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有企业收进分配题目的制度解释
2016-02-13 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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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有企业收进分配题
对国有企业收进分配题目的制度解释
2001-06-05
摘要:本文是以国有企业收进分配格式所发生的变化为背景材料,对制度安排影响收进分配的理论进行验证,并提出了两个值得进一步思考的题目:即如何把收进分配题目纳进制度安排和制度变迁的研究中,以丰富新制度经济学的内容,和如何引进制度经济学的分析工具往改造传统的收进分配理论。(-)
对于正在进行体制转轨的中国经济来说,收进分配格式的变化与制度安排的变化有着密切的关系。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们总结以往所有制题目上的经验教训,制定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到党的十五大又明确公布: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低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这就是说,公有资产(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上风,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根子,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在这个基本制度的基础上,分配结构和分配方式相应地发生了变化,即总的分配格式成为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实行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为原则;依法保护正当收进,答应和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老实劳动和正当经营先富起来;答应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取缔非法收进,对侵吞公有财产和用偷税逃税、权钱交易等非法手段牟取利益的果断依法惩处;整顿不公道收进,对凭借行业垄断和某些特殊条件获得个人额外收进的,必须纠正;调节过高收进,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开征遗产税等新税种;规范收进分配,使收进差距趋向公道,防止两极分化。正是这种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安排的变化引起了收进分配格式的变化。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这里我们不考虑地区之间收进差距,不考虑个人之间收进差距,而仅仅分析在公有制条件下工资与利润之间的分配关系。严格来说,工资与利润之间的分配关系,是劳动收进与财产收进之间的分配关系。固然在全民所有制条件下,财产收进在法律上属于全体人民,但由于财产是由国家“代理”的,因而有了“国有财产”的概念,财产收进也就有了回国家所有的题目。假如我们不考虑税收题目,从而也不考虑国家作为财产所有者“代理人”和作为社会治理者的双重职能题目,劳动收进与财产收进之间的分配也就是工资与利润之间的分配。但是,工资与利润之间的分配关系并不是简单地或直接地取决于全民所有制(或国家所有制)这个制度环境,而是取决于在这个制度环境基础上形成的制度安排。每一种制度安排都有一个与之相对应的工资与利润的分配关系。当制度安排发生变迁时,工资与利润之间的分配关系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二)
我们以中国国有企业为例探讨这个题目。在改革前的计划体制中,国家是全民财产的代理人;这个代理人把庞大的国有资产又委托给国有企业的厂长或经理;厂长或经理再把劳动者组织起来从事生产。但是,在国家与企业经理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中,涉及到一个决策控制权和收益索取权的分配题目。在计划体制中,计划的安排和实施可以看作是一种契约安排和契约的执行。国家通过计划规定企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有多少劳动力与资本设备相组合。同时,国家除了根据劳动力分配指标规定了企业的
就业人数外,还规定了各类工种和各种级别的工资标准,这就即是规定企业的工资总额。企业不留利,甚至连用于资本折旧的部分也要上交,那么企业的产品收进扣除掉工资后的余额就成为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假如企业逾额完成计划任务,上交的利润就比计划多;假如企业未能完成任务,上交利润就比计划少。厂长或经理拿的是工资,国家作为形式上而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所有者拥有剩余索取权。由于企业除了按照计划契约规定的组织生产的权利和完成计划任务的义务外,没有任何其他有关决策的任何权利,因此,契约规定以外的剩余控制权,也就都由国家来把握。这样的计划性契约安排就决定了工资与利润之间的分配关系。假如就业人数和工资率给定,企业越是逾额完成任务,利润的收人份额就会越大。同样,假如其他条件不变,生产技术水平的进步就会增大利润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