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竞争秩序与行政规制(3)
2016-07-04 01:04
导读:在高度信息不对称的领域,许可的设定成为必然。在我国,目前经济性领域应该去探求 放松 规制或者更为市场化的规制进路,但是在某些领域依然有必要
在高度信息不对称的领域,许可的设定成为必然。在我国,目前经济性领域应该去探求
放松规制或者更为市场化的规制进路,但是在某些领域依然有必要去强化和完善相应的许可制度,这包括对产品的许可。对于产品而言,由于其制作加工技术高度复杂,而且产品的危害后果往往有着很长的潜伏期与时滞效应;而消费者也没有专业能力和技术手段去判定产品的可能风险,因此为了防范具有不确定性的风险,由行政规制机构来进行事前许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未雨绸缪的作用④。
注释
①[日]盐野宏,著.行政法.杨建顺,译.法律出版社,1999.142-143.
②高秦伟.公用事业民营化及其行政规制.行政论坛,2005(1).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
④宋华琳.风险规制与行政
法学原理的转型.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7(4). 参考文献
[1]徐士英.竞争法新论.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2]种明钊.竞争法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3]王传辉.反垄断的经济分析.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4][美]伯吉斯.管制与反垄断经济学.上海:
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
[5][美]史普博.管制与市场.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1999.
[6]高秦伟.公用事业民营化及其行政规制[J].行政论坛,2005(1).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7]陈曦.法治视野中的行政规制改革[J].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