影响系数分别为1.13、1.01、0.98和0.94.从我国低保对象的家庭情况看,实际上存在着多种规模的家庭。"百城万户调查"结果表明,低保家庭中1人户占15.2%,2人户占17.9%,3人户占36.8%,4人户占18.4%,5人及以上户占11.7%.对于这些不同规模的家庭,应当有不同的救助标准,以便实现保障资金的效益最大化。否则,有的家庭生活资源过剩,而有的家庭生活资源则不足。
家庭结构对于家庭生活需求也有着重要影响。这里,家庭结构主要是指家庭成员的构成。很明显,老人多、孩子多、病人多、残疾人多的家庭,其生活需求就要比与之相反的家庭高。同时,从动态的角度看,随着家庭生命周期的变化,家庭的结构类型也会发生变化,由此导致家庭消费结构和消费水平发生变化。这样就要求低保标准考虑不同类型家庭需求的特殊性,避免保障不足中或过渡保障。一些发达国家在实施社会救助时对于家庭结构因素很重视,普遍的做法是根据不同的家庭的情况设定不同救助标准,值得我们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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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考虑到目前低保对象家庭构成的特殊性,即有很多人是有劳动能力的,为了使低保制度与促进就业相结合,也有必要执行多元化的弹性保障标准。例如,对于有劳动能力且积极寻求就业的低保对象。可以稍微提高其保障标准,或者在他们就业初期收入不稳定的情况下不降低他们的保障标准。如此,既可以赋予低保制度积极的救助取向,又可以促进低保对象就业,最终走向自食其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