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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要素市场化(下)(2)

2016-02-02 01:19
导读:试想一下,如果要素市场主体缺乏最基本的财产权利保护,缺乏交易的安全性,缺乏交易自由与平等地选择,抑或说使交易主体缺乏最基本的生存环境,人

  
  试想一下,如果要素市场主体缺乏最基本的财产权利保护,缺乏交易的安全性,缺乏交易自由与平等地选择,抑或说使交易主体缺乏最基本的生存环境,人们怎么可能在这样的市场中寻求发展。事实上,当要素市场缺乏最基本的安全保障时,人们会自动地选择退出这种“市场”,进而采取自己喜欢的交易方式,从而形成一种自发的民间市场,正如我们注意到的民间土地市场、民间资本市场和非正规就业市场等。在这种市场中,只要人们愿意进行交易,就证明民间市场的交易费用低于政府主导的市场交易费用。按理说,允许人们自主地选择、不断创新,并根据交易主体的创新行为需要,对体制框架进行适应性的调整,有效的经济组织就会逐渐发展壮大。然而,这种可供选择的发展途径也让政府强行阻塞了。自政府主导要素市场以来,为使人们的交易活动锁定在政府掌控的范围内,先后组织多次打压民间市场的行动,致使大量的民间要素市场转入地下或半地下状态。对于市场交易主体来说,这种时时面临打压的地下或半地下的市场同样不能提供安全、稳定的交易环境。
  
  因此可以这样认为,在政府主导的要素市场中,不能为市场主体提供最基本的产权保护,反而以行政公权侵占、践踏其他所有者的权益,禁止市场主体的自主创新活动,是要素市场主体发育缓慢的根本原因。
  
  3.要素市场化改革滞后的制度性因素
  
  尽管中国已经选择了市场化的改革道路,但不容否认的事实是,20多年来,中国的改革只是在技术层面模仿了现代市场经济的形式,而没有认真汲取市场经济制度的本质特征。尽管这种模仿在短期内可以产生较大的收益,甚至可以率先推进产品的市场化,但从长远看,由于在基本经济制度、主导意识形态、乃至国家政治架构层面,传统体制的制度机理仍在发挥作用,致使要素市场化的改革严重滞后。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现代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是建立在宪政基础上的法治经济,其前提是以私有产权为基础,是不同所有权之间的平等交易。鉴于客观上存在侵占产权的威胁(既包括私人之间的产权侵占,也包括政府凭借公权对私人产权的侵占),所以人们才自愿“赠予”政府一部分收入(即税收),以换取政府对产权的保护。然而,政府一旦拥有权力,很容易滥用权力。要防止权力的滥用,就必须用权力来约束权力,遂通过三权分立的制度设计,在政府的不同机构中形成相互制衡。亦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分离和彼此独立,这是防止产生专制的法律及政府滥用职权的基本保证。[22]宪政的制度机理是,为了个人的自由与财产的安全,人们让渡一部分收入给政府,以此获得政府对私人权利的保护;为了防止政府对权利的滥用,人们将国家财政的议决权和监督权赋予了立法机关(即议会),通过议会行使监督行政机关(即政府)的权力,以保证议会对政府财政收支实行全面控制,但仅仅有议会的监督还不够。由于政府是唯一可以在合法名义下重写游戏规则的机构,往往使原本合法的东西在一夜之间变得不合法,为此,还必须使司法机关独立于政府。当政府凭借公权侵犯私权时,社会成员可以通过司法的程序维护自身的权益。这是因为,已有的历史经验表明,对私人产权最主要的威胁是来自行政部门,甚至是立法部门,所以要有独立的司法,要有相互制约的立法、司法和行政。因此,宪政最主要的内涵是,基于对政府的不信任,通过三权分立来限制政府。
  
  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在1949年以后采取了效仿前苏联的计划经济体制,将国有经济制度作为政府掌控国家的经济基础。这一方面是出于意识形态的考虑,一方面避免了向社会征税所带来的制度性约束(即宪政约束),使政府能够有效地贯彻国家的意志。在这种体制下,政府与国有经济是联为一体的,国有经济的各个方面,诸如资源配置、销售定价、企业领导乃至经营决策等各项权力分属于不同政府部门管辖,政府的各个部门也因此获得了存在的基础。为了维持国家机器的运转,政府以立法的形式获得了资源配置的垄断权,通过国有部门摄取社会其他部门的潜在利润,进而使政府得到了自身消费和控制国家的收入。但这种收入就其本质特征来说不是“税收”的概念,而是政府凭借强势所有者身份从国民经济中所摄取的“利润”。在我国体制转轨时期,尽管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发生了很大变化,但政府通过国有经济控制国家的制度机理并未发生根本转变。政府在要素市场中的现实表现就是一个鲜明的例证。为了控制国家,政府牢牢地掌控了两块资源,即国有土地和国有资本。在法律的保护下,政府从土地市场中获取级差地租,从资本市场中获取融资收益,从垄断行业获取垄断利润,肆意侵占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社会公众投资人和广大消费者的财产权益。这种体制最大的弊端是,在现行法律的庇护下,政府的主要收入与其说是来自于税收,不如说是来自于行政特权,由此阻隔了公众纳税人对政府权力的有效制约,无法从制度上杜绝政府滥用公权的机会主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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