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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所述,我国反倾销法律法规与WTO协议仍存在一定的差距,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现就透明度问题作一简要分析。透明度原则是WTO的基本要求之一,体现于WTO的各项法律规则当中。
可以预见,反倾销作为WTO协议所许可的合法措施之一将会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存在。倾销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和滥用自由贸易的行为,为WTO协议所禁止:而滥用反倾销措施也会导致贸易保护主义势力大行其道,并损害进口国的国内消费者的利益。这与WTO协议的宗旨也是背道而驰的。因此,完善我国的反倾销法律法规就是要有效地制止国外的倾销行为,而不滥用我国的反倾销措施,从而保护我国纺织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4.2、建立完善的反倾销应对机制
在外国对华反倾销指控愈演愈烈的状况下,我国建立完善的应对机制是非常必要的:
1、反倾销呼唤中国政府角色到位
反倾销问题不是个别企业的问题,它反映的是国家和国家之间的贸易摩擦问题,往往影响一个国家整个产业发展。随着中国对外经贸规模增大和经济摩擦现象的增多,为防止和减少国外反倾销造成的损失,我国很多对外经济政策迫切需要重新审视和调整,我国政府及其出口商品管理部门和司法机构应认真总结经验,深化体制改革,突出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1)抓住入世的机会,调整和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要充分发挥价值规律作用,使企业成为市场经济真正主体,独立承担风险,使产品价格与商品价值直接挂钩,建立起市场经济的价格体系。特别重要的是要尽量减少由国家定价的商品种类,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价格体系的早日建立。
(2)尽快理顺企业产权制度,尽量减少和取消国家对企业的直接管理和控制。对现有的国有企业也要加快其股份制改革,并在理顺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前提条件下,有效地从机制上割断企业和国家在产权上的连接关系,从而为进一步减少和取消国家
对企业的直接管理和控制创立良好客观条件。
(3)尽快通过外交手段解决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不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是中国企业屡遭国外反倾销制裁的重要原因,尽快敦促欧美等国家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是中国政府经济外交中紧迫问题,至少应该力争使得外国行政当局在每一具体的案件中给予大多数中国企业市场经济待遇。
(4)积极参与WTO多边谈判,制定更加合理的反倾销国际法规。目前,WTO第六条关于反倾销规定给予世界各国反倾销行政当局太多的“自由裁量权”,而这种“自由裁量权”是发达国家堵截发展中国家低成本产品的有效武器。
(5)重建中国产品出口秩序。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家外贸经营权的逐步放开,大部分企业获得了产品进出口权,这无疑有利于企业国际化经营,但是,它客观上造成了中国产品出口秩序混乱的状况。因此,制定相应的法规和管理机制,从制度层面上重构出口秩序、改善我国产品出口散乱差形象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其中,在政府的协调和引导下,强化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协调功能是一种现实的选择。
(6)尽快建立起应对国外对华反倾销的协调网络。充分发挥我国驻外商务机构的作用,全面调研驻在国的反倾销法律、法规,随时跟踪我国出口商品被进口国反倾销机构立案调查的情况,并及时地将有关信后、传递回国,以利于国内反倾销应诉协
调机构和行业商会及时组织相关企业积极应诉。
(7)强化应诉立法,加大奖惩力度。要把反倾销应诉与出口管理手段结合起来,坚决落实“谁应诉、谁受益”的原则。有关部门应抓紧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对积极应诉和胜诉的企业通过采用出口许可证、海关审价以及其他手段给予补贴和奖励,对不应诉或在应诉中表现消极的企业给予处罚,直至取消其生产经营许可证、外贸经营权,以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8)加紧培养一批从事反倾销应诉的专门人才。从我国的《反倾销条例》生效至今也只有4年多的时间,因而不论是企业、政府还是进出口商会、各律师事务所等,都非常缺乏反倾销专业人才。目前,我国在反倾销应诉时,均聘请外国律师办案,这不仅要付出高昂的费用,而且在应诉和抗诉过程中往往无法充分反映我方意图,不利于维护我国的正当权益。为此,迫切需要从战略高度出发,从现有的外经贸管理十部以及律师、会计师、经济师队伍中选择一批经贸、法律和外语等方面具有较高知识水平和业务素质的优秀人才一,进行集中强化培训,以加速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反倾销应诉的专家队伍,为构筑科学、高效的反倾销应诉机制提供有力的人力资源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