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有企业收进分配题目的制度解释(2)
2016-02-13 01:14
导读:这样一种制度安排基于两个隐含的假设:(1)计划当局拥有完全的信息,因而无论是制订计划还是计划的实施都不会出现所谓“信息”题目。(2)劳动者
这样一种制度安排基于两个隐含的假设:(1)计划当局拥有完全的信息,因而无论是制订计划还是计划的实施都不会出现所谓“信息”题目。(2)劳动者(包括厂长经理)都会以“主人翁精神”最大限度地往完成计划下达的任务。也就是说,劳动者尽不会“偷懒”,因而也没有所谓“激励”题目。实在,就是这两个假设在现实中满足不了。不确定性题目与人类生活同在,无论是制订计划过程还是执行计划过程都会涉及不确定性,因而信息是不完全的。此外,当劳动者的收进不能随着生产率的增长而增长时,就会产生所谓需要激励的题目。由于在计划经济下工资主要用于消费,利润主要用于积累(投资),因此,经济学家探讨几十年的积累和消费的矛盾,实际上就是计划体制下的制度安排所决定的分配关系不能有效地满足经济发展的要求。因此,在逻辑上说,要想解决积累与消费的矛盾实际上就必须改变分配关系,而要想改变分配关系就必须改变原有计划体制的制度安排。
计划体制的制度安排所发生的变化之一,最初阶段表现为在国有企业实行承包责任制。承包责任制是企业与国家签订的一个契约。与计划体制下企业全部上缴利润不同,按照这个契约,企业和国家可以根据事先协商好的定额或比率来分享总利润(实行利改税之后,分享的是税后的企业利润)。企业开始拥有自己的留利,或者说,企业在一定程度上拥有了上缴国家之后的剩余利润的索取权。但企业对留利的支配还要受到国家或企业主管部分规定的约束。一般地说,企业的留利要按一定的比例在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等方面进行分配。
这样一种制度安排使收进分配关系发生了变化。除工资外,企业还可以获得来自利润的剩余收进(或留利),这些剩余收进的一部分可以通过福利和奖金的形式转化为经理和职工的个人收进。从承包制本身的契约性规定看,企业只有通过努力完成了上缴国家利润的任务之后,才能有自己的留利,才能按有关的规定支配这个留利,也才能够增加企业的福利和个人的收进。但是,在这个制度框架下,企业的利润不仅仅取决于企业的经理和职工自身的努力程度,而且还取决于企业面临的外部市场环境(例如根据不同的商品实行不同的价格政策)。在当时的条件下,假如企业面临的是卖方市场和有利于自己的价格政策环境,它只需较小的努力就可获得较大的利润和较多的剩余收进。相反,假如企业面临的是买方市场和不利于自己的价格政策环境,它付出较多的努力就可能只获得较小的利润和较少的剩余收进。简言之,从实际情况看,企业获得的利润以及留利的多少与企业经理和职工的努力程度并不是严格挂钩的,由于利润的多少还要受政策和环境因素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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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内部的努力程度和外部的政策环境共同影响企业的盈利水平时,承包制契约的执行程度,因企业在承包期满时是盈利还是亏损而有所不同。假如企业盈利了,企业一般会执行承包契约,国家与企业共同收益。盈利企业会把留利的一部分按规定用于福利和奖金支出,甚至还会突破国家和主管部分的规定,增发奖金。假如企业亏损了,承包契约的执行就碰到了困难。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一般较少受到惩罚,由于国家难以区分清楚这种亏损是企业经营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还是源于政策环境因素的作用。企业不仅较少受到惩罚,而且还会得到减少还贷甚至财政补贴的政策优惠。换句话说,在承包制下,企业只负盈不负亏。结果,在收进分配关系上逐渐地形成了一种工资和奖金腐蚀利润的倾向。
同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与企业的关系相比较,承包制在制度安排的意义上是一个进步。它使企业拥有了承包契约规定之外的剩余利润的索取权,因而激发了企业经理和职工的生产积极性,经济增长了,企业和个人的收进也明显地增加了。但承包制在本质上是一种收进分配关系的契约,而不是财产责任关系的契约,因此,它存在着两个重要的缺陷。一是固然承包制使企业有了剩余收益的索取权,但国家和企业的主管部分仍然把握着投资、人事和资产处置等方面的剩余控制权,也就是说,企业还不能完全独立自主地进行经营决策。二是除收益分享外,国家与企业之间没有明确规定有关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等方面的财产责任关系,因此,国家对国有企业的亏损似乎负有无穷责任,而企业只负盈,不负亏。这两个缺陷说明,在承包制下,国有企业还不是一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工资和奖金腐蚀利润的分配倾向正是这种有缺陷的制度安排的一种反映。要调整这种分配关系,就要从制度上改进国家作为所有者与企业之间的契约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