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赋权:中国行业协会的基本特征(3)
2016-04-19 01:02
导读:政府是行业协会发展的外部组织,处理好行业协会与政府的关系是确保行业协会职能建设的关键性因素之一。政府是一个拥有强制力并以强制力为后盾处理
政府是行业协会发展的外部组织,处理好行业协会与政府的关系是确保行业协会职能建设的关键性因素之一。政府是一个拥有强制力并以强制力为后盾处理社会公共事务的社会组织,是市场经济的执法者和行为规范的调节者,但不是企业和社会团体(包括行业协会)的上级主管部门。为了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政府需要逐渐转变职能,从微观的直接管理层面退出,转向间接的宏观调控,主动地把一部分的经济管理权交给行业协会来行使。
行业协会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而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主体地位的非营利性社团法人。政府与行业协会应该是两个具有独立法人的主体,他们之间的关系是合作伙伴关系,既不是上下级关系,也不是指导与被指导、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行业协会与政府的关系应该是“授权——合作”关系。但在现阶段,协会的更需要政府去推动,并依靠行业协会的自律、自治实现行业资源的有效配置,所以他所体现的“授权——合作”关系不是建立在理性的分权基础上,而是应该建立在客观存在着的相对集中基础上。
行业协会与政府关系定位决定着行业协会与政府在管理行业公共事务职能上的适度分工。当然,行业协会数量的增加和力的扩大,并不意味着政府完全退出行业管理,而是改变了管理的方式,即由直接管理变为由行业协会接受授权或委托职能的间接管理。
行业协会与政府职能合理分工的总体性原则是:涉及到宏观、决策、规划等方面的事务由政府来行使,而中观和微观、执行与技术性的事务则由行业协会来承担,行业协会可以参与政府有关行业管理的宏观决策和规划方面的事务。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市场秩序的监控者,规范和监督行业协会的运行,防止行业垄断。政府管理行业协会应该是规章的管理、规范的管理,而不是具体业务和细节上的干预。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不过,行业协会与企业、政府的关系本质上是政府与企业的关系,政企关系决定着行业协会与企业、行业协会与政府的关系。在政府与企业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并进行部门管理的情况下,企业一般不需要行业协会,政府也没有必要将行业管理职能移交给行业协会。只有当企业与政府没有隶属关系,而且对社会实行行业管理的时候,一个个企业才需要行业协会。政府面对的不是一个个企业,而是一个个行业。因此,政府转变职能,改革对企业的管理方式,是行业协会职能建设的一个前提条件。反过来看,行业协会只有履行好向企业和向政府提供双向服务的职能,真正成为联系政府与行业、企业的桥梁和纽带,才能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步伐,将经济管理的重心转向宏观调控,优化社会管理的质量上来。
三、行业协会的双重赋权
行业协会为什么会拥有一定的权限,行使特定的职能,这与企业和政府对他的赋权行为是有密切联系的。行业协会是由同行业企业为主体,代表行业利益的非营利性组织。他所拥有的权能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企业难以独自承担而又与其经营比较密切的权能。这部分权能既不属于政府,也不属于社会其他组织,只能属于行业协会。就其性质来说,属于“私益”权能,但相对于一个个独立的企业,他又有“公共”的性质。二是本来属于政府履行的权能。由于政府所行使的权力较多,难以包揽一切,便按照轻重缓急将某一部分管理权能授权或委托给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这样,行业协会与政府之间就存在着一个相互交叉、共同履行的权能,这些权能由政府执掌和监督,并移交行业协会行使或参与行使。政府所履行的社会公共职能与企业所行使的自身职能、行业协会所履行的行业公共职能都有了较明显的分工界限,行业协会权能也形成了来自内部固有权能与外部授权或委托权能两大体系。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编辑发布) (一)行业协会的企业赋权。
由一个个企业自身职能所派生出来的行业内部的某些共性权能,不属于政府的社会公共权能。如代表和维护参加行业协会成员企业的利益、服务成员企业等,由此便产生了行业协会的固有权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