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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债转股实施情况及政策建议(2)

2015-12-15 01:08
导读:其五,债权转股权,减轻了企业负担,激活了存量资产,有利于企业经营效益的改善。占有关部分28户债转股企业2000年生产经营情况的调查,28户企业可实


其五,债权转股权,减轻了企业负担,激活了存量资产,有利于企业经营效益的改善。占有关部分28户债转股企业2000年生产经营情况的调查,28户企业可实现销售收进668.76亿元,同比增长16.13%。产销率可达到98%以上。实现利润可达12.05亿元,而往年亏损5.09亿元,与往年同期相比,减亏增利17.14亿元;实现利税总额48.19亿元,同比增长95.76%。不仅如此,而且还消化了往年部分潜亏。往年28户企业有应计未计利息和用度,应提未提折旧等各项潜亏10.22亿元,今年已消化7.65亿元。到2000年底,有22户企业盈利,其中,有16户扭亏为盈,4户增利;6户仍在亏损的企业中有2户已大幅度减亏。

二、债转股存在的突出题目

(一)股权退出方式过于单一,退出通道过于狭窄。资产治理公司股权能否顺利退出,实现债权如期变现,是债转股工作成败的关键。按照国家债转股有关文件的规定,债权的变现和股权的退出,资产治理公司可采取上市、转卖、企业回购等多种方式,由于我国资本市场不发达,目前可以选择的股权变现手段还未几,从已签订清偿转股协议的27家企业情况来看,各资产治理公司均把企业回购或母公司收购作为股权退出的最主要方式,按照债转股总额,规定了回购年限,分摊了回购额度,甚至要求企业以其有效资产质押担保。但是,从企业的现实情况来看,将企业回购作为最主要的退出通道,存在着很大的风险,将使债转股目标打折扣。从可行性上看,以已签约的27户企业为例,信达、华融、长城、东方四家资产治理公司共转股209.61亿元,如按7年实行全额回购计算,年均匀回购量为29.94亿元,年回购额占27户企业资产总量1661.29亿元的1.80%,按此比例回购,企业在不考虑给股东的红利的情况下,总资产利润率必须达到1.81%。据调查,2000年27户企业的总资产利润率相差1.09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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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转股操纵过程的有关配套政策不到位,具体运作困难重重。在债转股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操纵债转股,将给债转股后新成立的公司增加新的负担和支付压力,不利于企业扭亏脱困和债权变现目标的实现。这些题目当前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

(1)土地使用权题目。对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是目前推进债转股工作中的一个突出难点。新成立的债转股公司都会涉及到原企业土地使用权转移,而国有企业所占用的土地尽大部分属于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根据我国现行的土地治理法律法规,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金。尽管1998年国家土管局发布的“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治理暂行规定”中,除继续规定以出让、租赁、折为国家股处置土地使用权外,还增加了“保存学生划拨用地”方式,但“保存划拨用地”的适用范围非常有限,而且不超过五年期限。它同时明确“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组建企业团体的,应当采取出让或租赁方式处置”。那么按照这些法律规定,将企业原有土地使用权有偿转移到新公司,首先必须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要支付评估机构用度;二是按国家有关部分规定,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应当交纳高达40%的土地出让金。假如依此规定执行,所有债转股企业都必须向土地治理部分缴纳千万元甚至上亿元的土地出让金。而据我们了解,28户债转股企业没有哪一家有此支付能力。

(2)税务负担题目。这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债转股企业因组建新公司导致资产所有权由原企业转移至新公司所发生的法定税赋。按国家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用于投资进股的房屋、土地使用权等应依法缴纳契税,而且不能减免。债转股企业在实施债权转股权的同时,必然涉及到房屋、土地所有权等资产的转移,按国家现行税法的规定,这种转移一旦发生,必须缴纳契税,而且数额必然不小,必然加大债转股企业的现金支付,增加其支付压力,很多企业假如要支付这笔昂贵的用度,债转股所产生的正面效应,有可能被此抵消。第二,债转股企业因债权转为股权后,原支付给银行的利息因停止支付而转化为利润,增加了企业所得而应支付的税费。按照国家现行税法的规定,企业增加的利润所得,应依法向国家缴纳税费。题目在于债转股企业所增加的利润,不是企业改善生产经济的增溢,而是银行债权转为股权后银行利息的转移,是国家政策性因素使然,目的在于减轻企业的债务负担,增加企业盈利,以利于企业回购资产治理公司持有股权。因此,对支付给银行的利息转化而来的利润应当特殊对待,采取特殊政策特别处理。第三,债转股企业,因设立组建新公司而导致纳税主体的分解而增加税费的支出。这是债转股实施中,税费方面所碰到的一种特别情况,也是需要认真对待的。据我们了解,在债转股企业中,有的企业是以团体作为纳税主体,一个头对税务,合并计算缴纳团体所属企业税费。债转股新公司设立后,新公司必须作为新的纳税人,从团体中分离出来,由此带来两个方面的题目,一是新设立的公司经营利润增加时,必须依据税法增缴所得税,相应减少企业积累,增加企业支出;二是不纳进团体同一计税纳税后,不能享受合并计缴税费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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