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一些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
2015-11-14 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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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一
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一些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
2001-09-21
一、公有产权和个人产权
我们选择“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这样的公有制企业是为了“消灭一切生产资料私有制”,从体制上公布个人不得拥有任何生产性资源的正当权利。因此,企业的物质资本、财务资本和人力资本都回国有和集体,并且这个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公有产权主体是不能分割到个人产权而只能以公有主体这样高度抽象整体性存在,从而彻底消除了生产资料被个人占有的任何可能性。这样的企业体制,我们姑且不论其组织运作效益本钱如何,在计划经济里是有内在的必然性和逻辑性的,但一旦改革开放,引进市场机制,这种不可分解到个人产权的公有产权企业体制就会同市场机制发生矛盾。当然,在改革开放最初阶段,体制深层矛盾是被掩盖着,或者说我们通过把引进的西方现代企业各种理念、制度、规范直接或间接嫁接到这种公有制产权体制上,促进了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但同时把那种不可分割到个人产权的公有产权同市场本质格格不进的矛盾暂时掩盖了或忽视了,只有到了深化改革阶段和市场发展较为成熟阶段,深层次矛盾才会逐渐暴露出来。
从西方成熟市场经济观点看,不容许拥有个人产权的公有产权企业,如国有、集体和乡镇企业大批进进市场是令人困惑和希奇的(在西方成熟市场中,也只有少量纯公有制企业进进市场,而大部分进进市场的公有制企业其产权都是能终极层层分解到作为自然人的个人产权上的企业,最典型的如大型上市控股公司、机构投资企业等),但从改革开放进程看,这是发展我国市场必须要经历的一个过程,题目在于我们没有触动企业公有产权这一复杂题目,而在公有制代理层面上进行了种种改革,从承包制到现代企业制度中的董事制、总裁制、年薪制等。结果,伴随着其他非公有制企业进进市场,我国市场的竞争性发展起来,市场法规也开始完善起来。反过来,市场的竞争性和法制的建立却使大批公有制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衰亡倒闭,大批职工下岗待业,而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容许拥有个人产权的非公有制企业或产权可分解到个人的公有制企业却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弱到强发展起来,吸收越来越多的人
就业。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值得深思的是,为什么在市场中,不可分解产权到个人的公有制企业竞争不过那些非公有制企业和可分解产权到个人的公有制企业?实在这一题目,国内外很多经济学家早已从宏观、微观资源配置角度,法律、产权制度角度,企业家信息和激励等角度解释过。按照他们的看法和理论,市场就是交易,是资源技本钱效益进行的自愿或自由交易,但这种交易有效性在于承认个人正当产权,而且即使为节约交易本钱而组织成集合体――企业也可终极追溯到这个集合体的个人正当产权(这也是我国公有制企业同成熟市场中的公有制企业不同的地方,前者不可分解到个人产权,后者可分解到个人产权)。夸大个人正当产权在于个人对隐含了本钱、效益的信息和激励在法律上制度上对委托人有保障和承担责任以及对代理人约束和监视,这就是所谓的个人产权的市场合约性。
可见,个人产权市场合约在于个人是财务资本、物资资本和人力资本的终极委托人,凭借自身拥有的这些资本,通过自由选择与他人或企业订立市场合约,作为要素所有者进进市场合约或企业合约。然而,在消除个人产权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这样的公有制企业里,个人不能充当公有企业财务、物资甚至自身人力资本的终极委托人,而只有像国家、政府或行政部分这样的代理人,个人只不过是在“全民、集体”人人要有就业岗位的名义下,由这样代理人计划安排和行政指令调派往劳动和同等分享公有资产,个人间不存在产权差异。这时,公有制企业内部因没有生产要素所有者或终极委托人而不需要合约,其外部也因一切资源回公,可由更大一行政级别代理人来指令调派更多要素,而不需要合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