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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竞争秩序与行政规制(2)

2016-07-04 01:04
导读:市场竞争,优胜劣汰,必然会形成拥有市场力量的市场强者,这种力量的形成导致限制竞争行为十分严重,阻碍了市场竞争机制的充分发挥,限制和剥夺了

  市场竞争,优胜劣汰,必然会形成拥有市场力量的市场强者,这种力量的形成导致限制竞争行为十分严重,阻碍了市场竞争机制的充分发挥,限制和剥夺了中小企业自由进出市场的权利,破坏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损害中小企业和消费者的经济利益,经济上的公平正义受到破坏。这些受到侵害的市场主体作为市场弱者自然会反垄断与限制竞争行为,但由于地位迥异,力量悬殊,无法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要真正反垄断与限制竞争行为,必须以强权对强权,以国家强制力反对企业的垄断、限制竞争、不正当竞争等破坏竞争秩序的行为以维护自由公平的竞争环境;对作为市场弱者的一方给以特殊的保护,以维护交易的公平和保持社会的稳定,相应的,行政规制机关要辨别经营者哪些行为属于应予反对的限制竞争行为。换言之,国家除了要通过立法规定经营者在竞争领域的权利和义务,规定禁止性的限制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外,还要由行政机关依据是否有利于市场机制的发挥和是否影响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和能否保障社会整体的效率和利益等原则对限制竞争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具体的规制,毕竟法律的规定有很多是原则性的,而现实中企业的行为又是复杂多变的,如何具体分析哪些行为需要规制更多地还要依靠行政机关。   (二)公用事业与行政指导
  所谓公用事业,是指邮政、电信、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和公共交通等为公众提供产品、服务或由公众使用的业务或行业。在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 《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将公用企业定义为供水、供热、供气、邮政、电讯、交通运输等公用事业或行业的经营者。作为从事公用事业的主要组织,公用企业有其特殊性:营业目标的公益性;市场地位的垄断性;服务渠道的管网化;运行的规模化和国家补贴等等。基于这些特征,传统理论认为,公用事业属于自然垄断行业。因此,历史上各国公用事业大多由国家垄断经营,或者由国家管制下的私人企业垄断经营。在公用事业垄断经营的情况下,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出发,为克服市场失灵,防止垄断企业滥用市场力量,各国政府对公用企业普遍建立了行政规制制度。在目前公用事业民营化浪潮下,政府对公用事业的行政规制应以行政指导为主。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一定的公共行政之目的,期待行政客体的一定行为(作为、不作为)而实施的,其本身没有法拘束力,但可对行政客体直接起作用的一种行为形式。”①行政指导的出现与运用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它既是现代行政法中合作、协商的民主精神发展的结果,也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对市场调解失灵和政府干预双重缺陷的一种补救办法。因此,在现代行政法中,行政指导具有了行政管理无法替代的法律地位,体现了现代法治行政和服务行政的特色。在对公用企业运营模式的规制中,政府应从整个行业角度出发对所在行业的公用企业进行必要的行政指导,以促使其向预定目标发展。这是达到公用企业运营目标的需要,也是政企分开后,政府对公用企业进行管理的一种角色定位的需要。具体来说,政府可以通过指导性立法来规范行业竞争,预先阻止处于垄断地位公用企业的滥用行为;政府可以通过指导性政策、计划,来引导整个行业的发展方向;政府可以通过信息指导,引导民间投资的流向,启发产品的开发等等②。
  (三)信息不对称与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③可见,行政许可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是政府的行政职能之一,是行政机关依法对社会、经济事务进行规制的一种重要手段。
  市场除了促进经济发展,给社会带来财富,为人类提供文明幸福生活外,还有可能给社会带来风险、危害,如生产假冒伪劣产品,制造出侵害人们健康,甚至危及人们生命的各种事故、事件。其中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存在着高度信息不对称,个人缺乏搜集、鉴别与认知信息的能力。市场上的企业往往具有信息优势,它们会去追求收益最大化,如果没有外在的规制压力,企业往往缺乏主动披露信息的激励。单靠自由市场无法及时有效的应对这一问题,政府要力求通过行政规制来保护消费者的自由和权利,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和安全,保护环境,引导企业的行为朝着政府所希望的方向行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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