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WTO制度内纳入劳工权利保护的空间(2)
2016-09-04 01:10
导读:二、战后国际贸易制度关注劳工权利 二战还未结束,以美国为首的盟国就酝酿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从组织结构方面,当时试图建立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后
二、战后国际贸易制度关注劳工权利
二战还未结束,以美国为首的盟国就酝酿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从组织结构方面,当时试图建立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后改为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国际贸易组织,分别解决投资、货币制度及汇率稳定和国际贸易问题,构成战后国际经济新秩序的三大支柱。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顺利建立,且按各国所持份额分配投票权,使得国际金融领域较易与发达国家所倡导的劳工权利保护联系起来。由于各国对贸易与本国经济发展的关系认识不统一,国际贸易组织发起国在古巴首都哈瓦那签署的《国际贸易组织宪章》(又称哈瓦那宪章)未能得到美国国会的批准,最终未能建立国际贸易组织(ITO)。在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运行48年后,世界贸易组织正式成立。回顾战后国际贸易制度的发展,我们可以看出,劳工权利保护与贸易的关系实际上是一直受到关注的。
(一)ITO宪章有劳工权利保护的相关规定 虽然未能生效,但《国际贸易组织宪章》已试图将劳工权利保护纳入其中。ITO宪章中的第七条“公平的劳工标准”就对国际贸易和劳工标准挂钩进行了规范,也使该条款成为以后主张在世界贸易体系内将贸易和劳工标准挂钩的起点。由于ITO宪章没有实施,我们无法用具体案例来解释这一条款的准确内涵,但我们仍可发现该条款内容的合理性和灵活性。一是它提到的公平劳工标准,是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相联系的。这意味着即使将国际贸易和劳工标准挂钩,国际间可接受的劳工标准也将是很低的,不至于给相关国家带来太多的实施障碍:二是明确ITO更注重管辖与出口贸易相关的劳工标准,这也将ITO与ILO的管辖范围进行了适当区分:三是各国采取的措施是恰当的和可行的,不能超越各自的发展水平,有利于相关成员方的接受;四是制定国际公平劳工标准的目标是多赢的,是建立在共同利益基础之上,而不是牺牲某一方的利益去满足另一方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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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国际贸易组织宪章》未被批准,美、英、中、法等23个国家关税减让谈判成果与宪章中有关贸易的条款被独立出来率先实行,构成了关税和贸易总协定。这是一种无奈的选择,造成了未能完整实施ITO宪章包括有关劳工权利保护条款在内的全部制度安排的缺憾。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WTO对GATT的完善和取代。
(二)WTO宗旨要求保护劳工权利 《马拉喀 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序言中明确提出:本协定各参加方认识到在处理它们在贸易和经济领域的关系时,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大幅稳定增长以及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和贸易为目的,同时,应依照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考虑对世界资源的最佳利用,寻求既保护和维护环境,又以与它们各自在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需要和关注相一致的方式,加强为此采取的措施。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都意味着切实保护劳工权利。虽然WTO推进贸易自由化,但自由贸易并不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最终目的,只是维护劳工权利、保持世界可持续发展的手段。
WTO在其相关协议中通过订立保障措施和例外条款给包括劳工权利在内的社会权利以特别的关注,主要体现在GATT第20条“一般例外”、第21条“安全例外”和第23条“利益的丧失或减损”中。《关贸总协定》第20条规定,不应将总协定的任何规定解释为不让任何缔约方采取或执行必要措施,以维护公共道德、保护人类或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该条款中所述例外情况,可以联系到生命权、洁净环境权、获得粮食和保健的权利、对于自然资源利用的决定权、发展权和免受奴役等权利。
(三)WTO多边谈判要求纳入劳工权利保护 1996年12月,在新加坡举行的WTO首次部长级会议发表宣言指出:“我们再次承诺,遵守国际承认的核心劳工标准。国际劳工组织(ILO)是建立和处理这些标准的权力机构,我们确认支持其促进提高劳工标准方面的工作。我们相信,通过增长和进一步的贸易自由化,促进了经济增长和发展,有助于这些标准的改善。我们反对利用劳工标准实现贸易保护主义目的,有比较优势的国家,尤其是低工资的发展中国家,决不会成为这方面的问题。”这一宣言实际上表明,发展中国家承认了劳工标准是一个问题,并承诺将在WTO制度框架中予以解决。虽然目前发展中国家还没有与发达国家在这个问题上达成一致,但我们可明确劳工权利保护与国际贸易关系的发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