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一些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4)
2015-11-14 02:04
导读:在市场经济中,一个产权主体是成为积极所有者还是消极所有者,有各种原因,比如他因厌恶风险、缺乏经营能力等原因而通过市场合约把产权委托给代理
在市场经济中,一个产权主体是成为积极所有者还是消极所有者,有各种原因,比如他因厌恶风险、缺乏经营能力等原因而通过市场合约把产权委托给代理人经营,这里实在并不存在我们常讲的“两权分离”,还是市场交换关系,即科斯讲的“市场交易无非是产权交易”而已。委托人个人产权是他的企业财务资产,而作为代理人的经理个人产权是他的治理经营知识,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关系,是不同的个人产权市场交易合约关系,或者说是不同的私人财产交换关系,只是采取了诸如年薪制、期权制等不同一般的交易合约或交换方式而已,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正是为了突出个人产权,界定所有权,而不是模糊所有权。看来,我们以前误解了“两权分离”的真正含义,我们自然就不能指看国有企业“两权分离”改革思路会带来政企分离。从这个意义上说,公有制企业实现政企分离首先在于政府、行政主管从公有产权的积极所有者转为消极所有者。一般来说,积极所有者假如没有相应的利益补偿都不会主动放弃原有的控制权,自觉成为一个消极所有者。探索和设计一种公有制产权容纳个人产权并答应个人产权市场合约交易的替换政府或行政主管的企业积极所有者的产权制度安排就成为必要。
三、替换性产权制度安排:引进个人产权的企业控制权分配
像国有企业这样的公有制企业的彻底市场化改革有赖于公有产权承认、融合个人产权,这就是说,在企业的国有、集体、乡镇所有权结构中,切进或引进以自然人为主体的所有者或终极能层层分解到自然人的法人所有者,他们是新的积极所有者,接替原来所有权实际已被行政任命的代理人排挤的所有者来执掌企业控制权。这样做,一方面,可保证改革顺利深进,回避在我国目前还很难让人接受的市场化就即是私有化,不是把原有的国有企业资产化成私人企业资产,而是保持原有国有资产存量或者逐步减持国有资产存量同时,引进以自然人为基础的增量资产投进企业来增加企业活力和效益;另一方面,可使企业产权制度安排改革有操纵性,即可以将公有制企业里原来一批厂长、书记、经理依据一定条件和资格直接转为持股、控股的积极所有者或通过竞聘和人才市场选聘引进新的积极所有者。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按照
西方经济学者看法,市场经济制度基础是私有制,而我们是在利用这个私有制来推进国有企业市场化改革,但市场化不即是私有化,不是把国有企业化成私人所有的企业。改革实践表明,我国市场化一开始不是通过私有化实现的,而是通过逐步
放松管制,无意中引发了竞争性,促成了市场发展,因此,我国市场化是在保持国有企业公有制同时大力发展了多种所有制经济,如个体经济、乡镇企业、外资企业等参与市场竞争。在这一竞争过程中,大部分国有企业竞争效率较低,结果形成非国有经济比重不断上升,这反而使国民经济保持较高增长率和越来越高的市场化程度。可见,我国的市场化首先来自竞争性,是市场竞争逐步发展出非国有、私有经济(而不是把国有的化成非国有或私有的),而非国有、私有经济飞速发展在迫使国有企业进行市场化改革,这种市场化改革从代理层面和企业运行层面上有很多措施,从放权到现代企业制度,但收效不大,题目还在原公有产权制度无法成为市场经济所需要的微观基础。
发达国家也有所谓的“公有制”企业或公司,但这类企业或公司尽大部分产权终极都能一层层落实到自然人身上,产权是明晰的,是由私人持股、控股或由很多投资公司、银行、基金、保险持股和控股,而这些投资公司、银行、基金、保险也是由众多的约束很硬的自然人组成,如富人、各阶层人士、离退休职工等加人才存在的。不像我们国有企业产权不可能找到自然人来落实,那么国有企业的资本增值或贬值就没人负责,没人承担风险,这就是国有企业产权不明晰,没有自然人来落实这一产权,人人所有,但人人却都不是所有者、投资者。实在,即使在改革中发展起来的不少民营企业产权,严格讲也不明晰,如挂靠、戴红帽子或以家庭、家族作为排他性,而不是建立在自然人的排他性上的,结果出现,企业告政府侵权,政府诉企业贪污,或者是父子、兄弟反目或分家等。因此,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我国企业彻底的市场化改革在于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而这一产权制度改革终极指向产权能界定到自然人个人身上,即明晰的个人产权,而公有产权在竞争和运作中可被界定为众多个人产权的集合,从而我们就为像国有企业这样的原公有制企业产权改革找到了替换性产权制度安排的根据,规范和完善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避免了国有企业所有权政府行政化,并为引进个人产权的企业控制权如何分配提供了制度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