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一些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3)
2015-11-14 02:04
导读:本来,企业家就是一种稀缺的人力资本,这种人力资本产生于市场合约,对它的选择、任用、配置都有一套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规范、制度。实践证实,无
本来,企业家就是一种稀缺的人力资本,这种人力资本产生于市场合约,对它的选择、任用、配置都有一套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规范、制度。实践证实,无论是公有制企业还是私有制企业都需要企业家来经营,而企业家只能是以个人为载体的自然个人,他必然有个人产权的要求,并且个人产权在市场中是合约化的。但作为公有制企业的国有企业目前还基本上依靠一套政府行政化人事治理制度,尽管已有了明显改进,但仍不能真正做到市场化,题目就出在个人产权在深层次体制上还不能突破公有产权。
按照科斯的“市场交易无非是产权交易”观点,个人产权的确立是市场化的深层基础,那么,我们要为原来公有产权无法分解到个人产权合约的国有企业寻找到一个替换性产权制度安排,那就是公有产权能分解到个人产权。做到这点,首先就是人力资源的个人产权化,是一个个具体人为载体的自然人的市场化合约,才有公有产权的市场合约;是他们一个个具体自然个人在承担市场交易本钱、风险以及索取市场交易利润、回报,然后才是公有制企业的交易本钱、风险和利润、回报。我们应该从人力资源产权可转化为非人力资本产权这一层面上理解和解释我们的“建立公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
二、政府及行政部分转为消极所有者
在国有企业改革中,一方面,我们试图改变政府对企业的直接间接行政干预和企业对政府的依靠,实现政企分离;另一方面,由于受
政治制度、意识形态和各种既得利益及习惯势力的制约,我们又试图要保证公有制主体地位,在保证公有产权条件下实现政企分离显然使国有企业改革布满矛盾,历程缓慢、艰难。事实证实,要化解矛盾,加快改革首先是政府如何作为,如何有所为有所不为,如何从企业的积极所有者转变为消极所有者。我国沿海一些经济发达地区不断出现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突破公有制约束的改革尝试,在于这些地方各级政府在企业改制上很好地扮演了有所为有所不为的角色,把自己转变为消极所有者。这首先就是政府机构改革,好政府差政府都会改革,但差政府无法像好政府那样容忍大规模精简机构改革。这样,市场、企业、企业家就很轻易区分政府好坏,政府是真的转变成消极所有者,还是模仿一下机构改革样子欺骗市场、企业和企业家,仍维持原来政府机构规模,甚至扩大原来规模,然后利用职权进行事后寻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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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率地说,从中心到地方各级政府对国有企业改革不遗余力,试图把公有产权国有企业改造成现代市场经济的微观主体,积极引人和使用了一套套现成的成熟发达市场经济中的市场规则、企业规范和制度,如公司法人治理制、董事制、上市或不上市股份制等,但效果并不理想,国有企业依然在亏损,资产在流失,于是有了政府出几千亿元冲销企业环账,搞数千亿元规模债转股,严格的财务监控,加强企业党组织政治监视等举措,固然这些举措对缓解国有企业债务和经营很有效,但并没有触及公有产权制度缺陷源头,谁能担保国有企业环账不再大量产生?谁能担保国有企业领导人不出手捞一笔,不和政府官员沆瀣一气往流失公有资产?正是公有产权中没有个人产权这个制度缺陷使得国有企业改革先天不足,常陷进表层改革,把发达市场经济中各种成熟的代理制、公司制、股份制直接嫁接到公有制上,以不变应万变,这显然不切实际,其结果是很多改革隔靴搔痒,图有其名,很多国有企业改造成了并不规范的股份制企业。殊不知发达市场中成熟的代理制、公司制、股份制都源于个人产权市场合约顺其自然、水到渠成的发展结果,而不是政府干预、强制的结果。因此,实施公有产权中从没有个人产权到有个人产权,承认、容纳个人产权在公有产权中的正当性是国有企业彻底市场化改革和政府转变为消极所有者的关键一步。本来,政府作为积极所有者,行使积极所有权干预企业经营,是要保护政府、行政部分作为公有产权的所有者的利益,这时政企是无法分离的。一方面是由于企业一旦被下级代理经营,政府或行政部分担心作为企业内部人的代理人会不会损害政府、行政部分作为所有者的利益(实在真正所有者利益是全民或集体);另一方面更是由于担心丧失控制的权力和地位,这控制权和控制地位直接影响政府和行政部分的权力大小和实施强度。所以,要政企分开,要使政府、行政主管从对企业有控制权的积极所有者转变为只有收益权而没有控制权的消极所有者(周冰、郑志,2001),是非常困难的,这意味着权力和地位丧失,除非有相应的利益补偿,一般不会主动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