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有企业收进分配题目的制度解释(3)
2016-02-13 01:14
导读:国有企业制度变化的新阶段,是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国有企业的改革方向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按照“产权清楚,权责明确,政企分开,治理
国有企业制度变化的新阶段,是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国有企业的改革方向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按照“产权清楚,权责明确,政企分开,治理科学”的原则,对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规范化的公司制改革。针对承包制条件下国家与企业之间财产责任关系模糊,企业只负盈、不负亏,国家对企业亏损承担无穷责任等制度性缺陷,十五大提出的现代企业制度的框架,对企业的法人地位、出资者(包括国家在内)的权利和责任、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企业组织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第一,企业是一个法人实体。企业拥有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第二,企业的投资者按投进企业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权益(包括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治理者等权益)。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企业破产时,出资者(包括国家在内)只以投进企业的资本额对企业债务负有限责任。第三,企业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政府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但企业要受所有者的约束,不能损害所有者的权益。第四,建立科学的企业领导体制和组织治理制度,调节所有者、经营者和职工之间的关系,形成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经营机制。
按照这样一个制度框架,现代企业制度将成为国有企业的基本组织制度安排。围绕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成为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推进企业制度变迁的措施。主要包括:
(1)落实企业经营的自主权。《全民所有制产业企业法》(1988年)和《全民所有利产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1992年)明确规定国有企业可以拥有生产、销售、外贸、资产处置和录用及辞退职工等14项自主权,但在实际上,有些权利仍然把握在企业主管部分或行政机关手中。因此,十五大之后国有企业实行减员增效,吞并重组,以及政府部分进行机构改革,都可以看作是落实企业经营自主权,确立企业法人地位的措施。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2)国有企业的公司化改革。中心政府在全国选择100家大中型国有产业企业,作为按照《公司法》进行改造的试点企业。此后中心政府又提出搞好1000家大中型产业企业的计划。相应地,作为“九五”计划的一部分,地方政府也制定了公司制试点企业的计划。这些企业将依据《公司法》改制成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中,建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并与经理层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
(3)硬化预算约束。对亏损的国有企业实行财政补贴,是造成国有企业不能自负盈亏从而进步经济效益的主要原因之一。为了改变这种状况,近年来中心政府逐渐减少了对亏损企业的补贴。1990年,政府对亏损企业的财政补贴579亿元(相当于同年国内生产总值的3%),实行《公司法》的1994年下降到366亿元(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0.7%),1998年下降到333亿元(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0.4%)(《中国统计年鉴》,1999)。对国有企业的亏损补贴,一般只限于政策性亏损部分,这在一定程度上从财政角度硬化了对企业的约束。
(4)国有资产治理的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国家把所有者的职能分离出来,因而要求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治理体制。作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部分,国家通过资产评估界定国有资产的价值,然后,这些资产就纳进了国有资产治理机构治理的范围。
扩大企业自主权和公司化改造的目的,是确立企业的法人地位,创造激励和约束机制。而硬化预算约束和完善国有资产治理体制,是为了加强对企业的约束,特别是来自国家作为所有者的约束,从而形成一个激励与约束相容的企业制度安排。但从目前的情况看,激励机制在不断的强化,而约束机制却没有很好地建立起来。主要原因是:(1)固然财政补贴的软约束逐渐硬化,但来自银行贷款的约束并不理想。(2)国有资产治理部分仍然是一种行政机构,还没有与政府真正分离,因而治理职员还不能像一个真正的财产所有者那样往关心国有资产的使用和盈利,这就不能从所有者的角度对企业形成有效的监视。(3)除所有者的约束较差外,资本市场不健全,缺乏购并威胁,以及亏损企业不能破产和清算等等,使来自企业外部的市场约束也较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