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芝加哥法律经济学派观点中的价值矛盾(2)
2017-05-12 01:06
导读:三、波斯纳的主要观点中的价值矛盾 波斯纳的整个思想立基于“经济学对人性的基本认定”,而经济学的人性观就是认为人是“自利”或“顾念一己之利
三、波斯纳的主要观点中的价值矛盾
波斯纳的整个思想立基于“经济学对人性的基本认定”,而经济学的人性观就是认为人是“自利”或“顾念一己之利益”的。而且人就实现自己利益的观点上而言,其行为是理性的,即“懂得如何选择花费最小的代价来取得最大的满足”。
这就是波斯纳所主张的“理性效用最大化者”。我们都承认人是自利的,且人有权利和必然的倾向去追求最大的实用价值,区别仅仅在于,我们追求的“实用”到底是什么,有着怎样的标准。正如林立先生说所说,人性是“追求最大自我满足者”,但并不是“唯独追求经济利益最大程度之自我满足者”。人追求自我满足是有多种途经的,不只是金钱,甚至人们在某种幸福和金钱相冲突的时候会选择舍弃金钱,如《庄子》外篇山水中“林回弃璧”的故事。 然后是波斯纳关于经济效率的观点。法律是为了实现正义或正确的伦理价值,而正义或正伦理价值可以化约成“效率”吗?社会财富最大化并不能自动解决社会的贫富不均问题,而效率与和平也没有必然的正比关系,反而处于经常的矛盾对立中。“一味地强调效率,是忽略了个人不可忽略的生存发展权,而此一基本人权并不能以追求群体的利益为理由而被凌驾、北视若无睹,否则就是患了类似功利主义忽略个人权利的弊病。”[3]
波斯纳的前两个基本观点都是与一个核心论点紧密联系在一起的,那就是财富最大化。个人理性效用和效率都是以财富最大化为基础和目标的,它也是芝加哥法学经济学派的核心思想,然而,这种理论真的可以“放诸四海而皆准”吗?
波斯纳的如何分配学说,比起功利主义那种完全抹杀个人愿望的思维方式,看似是一种尊重个人人格与意愿的学说。他认为“追求财富事实上是以自主的市场交易为模型为基础的,因而追求财富比古典功利主义更加尊重个人选择,”[4]“经济自由以财富最大化为基础可能比功利主义更为坚实。”[4]但事实和现实的适用的却是如此吗?财富最大化要求你如果想要得到别人手中的权力(利),必须用金钱购买,当然前提是权利的归属已经确定在别人手里,那么请问在最初原始的时候,法律如何确定权利的归属呢?波斯纳认为国家应该把权利交给那些最能利用它们创造市场最高价格的人,且不论“最能利用它们创造市场最高价格的人”的具体标准到底是什么,就这个说法就已经是一种变相的歧视了。退一步讲,就算把权利都给那些利用它创造最多社会财富的人,当社会财富增大以后,大家都可以享受到他创造的财富吗?或者仅仅是富者越富,贫者越贫?波斯纳认为即使个人也许会有预谋条规则的实施而成为失败者,但只要他们最终可能从这些规则的实施中受益,那么,他们仍然同意把财富最大化作为一个确定审判的普通法的标准。可是,就算人们真的狂热地向追求财富最大化,但完全没有证据显示人所重视的是社会财富总量的最大化而完全不在乎自己是不是能享受到社会财富。波斯纳所指的“他们最终仍可以受益到底用什么来保证?总不会是波斯纳认为只要社会财富最大化了,水涨船高,没有人会过得太差吧?那现在的社会财富比起以前不知增加多少,贫富差距为何却越来越大呢?或是认为社会总财富增加了,为社会牺牲一下是应该的,那请问社会最基本的要素——人的利益都没有得到保障,那如何实现社会的价值?波斯纳还认为财富最大化是以自主市场交易为基础,更加尊重个人选择。实际上呢?如果一切“价值”都只以市场上的价格为标准,“则每一个人的尊严是几乎没有市场价格的,则对波斯纳而言,其价值为零,也就是说,波斯纳的学说无法处理所谓人性尊严问题。”[3]例如黑白人同校的案例,他的观点是应该让白人支付大量的金钱以换取合法的种族隔离。那是不是只能创造很低市场价格的人,如老弱病残,就必须是被牺牲的那一群?芝加哥法经济学派显然没有考虑到财富最大化后如何公平分配的问题,也显然没考虑到弱势者的生存权的保障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