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世后的中国与替代国制度(4)
2017-05-05 01:10
导读:除此之外,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尽快改变市场过于集中的状况,对于减少反倾销诉讼,也是非常现实和必要的。 (二)应诉 1.积极提出有关“市场经济
除此之外,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尽快改变市场过于集中的状况,对于减少反倾销诉讼,也是非常现实和必要的。
(二)应诉
1.积极提出有关“市场经济条件”的抗辩,避免替代国制度的适用。根据入世议定书第15条,“如受调查的生产者能够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该WTO进口成员在确定价格可比性时,应使用受调查产业的中国价格或成本”。据此,我国产品被控倾销时,企业生产者只要据理力争,提出该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可以有效避免他国主管当局在确定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时,适用替代国制度。
2.慎重选择替代国进行抗辩,在替代国制度的适用上掌握主动权。替代国的选择极为关键。选择什么样的国家作为替代国对案件的结果有着决定性的影响。欧盟和美国经常选择经济发展水平高于我国几倍甚至几十倍的国家作为我国出口产品的“替代国”。因此,我国应诉企业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慎重选择与我国应诉产品情况最相类似的国家作为候选“替代国”依法进行抗辩,对此,我国已有成功的先例。在不能有效避免其他WTO进口成员对我国适用替代国制度的情况下,我国出口厂商在反倾销诉讼中应积极提出有利的替代国,并提供该国的有关价格和成本资料以证明:生产规模和生产技术的相似性;由于替代国国内市场存在着有效的竞争或价格机制,其国内价格水平并无不合理之处;替代国对国内工业的保护水平较低,原告所提出的替代国的资料并不充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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