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一些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2)
2015-11-14 02:04
导读:公有制企业的非市场合约性在市场发展不完善的初期,同夸大个人产权合约性的市场机制的矛盾并不突出,甚至是掩盖着的,但随着市场成熟完善,越来越
公有制企业的非市场合约性在市场发展不完善的初期,同夸大个人产权合约性的市场机制的矛盾并不突出,甚至是掩盖着的,但随着市场成熟完善,越来越夸大个人产权市场合约性同公有制的非市场合约性之间的矛盾变得很尖锐,不可调和。这时的公有产权如同周其仁所言的“无主财产的公共过道”很轻易被讲个人产权的私人当事人占据和掠夺,由于公有产权不像个人产权,是没有终极委托人的财产界限,任何人都无权排斥其他人使用它,大家都可以为使用这一财产而自由竞争,而且公有产权所夸大的国家意志、集体意志对个人意志的排他性权利(荣兆样,1996)成为一种摆设,而个人产权蚕食公有产权可成为事实上的权利。只要公有产权是一种如同公共过道,追溯不到终极所有人或委托人的无主财产的话,就会发生个人产权事实上花样百出地蚕食公有财产,国有、集体资本流失,官员***就不可避免。从市场夸大作为自然人的个人产权市场合约性角度看,公有产权中的国家所有、集体所有、政府所有的财产只不过是名义上的有主财产而事实上的无主财产,这里公有财产无主性就是指公有财产无法分解到作为自然人的个人产权上。
根据巴泽尔、***和周其仁等人的研究,人本身具有经济价值,夸大个人产权正当对市场的重要性在于人的知识、技能、努力、负责、创新、对市场机会敏感等具有生产性、资本性和市场价值,而且这一切总是附着在自然人的个人身上,只回个人调用,并且个人总是财务、物质资产的实际潜伏控制者。因此,市场经济视个人产权在法律、制度上正当为根本基础,从而充分发掘了作为自然人的个人的各种经济价值。例如,个人同企业结合就是人力资本和非人力资本的一个激励性市场合约。然而我们看到,像国有企业这样的公有制企业所有制固然根本否认了个人产权在公有产权中的正当权利,但它无法否认或消除作为自然人的个人总是人力资源和非人力资源的实际所有者和控制者。我们知道,国有企业财产,包括人力资本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但这个公有产权仍然是由作为代理人的很多个人在实际控制和治理经营,如董事长、总经理、书记、厂长等。他们并不因被委托当公有产权的代理人,就消失了个人产权,从个人产权所表现出来的各种高尚或卑微的私人利益和动机在国有企业里不但依然存在,而且在事实上决定着国有企业的运作、经营和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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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公有产权不承认个人产权在公有产权中的正当地位,导致作为个人的国有企业领导人的个人产权严重扭曲,如该拿的钱不能拿,不该拿的钱拿了;再如企业财产反正是国家的政府的不是他个人的,拿到市场往冒险,搞好了,能捞就捞,搞赔了,他个人也不可能赔。这如同一场赌博或一场不需付代价的冒险。这就是公有产权下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只能代表政府或某一行政部分的意志,而不能代表许很多多作为“全民”或“集体”自然人的个人对利润和效益的追求,但这时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却还是需要一个个具体自然人作为代理人当厂长、当经理等,而不能是政府、行政部分本身往当厂长、经理。这些代理人一方面在体制、制度上只对政府或某一行政部分负责,而不是真正对企业、市场负责,由于公有产权非市场合约特点必然是政企无法分开,反映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就是政府行政部分代理人的
组织人事任命和对人、财、物资源配置干预控制,尽管资源配置可能失败,如项目亏损和投资低效,给政府权利带来损害,但政府任期和资源投资周期是不对称的,任何政府部分都不会由于考虑资源配置未来状况而放弃现期控制权稳定和扩大;另一方面,这些代理人又是一个个具体的自然人个人,因而又都有个人产权,可是他们的个人产权在公有产权中没有正当地位,也无法在市场中订合约,那么他们对个人产权满足、追求就必然以扭曲、非法等各种的私下交易合约得到宣泄,而公有产权否定个人产权正当性导致没有一个个具体自然人个人有动力、有激励往对公有产权负责和往监视、约束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