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日本废弃物管理模式的比较分析及启示(3)
2017-08-04 06:59
导读:3. 建立了全面、快速有效的回收处理体系 日本在废弃物的回收处理过程中建立起了有效运转的回收处理体系。日本家庭生活垃圾的回 收由各级地方政府负
3. 建立了全面、快速有效的回收处理体系
日本在废弃物的回收处理过程中建立起了有效运转的回收处理体系。日本家庭生活垃圾的回 收由各级地方政府负责,所需费用主要来自地方税收;工业废弃物的回收与再利用由生产企 业自行负责,政府则通过补助金、低息贷款、免税等手段帮助企业建立再循环系统。具体到 各大类废弃物,有不同的回收路线和回收体系。对于汽车回收,日本一般采取消费者—经销 商—生产者的企业自行回收路线。例如,丰田汽车制造公司设有专门的废旧汽车处理中心, 丰田的各销售点负责收集各地的废旧汽车,收集到的废旧汽车被集中到公司的废旧汽车处理 中心,在这里进行一系列的汽车分解处理。而对于家电的回收,日本采取的是生产者责任组织 (PRO)的回收模式,即消费者—生产者责任组织—生产者。例如,日本成立了由最大的家电生 产商索尼、三菱电机、日立、三洋、夏普、富士通、三井物产等15家公司联合组成的生产者 责任组织[CD2]GreenCycle(绿色循环)公司,该公司统一回收、统一处理各责任企业的废旧 家电,规模化 的回收和处理形成了日本低成本、高效率的家电回收处理系统。无论是政府负责、商业化运 作或企业自行回收,回收处理系统的快速畅通确保了废弃物的及时回收,降低了二次污染的 几率,提高了资源的再利用率[5]。
4. 重视公众资源环境意识的培育
资源环境意识是一个
哲学概念,是人们对人与资源环境之间关系的认识,是人的认识在资源 环境方面的体现。因此,公众的资源环保意识对全社会保护环境、节约资源至关重要。日本 政府清醒地认识到资源环境教育对于构筑可持续发展社会和循环型社会的重要性。日本不仅 将环境教育纳入义务教育法,还将有关节能与环保知识确定为中小学的必修课程,根据1981 年日本环境协会的调查,分别有50%、46%和40%的小学、初中和高中开展了与环境教育相关 的教学活动。同时,日本通过建设环境教育馆、环保俱乐部,编制通俗环保教材,成立环保 民间组织等多种方式来提高公民资源环境意识。日本的多数生态工业园设有专门的产学研合 作基地,日本许多企业建有面向全社会开放的环境教育场馆,开展各种环境教育活动。如松 下电器自1982年开始在员工及家属中开展“市民爱地球活动”,鼓励员工及家人积极参与地 区环境活动,为减少环境负荷而改变原来的生活方式。日本也重视发挥民间环保组织、社会 中介的作用。经过多年的努力,在日本已经形成了“政府主导、企业治理、全民参与、根植 基层、覆盖全社会”的资源环保网络。目前,日本公众积极参与各类环保活动,已经成为日 本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的强大力量。
(科教范文网 fw.nseac.com编辑发布) 三、 中国废弃物管理现状
中国废弃物管理与发达国家存在较大的差距。目前中国的废物回收与处理完全是在经济利益 的驱动下自发进行的。废物回收以个体从业人员走街串巷回收为主,辅以生产厂家以旧换新 回收、环保部门从生活垃圾中回收等方式。许多城市废旧物资市场被大批外来人员回收队伍 占据,处于一种分散经营状态,未形成回收网络。由于缺乏完善的管理和组织体系及相关政 策的扶持、约束,废弃物回收的分类处理与再制造、再利用脱节,回收处理技术落后,多采 用人工操作,加工程度低,资源回收率低,回收成本高。多数回收利用工厂未采取无害化处 理技术,严重危害环境。而个别国家试点地区耗费巨资建立起的废弃物加工回收点,由于废 弃物回收渠道和回收体系不健全以及处理成本居高不下,普遍处于“等米下锅”、连续亏损 的尴尬局面。通过与日本展开横向比较,可以发现中国废弃物回收处理领域存在以下制约因 素。 1. 缺乏适合废弃物实现全面回收处理的法律法规
日本有关废弃物的法律完备且涵盖面广,基本法、综合法、专项法层层相扣、相互呼应,形成 了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而中国关于废弃物管理的法律严重缺失。中国政府自20世纪90年代 起,针对日益严重的废弃物污染环境问题颁布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如1995年颁布了《固 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1年通过并颁布了《报废汽车管理办法》,2002年颁布了《清 洁生产促进法》,2005年制定了《废弃危险
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2007年出台《废旧 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等。尽管有以上法律法规,但是目前我国还没有一套完 整的针对废弃物循环利用的法律法规,缺乏针对各类废弃物回收处理的专项法[6]。 已有 的法律法规或对于废弃物回收处理的责任及责任方没有明确认定,或没有规定回收处理的技 术、设备和回收标准,从而导致了尽管设计、生产、运输、流通、环保有关部门一直致力于 废 弃物的回收处理与利用,但废弃物的回收处理工作始终处于比较混乱的状态。例如对于包装 废弃物,《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条中规定产品生产者应当回收、处理、处置废弃 产品,但是,该法没有规定具体回收标准,也没有明确回收措施。法律条款的模糊导致了产 品在销售给消费者后,厂商除了提供有限的售后维修等服务之外,基本不承担废弃物的回收 和处理责任。因此,上述法律法规的作用形同虚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