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芝加哥法律经济学派观点中的价值矛盾(3)
2017-05-12 01:06
导读:波斯纳批评传统的道德 哲学 是“教条主义”、“本质主义”,即传统的道德理论都预设某些价值,不惜代价要实现之,但这些道德哲学又未曾自证其预设
波斯纳批评传统的道德
哲学是“教条主义”、“本质主义”,即传统的道德理论都预设某些价值,不惜代价要实现之,但这些道德哲学又未曾自证其预设价值的正当性,故是他无法相信、且厌恶的。可是换一个角度,“社会利益最大化”难道不是一种价值,不是一种预设的终极标尺吗?那是不是说波斯纳自己在教条地践行着自己的道德标准?
四、芝加哥学派带来的现实启示
事实上,科斯定理并不是科斯本人总结的,而是斯蒂格勒替他总结出来的,科斯甚至提到过经济学方法论并不是万能的,所以他不愿提出一个一般性的理论,只是用案例分析来提供具体化的解释,而这正好是对理论持实用主义和工具主义态度的波斯纳所批判的地方。
我们不否认经济学分析进路对整个社会体系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但正如林立先生所说,任何学术理论都应当是谦抑的、谨守本分的,所以将其用于整个法律体系的分析并且要求指导法律甚至整个人类
伦理学的价值构建,就显得力不从心,事倍功半了。
波斯纳作为开拓法律经济应用的先锋,是苏力先生一直赞赏的法经济学专家,其卓越的才能和对法经济学的杰出贡献当然是不可忽视的。然而,正所谓人非圣贤,我们不能把对前辈学者的推崇变成了盲从,欣赏变成了迷信,正所谓“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对学术的理解和思考,辨别和探讨,不仅是对自身和前辈负责任的态度,更是一种对学术的基本的尊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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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 [2]吴锦宇.简评《经济学与法律——从波斯纳到后现代主义》 [J/OL].职业,2007:200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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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理查德·A·波斯纳;苏立,译.正义/司法的经济学[M].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66-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