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相关分析(5)
2014-08-24 01:39
导读:三、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若干建议 综上所述,目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方面存在的主要是:公布标准制定比较随意并且偏低,定期调
三、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若干建议
综上所述,目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方面存在的主要是:公布标准制定比较随意并且偏低,定期调整缺乏统一规范;公布标准没有考虑到家庭规模与结构的影响,缺乏弹性,在计算补差标准方面,各地对于家庭收入的计算缺乏统一规范;纯粹收入标准在执行过程中面临困难;部分地区还有不能按时足额发放低保金的现象;由于各地优惠政策的差异,导致实际福利标准相差悬殊。有鉴于此,作者特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第一,规范各地公布标准的制定和调整。这里,一要正确理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目标,即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求,不能片面强调保障最低生活;二是明确低保标准是相对独立的标准,它的惟一对照就是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而不是其他保障标准,如最低工资、失业保险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等,三要规范各地计算贫困居民基本生活需求的和程序,
培训基层工作人员,推广使用的指标体系,四要坚持进行居民生活消费调查,根据调查数据确定保障标准;五要强调共享成果的原则,定期调整保障标准,并使公布标准占到各地居民平均收入的30~40%.
第二,尽快委托权威机构开展规范的抽样调查,确定家庭人口规模对于生活消费的影响,并据此制定适合各地具体情况的多元化弹性保障标准。就家庭结构而言,对于一些特殊类型的家庭,例如,单亲家庭以及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重病患者和未成孩子的家庭,可以考虑在公布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0~20%;对于家庭成员积极寻求就业以自食其力的,在保障标准的确定和保障金的发放时间上也应给予必要的激励,避免挫伤其工作的积极性。
第三,尽快出台《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者家庭收入核算细则》,完善收入申诉与监控体系,确保家庭收入核算的规范化。例如,对于什么情况下城市居民家庭中的农业户口成员应当享受低保,哪些人的收入应当计算为家庭收入,什么样的收入应该计算为家庭收入,以什么样的时间单位计算家庭收入,基层工作人员与低保申请者分别具有哪能些权利和义务等等,都应有详细、明确、统一的规定,以确保各地在计算补差标准时的规范性。
第四,并适当采纳各地积累起来的识别低保对象的经验,不一定要坚持惟一的收入标准。至少,应该同时采用消费标准。如果低保申请者的实际生活水平高于低保公布标准,应当不能享受低保。对于各地采用的其他变通标准,如家庭财产,高消费倾向等,应当逐步统一规范。要进一步完善
民主评议机制,确保低保标准执行的公平性。
第五,要进一步完善低保资金的筹措机制,加大对于财政确实困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确保低保金的按时足额到位。比如,可以考虑确定个人收入所得税的一定比例为低保专项资金。在此基础上,应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改进低保金的发放方式,确保低保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对于人为拖欠、挪用、克扣甚至贪污低保金的人应当严加惩处。
第六,应当逐步规范针对低保对象的各项优惠政策,在低保制度的基础上,建立统一的、普遍有效的综合性社会救助体系,努力避免各地低保对象的实际福利标准相差过于悬殊,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实际福利标准地区分布的公平性。
最后,鉴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制定和调整是一项比较复杂的专业性工作,可以考虑让权威性的专业部门来做。比如,可以在中央层次成立"城市贫困监测中心",统一制定和调整各城市的保障标准,或者培训、指导各城市的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特别是公布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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