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问题与企业的社会责任
2017-05-11 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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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个国家在从传统
任何一个国家在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过程中,必然经历一个产业结构和城乡结构的转换过程,以及与此相联系,经历着由农业人口向非农业人口、农村人口向城市人口、农民向工人的转换过程。由于特殊的二元经济制度使然,我国的城乡人口转移并未像西方国家那样经历了农民向市民的职业、地域和身份同步的彻底转变,而是经历了由农民到农民工,然后再由农民工到市民的“中国路径,,(刘传江,2006)。目前,进城农民工已有1.2亿,作为一个庞大的就业群体,农民工已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据第五次人口普查结果显示,农民工占二、三产业就业人口的比重已高达46.5%,第二产业中的农民工从业者已占到57.6%,其中加工制造业占68%、建筑业占到了80%。在全国第三产业从业人员中,农民工占52%,城市环保、家政、餐饮服务人员90%都是农民工(张车伟,2006)。企业作为农民工工作和生活的主要场所,与农民工问题有着一定的因果关系。农民工问题的产生大多与企业社会责任的低运行状态相关,并对企业未来发展产生长远的、全局的、持久的影响。而当一批优秀的企业家已经从单纯追求物质财富的增长转变为更加关注自我价值的实现和承担更大的社会责任的今天,理论界对企业在农民工问题上是否应承担社会责任、承担何种责任、如何承担起企业应负的责任等相关问题在微观层面上的研究尚存疏漏。因此,从企业社会责任履行和企业家道德进化的角度研究农民工问题,不仅具有理论意义,而且具有实际应用价值。
一、基于农民工问题的企业社会责任解读
(一)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识发展
企业是否应承担社会责任?承担何种责任?对此问题的认识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1776年,斯密在《国富论》中就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他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只是要求企业尽可能高效地使用资源,以生产社会需要的产品和服务,并以消费者愿意支付的价格销售它们。斯密对企业社会责任的低要求,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作为社会上居于主导地位的经济理论一直维系着企业社会责任的低水平运行。但是,进入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时期,这种观念变得不合时宜,人们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识上升到一个崭新的阶段:组织与社会之间应是相互合作的伙伴关系,为了彼此的生存,二者必须相互协作。同时,一些企业也看到谋求自身利益与承担社会责任的一致性,通过自律性工厂规则约束自身的行为,自觉地承担企业的社会责任。如福特认为,利润只是达到目的的一种手段。福特公司的目标是为美国公众提供价格低廉的运输工具。尽管企业制定了自律性工厂规则,但这些企业仅仅把它作为一种策略选择,有些企业依然漠视公众的反应。20世纪60年代,人们进一步认识到提高生活水准不能仅强调数量标准,还需要注重质量标准。并对企业不负责任的行为产生激烈反应,一些行为主义者除组织起来,以谈判、写信、演讲、向立法机关请愿、罢工、法律诉讼等方式对企业施加压力外,还通过股东提案(Shareholder·Resolution)、抵制购买(Boycott)、选择性购买和投资法律(Selective Purchasing and Investment Law)等手段,促使企业承担其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乔治·斯蒂纳等,2002)。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作为对社会压力的反应,西方各国逐步形成了“企业的社会责任运动”、“企业生产守则运动”。1981年,由200家最大企业领导人参加的企业圆桌会议,发表了《企业责任报告》。报告指出,企业追求利润和承担社会责任是不矛盾的,企业的经营行为必须具有社会意义,就像企业的社会行为必须具有经济意义一样。管理者们把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渗透到了公司的经营
哲学之中,并倡导开展了“企业生产守则运动”。20世纪90年代以后,在劳工运动、人权运动、消费者运动、环保运动相互联系、相互声援中,在劳工组织、消费者团体、人权组织和环保组织等非政府组织和NGO等组织和消费者的推动下,生产守则运动有第三者对企业社会责任认证,该认证逐步将工厂规则由跨国公司“自我约束”(self Regulation)的“内部生产守则”逐步转变为“社会约束”(Social Regularion)的“外部生产守则”。并于1997年诞生了企业社会责任认证的SAS000国际标准(常凯,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