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问题与企业的社会责任(4)
2017-05-11 01:15
导读:(2)约束力的不足是企业责任缺失的制度因素。在市场经济中,企业作为理性的经济人,其理性是有限的,如果没有充分有效的约束力量,他们不会自觉
(2)约束力的不足是企业责任缺失的制度因素。在市场经济中,企业作为理性的经济人,其理性是有限的,如果没有充分有效的约束力量,他们不会自觉地遵从道德承诺,并将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为约束在合理的限度内。处于经济转型期,这种约束力量的缺失突出表现在道德的内在规劝力度不足和法律的外在强制约束不足等制度因素上(王竹林,2003)。首先,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冲击和外部文化的示范效应下,“己所不欲勿加于人”、“己欲达而达人,己欲利而利人”等传统的价值观念难以继续有效发挥作用。同时,新的市场经济道德规范尚未确立,从而使企业缺乏内在的行为准则的约束。其次,适应市场经济的劳工关系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不完善。有关农民工问题的法律法规,如《反就业歧视法》、《劳动合同法》尚未出台;有些法律法规原则性过强,操作性差,造成现实生活中的法律虚化;有些法律漏洞多,难以适应现实经济生活发展的要求。法律制度的真空使企业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行为得不到强有力的控制。
(3)管理能力的不足降低了企业社会责任的运行状态。企业管理能力的不足与管理层的幼稚是相关的。
由此可见,由于企业逐利动机的内在驱使,社会约束力量不足造成企业责任缺失,使企业长期以来处于低责任状态。如何从低责任状态走向高责任状态是摆在中国企业管理者面前的难题。
三、企业对农民工承担社会责任的应做之为
企业处于一种低责任运行状态,对企业积累具有一定作用。但是这种低责任状态带给企业的只能是表面之得、局部之得、眼前之得,甚至造成虚假的繁荣景象。它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却是内在的、全面的、长远的。同时,低责任运行状态所产生的外部性使农民工问题难以化解。而要走出低责任运行状态,不仅依赖于企业管理阶层的形成,更多地依赖于企业高层管理者的道德自律和价值观进化,依赖于企业内部工会组织制度和外部法律制度的约束。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1.要采取措施提高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能力。企业责任能力的提高是保证其责任有效履行的前提。目前,国内许多大企业已经意识到企业社会责任对企业社会形象树立和国际竞争力提高的作用,尽可能地按照国际推行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进行生产和经营。但大量的中小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难以承担适用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带来的高成本压力,企业社会责任运行尚处于启动阶段。而要使企业责任状态上升到较高水平,首先必须提高企业对社会责任的认识水平,加强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研究,并在理论上设定企业社会责任管理范围,在企业治理结构、企业组织文化建设、企业战略管理的内容中融入社会责任要求。其次要提高企业管理层的水平,形成懂经营、善管理的“管理阶层”,把人本理念、道德进化观念融入企业管理实践之中,把社会责任管理贯彻到企业内部管理的各个层次。并借鉴西方国家企业的作法,采用财务、环境、社会责任三者结合的业绩汇报模式,以透明的方式向社会发布公司运作的综合效果,以赢得公众的信任和支持。再次应加强企业高层管理者的道德自律和价值观进化,用企业家的道德观念和人道主义精神,凝聚人心,在人的因素和利益取舍之间建立新的和谐关系。
2.加强企业工会制度建设,提高农民工的组织化程度。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所形成的工会制度不利于新形势下工会职能的发挥。工会主席由企业任命,并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由企业支付工资,这一制度安排使工会干部很难站在工人的立场上说话。同时,《工会法》对工会干部的保护力度不够,修改后的《工会法》虽然对工会干部保护度提高了,但由于规定尚缺乏可操作性,导致工会干部法律保障难以有效落实。从而造成企业内部工会组织和工会威权制度建设难以有效开展,《工会法》所规定的工会职能在实施中存在许多阻碍。因此,有必要对企业制度进行重新设计,建立独立的工会制度,并逐步推行工会主席的职业化和社会化,把工会主席的任免、考核、薪酬决定等权力交给工会及广大职工,而不是企业主来决定,这样才能使工会干部理直气壮地履行维权职能,保护广大农民工的利益不受侵害。同时,解决农民工的组织归属问题,创立多种组建方式,最大限度地把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使工会成为农民工的利益代言人和维护者。通过提高农民工组织化程度,改变其弱势谈判地位,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