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委托代理的道德风险及激励机制对策分(2)
2017-05-16 01:00
导读:尽管迈尔森提出的显示原理非常有用,但它却经常导致多重均衡的问题。事实上,在很多模型中,得到的均衡数量都可能是无穷多不可数的。马斯金(Ma
尽管迈尔森提出的显示原理非常有用,但它却经常导致多重均衡的问题。事实上,在很多模型中,得到的均衡数量都可能是无穷多不可数的。马斯金(Maskin,1977)提出的实施理论对这个问题进行了研究分析,并成为现代机制设计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马斯金在1977年对一般的社会目标对应给出了它是纳什激励相容(可完全失实)的充分必要条件。他给出了纳什实施的一个必要条件被称为马斯金单调性。含义是,如果社会选择规则选择了某个选项,那么在所有参与人都没有降低对这个选项的偏好的情况下,这个选项总是社会选择的结果。马斯金单调条件本身并不能保证一个社会选择机制是可以实施的,如果在加上没有任何人具有否决权和至少有三个参与人的前提假定,这个单调性条件就成为纳什实施的充分条件。后来这个结论还被推广到非完全信息博弈的贝叶斯纳什均衡。马斯金的研究给出了纳什实施的条件,不仅能帮助我们理解什么样的社会目标是纳什可实施的,而且也提供了在其他均衡假设下研究一个社会目标能否被实施的基本技巧和方法,他的结论在社会选择理论 和不完全契约理论等前沿经济研究领域发挥了巨大作用。
二、国有资产委托代理的道德风险
所谓道德风险又称道德危害或道德祸因,是指交易的一方对另一方的利益损害行为,通常发生在经济合约的执行过程,在委托代理制中,表现为代理方的行为背离委托方的利益最大化目标,如律师不尽职尽责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承建商不按设计图纸施工、偷工减料等。道德风险之所以会发生,是因为交易双方所占有的相关信息不均等,一方比另一方占有较多的信息而造成的。信息不对称理论既解释了道德风险产生的原因及其危害,也为深入研究市场行为和防范类似问题的发生奠定了理论基础。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依据委托代理理论, 可以将整个国有资产委托代理链条划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就是全民作为委托人将全民财产委托给国家代理。理论上, 社会主义国家的每个公民均是全民财产的主人, 但是从全民财产的实际运行需要出发, 必须要求存在一个客观主体, 由这一客观主体代表全体公民行使对这些财产的各项权利。历史实践证明, 国家是充当全民所有制财产的天然代表, 国家所有制随之诞生, 这也是国有资产委托代理关系产生的起点。然而, 国家是一个抽象、综合的范畴, 任何一个国家的运行过程都主要是由其政府来承担, 政府代理成为国家所有制的逻辑选择。此时, 政府作为全民财产的代表, 是将所有权和经营权集于一身, 还是只控制所有权, 交经营权于国有企业, 决定了下一个层次的国有资产委托代理关系的存在与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只充当全民财产的所有者代表, 行使所有者权利, 是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不得已选择。正是这种不得已选择形成了国有资产的第二个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 即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代表, 通过一定的途径和形式, 以委托人身份把国有资产委托给企业代理经营, 实现保值增值、壮大公有制经济实力的目的。企业作为国有资产的经营者和参与市场竞争的微观主体, 其内部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而形成的委托代理关系便构成了第三个层次国有资产委托代理关系。
在现实生活中, 履约是一个过程, 交易的双方往往具有不对称信息。通常将拥有私人信息的参与人称为“代理人”(Agent) , 不拥有私人信息的参与人称为“委托人”(Principal) 。在交易双方签约后, 如果委托人的利益还要取决于代理人的行动, 委托人的利益实现就可能面临着“道德风险”(Moral hazard) 。国有资产委托代理的道德风险, 是指国有企业代理人在最大限度地增加其自身效用时会做出损害国有企业委托人利益的行为, 其根源在于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关于代理行为的信息不对称。在市场经济中, 道德风险是一种普遍的“合同后机会主义”现象, 其实质是经济人对自身的隐藏信息采取的有利于自己的理性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