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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封建经济的运行机制

2017-09-05 05:52
导读:经济管理论文论文,中国封建经济的运行机制应该怎么写,有什么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提供的这篇文章是一个很好的范例:   地主制是封建的基本经济制度。任何一种经济制度的根本,都是要优化资
   地主制是封建的基本经济制度。任何一种经济制度的根本,都是要优化资源配置,以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如何配置资源就成为经济运行的基本内含。在地主制经济下,主要有如下三个资源配置主体。

中国封建社会的国家政权,是封建专制政权。包括赋税在内的财政收入,是皇室、贵族、官吏和军队等整个政权机构借以维持生存的源泉。封建政权通常是通过政策、法令和制度等行政手段,以征调赋税和其他财政收入。国家干预就成为经济运行和资源配置的机制,即通常所说的“看得见的手”。

地主制经济是地主将土地分租与农民以收取地租的经济制度。地主通过地租并通过地租的再投资以干预资源配置,也是支配经济运行的一种机制。包括自耕农和佃农在内的广大农民,除了为封建国家和地主生产租与赋之外,还要从事自给性生产,以满足温饱需求,维持自己的生存。农民自给也成为支配经济运行的一种机制。地主干预和农民自给,可以说是另外两个“看得见的手”。

在中国封建社会中,商品生产与商品交换已有一定的,市场也成为配置资源的一种机制,即通常所说的“看不见的手”。

国家干预、地主干预、农民自给和市场机制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并互为消长。随着地主制经济的发展,它们各自的地位和作用,呈现出明显的发展阶段性。本文将对其发展的阶段性及其特征作点粗略探讨。

从秦汉到唐代中叶,封建国家采取刚性政策措施干预经济,是国家干预占居主导地位的。

秦至西汉初,封建租佃制方起,自耕农大量存在。他们是国家赋役和军队的主要来源。当时封建租佃制的代表是豪强地主,西汉政权从与地主争夺自耕农出发,采取了“除豪强、抑兼并”的政策。董仲舒、王莽等人以租重于赋,致民贫困为由,一再攻击租佃制,说租佃制使“贫民常衣牛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是“父子夫妇终年耕耘,所得不足以自存”①。并用酷吏,设刺史,查问“强宗豪右占田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②。告缗与徙陵都要带上“豪杰兼并之家”③。以后封建政权与地主争夺自耕农的斗争一直延续下来。晋代实行占田荫客之制,实亦包含限制法外占田、法外荫客之意。以后多次土断、括户也都是为了与地主争夺自耕农。北魏至隋唐的均田制更是为了保护与培育自耕农。又加以农业生产中又使用奴婢,因此封建租佃制的发展缓慢曲折,作为封建国家赋役征课对象的自耕农始终保有重要地位。 (科教范文网 fw.nseac.com编辑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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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汉书·食货志》,《汉书·王莽传》。
② 《汉书·百官公卿表》颜师古注。
③ 《汉书·地理志》。


1、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和主体。当时封建国家对农业的干预,直接深入微观经济领域。

首先,采取“制民之产”的土地政策,通过建立田制,以配置土地资源。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要素,又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封建国家总是釆取分配土地的政策,让农民保有一定数量的土地,以保证国家赋役的征调。汉代以后,经过曹魏屯田、两晋占田、北魏、北齐、北周和隋、唐五朝的均田,都是封建国家在承认土地私有和土地买卖的前提下,建立各种田制,以干预土地资源的配置。

汉代以“赋民公田”、授田型的“假民公田”和租赁型的“假民公田”等形式,将公田分配与农民耕种。曹魏以提供牛种、官民分成办法,组织农民在公田上屯田。两晋的占田制,国家并不授与农民土地,而是规定农民可占田百亩,以鼓励他们通过开垦占有土地。北魏至隋唐的均田制,则是向农民授田,露田和口分田身死交还,桑田与永业田终身不还,并可世袭。

其次,采取征调实物与劳力的财政政策,建立赋役制度,以配置劳动力和土地资源。农民作为微观经济的主体,本应有权安排自己的生产,封建国家却通过赋役制度越俎代庖。秦汉以来,农民须向国家提供徭役,有时徭役繁重,征调无时,严重农民生产,论者已多,无庸赘述。

汉宣帝时,龚遂为渤海太守,“劝民务农桑,令口种一树榆,百本薤,五十本葱,一畦韭。家二母彘、五鸡。民有带持刀剑者,使卖剑买牛,卖刀买犊。①晋颜斐为京兆太守,时经战乱,“百姓不专农殖,乃无牛车。斐又课百姓,令闲日取木材,转相教匠。其无牛者,令养猪,投贵卖以买牛。始者皆以为烦,一二年中编户皆有车牛”。②地方官吏既用“劝”,又用“令”,具体安排农户生产。国家干预之深入,于斯可见。但这只是封建国家提倡的一种典型,还不是可以广泛推行的制度。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汉代田租征粮,口赋算赋征钱。从曹魏开始加强了实物税的征收。除征粮之外,又征绢帛丝麻等物。北魏是一夫一妇纳帛一匹,粟二石。其麻布之乡,一夫一妇纳布一匹。唐代前期,租是每丁每年纳粟二石,调是每丁每年纳绢(或绫绝)二丈,并纳绵三两。纳麻布者加五分之二,兼纳麻三斤。这都是剥夺了他们自由种植的权利,迫使他们种桑织绢,种麻织布,加强男耕女织。更有甚者,还规定农民种树。北魏规定农民在桑田中“种桑五十树,枣五株,榆三根”。授麻田的农民,亦“依法课莳榆枣”。“限三年种毕,不毕,夺其不毕之地”。③唐代规定农民永业田中,“每亩课种桑五十根以上,榆、枣各十根以上。三年种毕。乡土不宜者,任以所宜树充”。④

2、汉初,“开关梁,弛山泽之禁,是以富商大贾周流天下,交易之物莫不通”。⑤商品生产与商品流通呈现蓬勃发展的生机。汉武帝基于增加财政收入,通过禁榷制度,大力发展官工商业,将工商业发展纳入国家垄断的轨道。

先是榷盐铁。盐、铁是市场流通量大、而又有关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于是“筦天下盐铁”。⑥对盐实行民制、官收、官运、官销控制流通过程的专卖。对铁更是由官府直接组织开矿、冶炼、铸造器物,以至运输销售,实行控制生产与流通全过程的专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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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汉书·龚遂传》。
② 《晋书·食货志》。
③ 《魏书·食货志》。
④ 《通典·田制下》。
⑤ 《史记·货殖列传》。
⑥ 《史记·平准书》。



继而榷酒酤。“县官自酤榷卖酒,小民不得复酤”。①官府设作坊酿酒专卖,独占酒利。

钱币是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先是郡国铸钱,私人也铸钱,货币混乱。于是“悉禁郡国无铸钱,专令上林三官铸”。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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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通过均输、平准发展官商业。西汉政府用“齐劳逸而便贡输”③和平抑物价的名义,将各地贡赋收入作底本,对某些大宗商品进行地区间贩运贸易。又控制商品的批发和零售环节,吞吐物资,以调节供需,稳定物价,于是“置均输以通货物”,“置平准于京师,都受天下委输”,乃“尽笼天下之货物,贵即卖之,贱则买之”。

为推行上述政令,在郡县设置铁官、盐官、铜官等,分别管理各类工商业。规模最大的冶铁业与铸钱业,从业人数达十万以上。由于国家垄断市场,“富商大贾无所谋大利”,利归封建国家,“民不益赋而天下用饶”④。汉代的这套禁榷措施,以后历代相承,但时有变通。

3、国家干预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东汉时,世族地主强大,依附农租佃制渐起。三国曹魏、孙吴赐客、复客给功臣贵族,使依附农合法化。西晋颁荫客之制,东晋亦有给客之制。依附农租佃制的兴起,实与封建国家的干预有关。

汉代,封建朝廷、贵族、官吏带头,地主、富商大贾后随,都大量使用奴婢从事农业生产、手生产和商业经营。西汉末,孔光提出限奴婢的建议,亦未得到封建朝廷认准。魏晋南北朝仍是“耕当问奴,织当问婢”。官私矿冶之中,还有大量刑徒、“放流人民”、“亡命者”之流。微观经济领域中充满了没有人身自由的劳动者。在当时生产力条件下,国家参与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决定。雇佣劳动难以发展。

4、贩运贸易作为当时最重要的商品交换,主要是将全国各地的特产品和奢侈品运往城市,供居住在城市中的皇室、贵族、官吏消费。农产品的商品生产亦因此主要集中在城市周边。只有那些与封建政权联系密切、能“王侯”或官吏、商人一身二任的富商大贾,才能“船车贾贩,周于四方;废居积贮,满于都城”⑤。或“以公侯之尊,莫不殖园圃之田,而收市井之利”⑥。市场机制受到官工商业的严重压抑,作用微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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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中叶至明清时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家干预松解,地主、农民和市场支配经济运行的作用发展。宋代实为其转变之关键时期,正如陈寅恪教授在《论韩愈》一文中所说,“综括言之,唐代之史可分前后两期,前期结束南北朝相承之旧局面,后期开启赵宋以降之新局面。关于、社会经济者如此,关于文化学术考亦莫不如此。”清代继续发展,成为又一重要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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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汉书·武帝纪》应劭注。
② 《史记·平准书》。
③ 《盐铁论·本义篇》。
④ 以上见《史记·平准书》。
⑤ 仲长统:(昌言·理乱)。
⑥ 《晋书·江统传》。
唐代中叶,土地兼并盛行,均田制解体。宋代,“田制不立”,“不抑兼并”。从此“授田之法尽废”。国家既不干预土地分配,又不限制私人占有土地,有力地推动了土私有制的。唐宋时期庶民地主、中小地主兴起,逐渐成为地主制发展的主流。到明清时期,庶民中小地主在土地占有上已居绝对优势。

由于地主制经济的发展,自耕农减少。封建赋役制度遂由“以丁身为本”的征课,过渡到“以资产为宗”的征课,并向重赋轻役的方向演进。唐代两税法按贫富等级征收户税和地税。宋代两税则只以田为征课对象,取消唐代的户税。徭役亦开始以家资列户等作为派役依据,实亦向财产税转化。封建赋役遂从主要征课自耕农转变为主要与地主分割地租。所以赵匡胤说:“富室连我阡陌,为国守财”;“兼并之财,乐于输纳,皆我之物”。①

西汉田赋曾从什五税一减至三十税一,东汉初又曾实行过什一之税。自此之后,封建国家的田赋大体都是在此幅度内调整。而地租从秦汉“见税什五”之后,历代都大体维持不变。如明代,“富者田连阡陌,民耕王田二十而税一;耕其田,乃输半租”。②这是说,佃农须用秋粮亩产量的二分之一,才能交纳一亩地的地租,也就是须用一半左右的耕地所产粮食交纳地租。而自耕农只须用秋粮亩产量的三十分之一、二十分之一,至多是十分之一,就可以完纳一亩地的田赋。在这一点上,封建地租干预农业资源配置的能量要远大于封建赋税。在隋唐以前,封建租佃制还不够发展,从整体上说,国家对农业资源配置的干预还是大于封建地主的干预。唐宋以来,随着地主制经济的发展,自耕农相应减少,佃农成为农业生产的基本力量,成为农民的主体。封建田赋又寓于地租之中,主要从佃农的剩余产品中提取。从此封建田赋配置农业资源的作用减弱,而封建地租配置农业资源的作用加强,封建地租遂取代封建赋税成为支配经济运行的第一位的机制。 您可以访问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查看更多相关的文章。

地主家庭是土地财产营运的主体。它总是按地产增殖的要求,通过地租的再投资和有效利用,以营运地产。地主就不但通过地租干预经济,还通过地租的再投资以干预经济。唐中叶后,天下财富已主要为地主所占,许多原来由封建政府经管的公共事业,如土地垦辟、农田水利、河道桥路、储粮救荒等等,由于疆土日辟,人口日多,正如后人所说,如仍由“官为经理,势不暇而资亦不继”,③遂大量由政府行为转化为地主行为,主要由地主的再投资解决。此外,封建社会早期,商品经济还不发达,地主需要自营生产,以满足自己的日用所需。地主从事自给性生产,是古老的传统。自唐宋以来,由于家庭同居之制渐衰,地主家庭缩小;农民商品生产发展,商品取给便利,特别是中小地主日益增多,地主的自给性生产相应发展并逐渐小型化,其所支配的土地与劳动力总量大大增加了。

地主上面的这些地租再投资,都是不受市场调节的。其受市场调节的部分,更值得探究。封建社会早期,商品经济不发达,地主还要用自己的土地从事商品生产,为社会提供商品。这也是古老的历史传统,《史记·货殖列传》中就有反映。地主从事商品生产,是为了追求利润。他们通常会与出租土地相比较,如果雇工从事商品生产,能获得一个超过地租的余额,即利润要高于地租,他们就会雇工经营,否则,就不如出租土地。在农民商品生产还不发展的时候,地主的商品生产具有一定的垄断地位,加以又能使用奴婢这种廉价劳动力,因之能获取高利润,得以存在和发展。在农民的商品生产有了发展以后,加以社会经济发展,奴婢劳动逐渐废除,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劳动力价格上涨,生产成本增加,地主的商品生产难与农民低成本的商品生产竞争,遂逐渐萎缩。这种情况在南宋时就已出现。杨万里说,“某之里中有富人焉,其田之以顷计者万焉,其货之以舟计者千下焉。其所以富者不以己为之而以人为之也。”由于听了别人的劝告,“富人于是尽取其田与舟而自耕且自商焉,不三年而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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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王明清:《挥麈后录余话》眷1。
② 《林次崖先生文集》卷2。
③ 民国《三台县志》卷2。


何昔之分而富,今之全而贫哉?其人者昔广而今隘,其出者昔省而今费也”。①这虽然不定是一个真实的故事,但却是实际经济生活的人们头脑中的反映。明初,朱元璋当政,他不但要征粮、棉、丝,还要按亩征布、帛以至红花、蓝靛,甚至规定,“凡民田五亩至十亩者、栽桑、麻、木棉各半亩,十亩以上倍之”②。这就遏制了农民的商品生产。加以江南赋重,农民大量逃亡。地主趁机利用廉价劳动力发展商品生产,导致了明代中叶地主商品生产的一度繁荣。至清,地主的商品生产就只是在某些特殊有利的条件下孳长,在某些经济作物中稀疏地存在。

随着社会经济和商品生产的发展,市场扩大,增加了对商业资本和高利贷资本的需求。不但农民和手者的生产借贷增多,如宋代,“田农之家,往往举息钱以市种与牛乃克播种”。③就是商人也需要借资营运。宋代有些商人就是“即多就举贷,行贾江湖间”。④清代更有发展,“大凡贸易,不能悉属现资,时有所称贷于人”。⑤大商人也是如此,清代长芦盐商,“秋冬攒运之时,需本尤多,往往称贷于人”。⑥

利润一般都是投资的风险报酬。投资的风险越大,其利润就越高。封建社会也是这样。所以有人说,“拥田宅享租人者利什之一,废著居奇者利什之二,出藏镪称贷以权子母者利什之三”⑦。商业,特别是高利贷,比投资土地风险大,所以利润也高,并以地租收益为最低界限,否则商人和高利贷者就会“衣租食税”而当地主,不会去冒那种赔本、倒账的风险。地主在商品生产上的出路既不广阔,遂向商业和高利贷挹注资金。不但官僚、富豪地主如此,中小地主也如此。这种情况在的发展尤为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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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占有、商业资本、高利贷资本是封建社会中瓜分农民和手工业者剩余产品的三种经济形态。“资本在历史上起初到处是以货币形式,作为货币财产,作为商人资本与高利贷资本,与地产相对立”。⑧宋代以前,封建国家有限田、均田、禁榷、土贡、官工业、抑商等制度和政策;官僚地主在占有土地上具有种种封建特权,赐田、请射、投献盛行;而土地商品化的程度也比较低,出卖土地甚至要“先尽亲邻”。土地、商业资本、高利贷资本三者的相互转移遂受到许多限制,它们在剥削农民和手工业者的剩余产品上并不是居于平等地位。到了宋代,上述这些限制逐渐松解,到了清代更已基本解除。地主投资商业和高利贷,商人和高利贷者投资地产,都逐渐增多。资本的这种自由流动和互相支持,把最稳妥的生息形式和最大化的生息形式揉为一体,使地主、商人和高利贷者三位一体的结合日益成为社会财富分配的基本结构和社会积累的主要方向,既大大促进了商品市场和土地、资金等生产要素市场的发展,也使三者剥削机会均等化,调节了他们在分割农民和手工业者剩产品中的矛盾,缓和了土地权与货币权的对立,巩固和发展了封建经济。

地租的再投资从商品生产转向商品流通和货币流通,这是封建社会地主干预经济的一个重大变化,也是市场配置资本资源的一个重要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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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诚斋集》卷36。
② 《明史·食货志》。
③ 祖无择:《龙学文集》卷10。
④ 周行已:《浮址集》卷7。
⑤ 梁章钜:《北东园笔录续编》卷3。
⑥ 清内务府奏销档,乾隆四十九年十月征瑞奏。
⑦ 同治《霍丘县志》卷3。
⑧ 《资本论》第1卷第167页。


在地主制经济下,包括自耕农和佃农在内的广大农民,通常是种粮以食,织布以衣,实行“男耕女织”,以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维持家庭的温饱。农民人数众多,他们这种自给性生产所支配的劳动力和土地资源,在整个农业生产中占有巨大的份额。 您可以访问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查看更多相关的文章。

农民这种基于人类生存本能所形成的自给机制,推动了社会物质资料的生产和再生产,保证了人口的繁衍、封建经济的运行和封建社会的发展。

首先是推动了土地资源的开发。“百万生灵资生养之具,皆本于谷粟;而谷粟之产,皆出于田”。①封建社会的人口主要是农业人口。随着人口的持续增长,农民必须不断地垦辟土地,以首先保证自己的生活需要,并进而保证其他人口的生活需要。几千年来,他们从平原垦到丘陵地区,再从丘陵地区垦到山区以至边疆。据估算,汉代耕地约为二三亿亩,宋代约为五亿多亩,清代约为八亿多亩。从实质上说,中国的耕地就主要是由农民的自给机制所推动而不断垦出来的。

正是由于土地垦辟对于封建社会的生存和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封建国家历来都采取优惠政策,鼓励垦荒。如实行谁垦谁有,永准为业;在一定年限内不征收钱粮和减免差徭,有时还提供牛具、种子。特别是垦及荒山等劣等土地,更会租赋两轻。如清代陕西、四川、湖北毗领山区的垦荒,“国初定赋之时,多系未辟老林,故率从轻科”。“定课既为无多,故其赁田之租,亦不似外间之按每亩而定也”。“客民给地主数千钱,即可租种数沟数岭”。②这些都无疑会有利于促进垦荒。

其次是推动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小农经营是中国地主制经济的一个重要特点。在小农经济体制下,由于生产规模狭小,任何一个农民家庭都不可能满足自己全部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需要,必须与其他农民和手工业者交换产品。从秦汉至魏晋南北朝时期,当时农业生产力还比较低下,自耕农为繁重的赋役征调所困扰,佃农为严格的人身依附关系所困扰,农民经济发展缓慢,广大农民只能以自用有余和交纳租赋以后的少量产品,以换取自己不能生产的必要的产品,始终难以摆脱《孟子》所说的那种“男有余粟,女有余布”,“纷纷然与百工交易”的格局。农民经济具有浓厚的经济色彩。唐代以来,封建束缚逐渐松弛,农民的人身自由有所发展。封建国家的赋税制度逐步实现了赋役并重到重赋轻役和役并人赋的改革,并基本上实现了从征收实物税到征收货币税。租佃制度也逐步实现了从分成租到定额租的转变,地主的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完全分离。这些变革,为农民发展商品生产提供了一定的制度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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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农民的生产和生活费用增加,对货币的需要也因之增加。他们遂进一步实行自给性生产和商品性生产相结合,通过发展商品生产,以实现从出售少量自用有余产品平衡家庭的生产与消费,到以商品生产平衡家庭的生产与消费的转变。

农民的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的商品生产,可以利用全家男女老幼的劳动力,可以利用夜以继日、晴雨无碍的劳动时间,实行有效的家内分工和协作。这就会造成巨大的节约,以最低的成本生产商品。农民的商品生产,又一般都“不计工食”,不顾及劳动力成本,只计较生产资料成本,可以接受低于价值的市场价格。在农民的商品生产有所发展之后,由于农民的生产成本低,农产品和某些手工业品的市场价格水平,就会由农民的生产成本所决定。农民的这种竞争优势,会有力地排挤地主以至商人的商品生产而占领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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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宋史·食货志》。
② 《三省边防备览》卷11、14。
唐宋以后,特别是到了清代,广大农民的农牧业商品生产都有不同程度的发展。许多农产的商品性生产超过了自给性生产。农民家庭手工业的商品生产也获得发展,有些农民的家庭手工业并已取代农业成为主业。农民已成为第一市场主体,成为社会商品的主要供应者。

在农民商品生产发展的基础上,许多地区的区位优势发展为商品优势、棉、丝、麻、粮、麦、豆、茶、布、绸等农产品和手工业品,出现了产地集中和布局优化的地区分工。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市场配置资源的结果。

在当时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条件下,农民经济主要是一种糊口经济,或者说是一种温饱经济,因此,农民发展商品生产,主要是为自给所驱动,是为了换取使用价值,以满足自己家庭的生产与生活需要,实具有自然经济的内核。如同马克思论述欧洲中世纪城市手工业那样:“城市手工业在实质上虽然是以交换和创造交换价值为基础的,但在这里生产的直接的主要的目的,是保证手工业者,手工业师傅的生存,因而是使用价值,不是发财致富,不是作为交换价值的交换价值”。①尽管如此,唐宋以来,农民商品生产的发展,始终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趋势。恩格斯说过:“生产以及随生产而来的产品交换是一切社会制度的基础”。“一切社会变迁和变革的终极原因”,都“应当在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变革中去寻找”。②由农民自给机制所推动的土地垦辟和商品生产的发展,正是在生产与交换的关键环节上,保证了封建经济的运行和封建社会的发展,从而具体体现了农民历史创造者的作用。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资源配置是否优化,是否合理,最终表现为宏观效益。在封建社会中,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市场是最主要的资源配置主体不同,有国家、地主和农民多种资源配置主体。资源合理配置所表现出来的社会宏观经济效益,具有双重内含,其一是,国家、地主、农民共同参与,使有限的资源获得比较合理的配置,实现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大体平衡,以维持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转,并得到。在清代,以增长缓慢的有限土地,养活了迅速膨胀的巨大人口,在世界农业史上都是了不起的成就。这当然是广大农民勤劳奋斗的结果。在中国传统农业中,封建赋役制度和租佃制度决定着土地、劳动力和资金等这些生产要素的组合方式与效益水平。上述成就,与赋役制度和租佃制度经过改革,提供了一种比较合理的制度安排,也是分不开的。

其二,多种资源配置主体,也是多种利益主体,其经济利益又都是相互对立的。资源配置优化,又会集中导致多种资源配置主体利益的相对协调。这种利益协调并不是指利益趋向均等,而是指现实经济制度所决定的利益分配格局,能获得相对协调地发展,而不失之于畸轻畸重。

商品经济发展,是资源配置优化。而资源配置化化,必然会带来资源效益优化。秦汉以来,农民只能通过垦荒和国家授田占有土地,买置田产的记载极少。《晋书.郭舒传》有武昌城西“百姓久买此地,种菜自赡”的记载,但究竟是地主还是农民,仍难判定。宋代以后,农民甚至佃农买地的记载渐多。北宋湖湘一带,有些客户“或丁口蓄多,衣食有余,稍能买田宅三五亩,出立户名,便欲脱离主户而去了③吕大钧甚至提出“保民之要”,除“存恤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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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5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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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马克思思格斯选集》第3卷第307页。
③ 胡宏:《五峰集》卷2。


户”之外,还要“招诱客户,使之置田以为主户”,①可见佃农买田已非偶发现象。有些佃农已买置田地成为自耕农民以至地主,如汜县李诚庄,有些佃农已成为“奥族”,“建大第高廪,更为豪民”②。明清时期,农民从事商品生产,力农致富的记载尤多,但是,佃农成为自耕农,特别是成为地主,在整个佃农中终究只能是极少数。广大佃农即使不能追求利润,却可以追求生产条件和生活条件的优化。一个完全意义的佃农,应该有除土地以外的全部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如耕牛、种子、农具和住屋、口粮等等,还要有一笔为数不少的押租金。宋代以来,这种佃农在逐渐增加。到清代,定额租和押租的发展,更是完全意义的佃农大量增多的反映。随着永佃制的发展,到清代,佃农的田面权在南方各省发展。佃农可以有权转让佃权,可以向下一轮佃农收取地租,还可以典卖田面权。“田皆主佃两业,佃人转卖承种,田主无能过问”。③据道光间成书的《浦泖农咨》说,松江府一带,田面价“向来最上者一亩可值十余千,递降到一二千钱不等”。“向来”当指乾隆嘉庆间,其时银一两长时间值钱千文左右。如此,则.田面价是每亩值十余两至一二两。不可谓少,这无疑是佃农经济的一种发展,也是佃农中农化的一种反映。这些都是农民商品生产发展的成果。

佃农贫困化现象,在封建社会是不可避免的,在一定时间和一定地区,还会严重存在。但是,从唐宋以来,特别是明清时期,佃农自有经济的充实,应当是佃农经济发展的主流,或可毋庸置疑。佃农如此,自耕农可知。

清代资料对农民商品生产发展有许多评价:“赋税易完,用度易办”、“充赋治生,倚办为最”④之类,比比皆是,这说明农民商品生产的发展,有利于他们维持温饱,并追求小康。同时,也有利于向他们提取剩余,地主可以比较顺利地提取地租,封建国家可以比效顺利地提取赋税。张英说,“谚云:良田不如良佃。……良佃之益有三:一耕种及时,二培壅有力,三蓄泄有方。……佃有余而主人亦利”⑤,他说的就是这个道理,四川的官吏说,“凡征粮责之首户,每岁夏初丝出一完,秋初,烟叶上市一完。至冬收获,扫数全完。故爵秩全书所载,各省皆有冲繁疲难之缺。而蜀中独无疲之一字。吏斯土者,催科无下考之书,蒲鞭有不试之日⑥”。江苏是租佃制发达的地方,有人说,清代中叶“无不完之税”,在“乾隆中年以后,办全漕者数十年。无他,民富故也”⑦他们说的也是这个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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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吕大钧文,《宋文鉴》卷106。
② 魏泰:《东轩笔录》卷8。
③ 陈道文,《清经世文编》卷3l。
④ 康熙《兰阳县志》土产志,道光《临邑县志》风俗志。
⑤ 张英前引书。
⑥ 乾隆〈郫县志〉卷8。
⑦ 冯桂芬:《显志堂集》卷9。


实践又说明,商品经济,从而市场机制,也是国家、地主和农民之间利益的调节器。封建帝王可以轻徭薄赋,蠲免田粮;地主也可以减租免息,以协调三者之间的利益。但是,这或者是在经济形势不利时作出的妥协,或者是出于帝王和地主的品质和意志,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而商品经济、市场机制作为国家、地主和家民之间利益的调节器,主要不是通过减税减租,而是通过发展生产,提高农民经济收益而实现的,它体现了一种经济必然性,与此是完全不同的。在中国历史上封建国家和工商业家利益的协调,也往往是通过市场来实现的。如宋代,盐、茶仍为两大禁榷商品。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封建国家终于懂得,“兴利广则上难专,必与下共之,然后流通而不滞”①,导致了国家既不从事生产,又不从事流通,全凭卖引与商人而“分其利”,遂使“商于陆者,不宝盐铁,即宝茶茗”②。到明代,封建统治者又终于懂得了“山泽之利,民取之则有余,官取之则不足③,导致了明清时期矿冶的开放民营。又如前面所说,土地占有、商业资本和高利贷资本在分割农民和手者剩余产品中的矛盾,也是由商品经济发展所调节的。因此,我们可以说,商品经济、市场机制、是中国封建经济中,协调国家、地主和农民利益的积极而有效的调节器。商品经济的发展程度,与市场作为利益调节器的作用程度成正比。清代前期,商品经济总的来说,还只是一种低水平的发展,市场在这方面的作用也只是得到初步地发挥。尽管如此,清代前期,仍然是我国封建社会国家、地主、农民三者利益相对协调的最好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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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还必须指出,从唐代中叶以至到清代前期,封建赋税制度,特别是封建租佃制度仍然是制约市场机制作用扩大的重要障碍。这种制度性障碍主要是通过微观经济主体的农民,也就是通过封建制度下的小农经济体制表现出来。在这个时期中,封建制度下小块土地经营的传统小农经济体制并未打破,他们的生产仍然局限在服从家庭自给需要、地租或赋税需要的格局之内,主要由家庭消费和封建租赋所需产品的结构与数量来决定,也就是说,他们的商品生产主要是为自给所驱动。针对这类情况,马克思曾经指出过,这类“生产处处从属于作为前提的消费,供给从属于需求,而且只是缓慢地扩大着”④。他又指出,商业“对于旧日生产方式究竟在多大程度上起着解体作用,这首先取决于这些生产方式的坚固性和内部结构”。⑤唐宋以来,以至到明清时期,小农经济体制还很坚固,其生产从属于家庭消费,产品供给从属于租赋需求,实际上已成为一种内在经济结构,自给衣食和交纳租赋之后,剩余不多,难以扩大生产,既无法形成有效需求的大幅度增加,又无法形成有效供给的大幅度增加。特别在明清时期人口与土地比例失调的情况下更会是如此。这就从根本上限制着市场配置资源作用的扩大,成为自给半自给经济向商品经济转变举步维艰的障碍。

过去我对小农经济自给性生产和商品性生产相结合生产模式积极作用的论述较多,吴承明教授在一篇文章中曾加以匡正,他指出,这种生产模式,“能有效利用所有生产要素,在维持我国众多人口的生活和开拓商品市场上发挥了重大的历史作用,但是到了18、19世纪,其局限性与负作用日渐突出,最重的是阻碍市场促进社会分工与化的作用,阻碍手工业尤其是棉纺织业从种植业中分离出来,也阻碍自由劳动力市场的形成”⑥。这正是对小农经济体制限制市场机制作用具体而精辟的说明。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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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欧阳文忠公集》卷45。
② 《跨鳖集》卷20。
③ 丘浚:《衍义补》卷29。
④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516页。
⑤ 《资本沦》第3卷第371页。
⑥ 《货殖》第三辑。


中国封建经济史多年来主要是进行断代,这有利于索隐探微,势所必行。而“通古今之变”的宏观考察,可以相互发明,亦不宜偏废。作者似作些尝试。只是由于学识浅薄,难有深刻缜密的阐发,仅能提出些,以供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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