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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债转股实施情况及政策建议(4)

2015-12-15 01:08
导读:其次,要完善资产治理公司的职能,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企业债权转股权以后,原企业相应改制为股份公司,资产治理公司对债转股企业持股或控股


其次,要完善资产治理公司的职能,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企业债权转股权以后,原企业相应改制为股份公司,资产治理公司对债转股企业持股或控股,是债转股企业的股东。资产治理公司作为债转股企业的投资人或者资产所有者,理应全面履行所有者职能,参加企业董事会和监事会,参与企业的重大决策,对企业经营活动进行监视。根据现有债转股政策规定,资产治理公司对企业的控股或持股仅仅是阶段性的,终极必然要从新的股份公司中退出。从这个意义上说,资产治理公司作为债转股企业的股东,是一个特殊的股东。目前实际上没有对于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组织权利,没有选任董事长和总经理的权利,实质上没有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利和监视权利。如不重视和改进完善,债转股将面临重大风险。因此,仅仅对资产治理公司作出参加企业董事会,监事会这样的原则性的规定还不完善,应明确其应当承担的职能和享受的权利。第一,要有组织人事权利,按照公司法,组成股东董事会,选举董事长,聘用经理等。第二,要有企业发展战略及项目制定、审查、决策权利。第三,要有对企业的监视治理和激励决定权利。第四,要有对债转股资产的保值、收益和处理权利。同时,应当充分发挥资产治理公司在融资理财方面的专长,促进企业的发展。

其三,把债股与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和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相结合,积极拓宽股权退出通道。具体来讲,除有条件的企业可让其回购部分股权外,根据社会化取向原则,还可以开通三条渠道。一是通过证券市场,向社会公众投资者转让。这是最公道,最有效也是最主要的退出方式,需要国家给予特别的政策支持。比如,国家在推荐和安排企业上市时,优先考虑债转股企业的国有股上市流通,放宽债转股企业的市场准进条件等等,为资产治理公司通过证券市场转让股权创造条件。二是向外商转让。加进wto后,我国市场的高度开放,给外商以极大的吸引力,资产治理公司和相关企业,应捉住这个机遇,向外商转让股权,以实现股权的变现。事实上只要企业的基础较好,是会被外商看中的。神龙公司通过债转股吸引外资同比例增资就是一个例子。三是向私人资本、民营企业转让。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私人资本已经有了一定的积累,并涌现出了一大批实力强的民营企业,这是资产治理公司实现股权退出的重要对象。债转股企业应当解放思想,不要怕被私人资本、民营企业“吃掉”,不要耽心私人资本、民营企业控股,应大胆地向私人资本、民营企业转让股权,加快规范和完善开放的地方性产权交易市场。总之,采取多种渠道退出,既可以保证资产治理公司股权变现目标的实现,也有利于实现企业的股权多元化,解决资产治理公司退出后企业治理结构的“复回”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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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四,要大力发展中介机构,加强信息表露。中介机构的发育成熟与信息表露是资产治理公司实现股权顺利退出的重要条件。应加快证券业、会计及律师业的发展和规范,为资产治理公司的股权退出创造条件。同时,应利用现有的信息平台,开辟债转股企业股权转让市场,更广泛更大范围和领域寻求转让对象。以政策激励和引导证券公司、投资基金等贸易投资银行参与债转股,可以配合资产治理公司开展债转股工作,从目标企业的选择到资产重组全过程参与;也可以让通过对转股企业的参股、控股参与转股企业活动,开展改组并购活动,促进企业资产重组;可以利用自身上风,为转股企业提供包装、推介、定价、财务顾问等服务,为企业发行债券或股票上市进行上市安排。

其五,要加强政策配套。重点是四大政策。一是土地使用权政策。在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的同时,要避免给债转股企业增加新的开支。对属于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可维持行政划拨方式,实行授权经营;其它企业采取出让方式,但只要不改变土地使用权用途的,一律免交土地出让金,以减少企业现金支出,减轻企业负担。二是税费政策。对于企业因停息而转化的利润,答应企业用于回购资产治理公司股权。企业原已享受的有关优惠政策不能因企业债转股改制,而不让其经续享受。对于购买债转股企业产权的法人以税收方面的优惠。三是社会职能分离政策。在分离企业社会职能上,应出台更具体的实施细则,接受期限、主体、数目、经费分摊等方面要作出政策规定,明确由哪一级政府接受,接受职员与资产的范围和数目、财政与企业在经费上的分摊比例、过渡期及其经营体制等细节,以使企业的社会职能尽快分离,切实减轻企业的社会负担。四是社会保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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