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所有制结构的比较研究(下)(4)
2016-01-19 01:05
导读:(二)优化河南所有制结构的几个熟悉题目 1.要正确理解“公有制为主体”的确切含义。党的十五大提出、公有制为主体“是就全国而言,有的地方、有的
(二)优化河南所有制结构的几个熟悉题目
1.要正确理解“公有制为主体”的确切含义。党的十五大提出、公有制为主体“是就全国而言,有的地方、有的产业可以有所差别”。这里讲的“有的地方”尽不是一乡一村的小地方。根据第三次全国产业普查,1995年,广东省、福建省国有和集体所有的产业总产值占全部产业总产值比重分别为42.77%、46.1%,都不及本省同年其他经济成分的产值。十五大的表述实际上是对这种现状的认可。按照十五大的理论,即使一个省份这样的“地方”,不以公有制为主体,也没关系。我国所有制结构的态势应该是:全国公有制为主体,答应地方、产业有差异;局部八仙过海,百花齐放;中心总量调控,因势利导。具体到地方(县、市、省),在所有制形式的选择上,应以“三个有利于”为根本标准,国有、集体、非公有经济各占多大比重,不能人为地设计和确定,而应在实践中检验,让实践说了算。把话说白了,各种所有制所占比重多大,不是地方党委、政府考虑的事情,而是中心政府调控的目标。我省产业总产值中国有、集体、其他经济成分的比例,1991年为5.32:3.38:1.30,1994年为3.45:4.17:2.38,1997年为2.76:3.46:3.78。显然,我省1994年还是一个集体经济为主的省份,而在1997年,我省的其他经济成分产值第一次同时超过了国有和集体经济的比重,在产业总产值中“坐上了第一把交椅”。按照统计惯例和标准,进进1998年的河南省已是其他经济成分为主的省份,这对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影响将是深远的。2.正确熟悉和理解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众所周知,党的十四大是用“主体”和“补充”来概括公有制与非公有制关系的。十五大重申以公有制为“主体”,但没有再给非公有制划“补充”这样的“成分”,而肯定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至此,非公有制在我国就经历了异己――补充――组成部分这样的变化,“身价”在不断进步。但是,现在仍有一些人包括有的理论家坚持以为,非公有制是公有制的“补充”地位没有改变,并说“有主体必有补充”。这是违反党的十五大精神的。须知,十五大在明确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的同时,用“基本经济制度”这样的范畴界定非公有制的地位,足以说明非公有制经济不是可有可无、无足轻重的,它已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不可分离;尽管就全国而言,非公有制处于非主体地位。但“非主体”与“补充”不是同一层次的概念,全局中的“非主体”与局部的“主体”并不矛盾;相对而言,“组成部分”是弹性和包容性很大的用语,较之“补充”这样的判定,更符合非公有制在我国不同地区、不同产业已形成的实际地位。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3.调整所有制结构,在国有经济方面,“放小”的任务更为艰巨。为此,有几个题目有必要反复夸大:
一是“放小”的实质是实行非国有化。众所周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在各个行业是无所不在的,每一个企业只是国家这个大工厂的车间,生产和销售都服从于国家指令性计划。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不可能再“包打天下”了,相当多的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小型企业,应该改变国有身份,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经济等。这里的道理很简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国有身份与其市场竞争主体的地位是矛盾的。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的代表,是国有企业的“老板”,而国有企业面对的是瞬息万变的市场,显然,政府是阔别市场的。这些年。不少地方在“书记工程”的名义下,用行政手段搞起来的产业项目,没有几个在市场竞争中站得住,就是明证。大型国有企业可以通过“委托获代理”的形式和相关机制解决其活力和责权利关系题目(这方面成熟的办法也未几、仍在探索中)。至于量多面广、数以万计的国有小企业,根本的出路是改变国有身份,寻找或形成新的利益主体,“降格以求”,从而与企业所面临的生存环境相适应。“放小”尽不是把企业由中心下放到地方,而是“放”到市场中往,由市场竞争规则决定其所有者身份。总的看,“放小”的实质是实行非国有化,这是确定无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