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日本废弃物管理模式的比较分析及启示(4)
2017-08-04 06:59
导读:2. 废弃物回收处理的责任分担不清晰 日本法律对政府、企业、消费者等主体的职责均作出明确的规定,其中, “生产者及国民 的排放者责任”与“延伸生产
2. 废弃物回收处理的责任分担不清晰
日本法律对政府、企业、消费者等主体的职责均作出明确的规定,其中, “生产者及国民 的排放者责任”与“延伸生产者责任”尤为突出。而中国的法律多为经营管理性条款,对各 类废弃物的回收处理责任主体没有明确界定,对公众、企业等主体责任的具体规定很少。如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对生产者延伸责任的规定,仅仅停留在原则性规定上,对实 际责任没有涉及,操作性较差。法律条款的不明晰导致当前在废弃物的责任分担方面,无论 是生产者、销售者还是消费者都不具备责任意识。以废旧电器为例,国内的消费者在处理废 旧家电时,一般是有偿处理给小贩;国内家电生产、销售商也未开辟回收渠道,积极开展回 收业务。最终导致废弃家电流入小商贩之手,野蛮拆卸,零部件回收率极低,环境污染严重 。
3. 缺少政府有效的指导和扶持,规模化程度低
长期以来,中国政府在废弃物回收领域未能发挥其应有的指导作用,未能针对各类废弃物品 的数量、分布及来源,制定出有效的回收政策和措施。回收处理主要由小企业甚至个体作坊 完成,规模化程度低,客观上造成了回收和处理的低效率现象。在日本,政府制定了各种资 金投入和税收制度,如国会每年通过的与环保有关的预算超过1万亿日元,其中用于废弃物 处理和再利用的预算约为1?500亿日元。通过给予回收企业资金补贴和税收减免,激励企业 积极开展废弃物回收再利用。而国内正规废弃物回收处理企业在回收处理废弃物时不仅没有 补 贴,还要付出费用。据杭州大地环保公司统计,仅“四机一脑”(电视机、电冰箱、空调机、 洗衣机、电脑)的平均回收价格每台153元(不含运输等回收成本),处理企业当前还拿不到补 贴。这种差别,使废弃物处理企业无法长期维持运营。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4. 未能建立高效、低成本的废弃物回收处理系统
与日本完善的回收系统相比,目前中国还没有形成规范的废弃物回收处理体系,废弃物的回 收曾经依靠单一的以政府行为为依托的回收系统支撑,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原有的 回收系统和渠道或瘫痪或不畅,而政府由于对存在高额利润的个体收购方式缺乏应有的管理 ,制约了以市场为依托的回收利用系统的建立与完善。因此,目前中国各地废弃物回收处理 领域比较混乱,个体流动回收者占绝大比重,个体收购者受经济利益的驱使,采用简单粗暴 的回收处理方法,回收率极低,二次污染严重。如我国最大的电子废弃物处理集散地广东贵 屿镇,一度有70%的企业从事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和拆卸,但由于这些作坊式的企业技术手 段极其落后,所产生的废液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入环境,导致该镇重金属锡、铅在土壤中 含量高于正常值的千倍以上,水中污染物超过正常饮用水标准数千倍,生态环境破坏极其严 重。而另一方面,一些投资巨大、回收处理设施完善的废弃物处理厂家则由于较高的运营成 本,不能得到足够的废弃物,规模化程度极低,况且没有政府补贴,基本上处于亏损状态, 难以维持正常运营。如南京金泽电子电器废弃物处理中心,年处理能力达5?000吨,但是自2 004年开工以来,一直处于“等米下锅”的状态。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国内废旧电器回收 渠道和回收体系的不健全,废弃电器都流向了回收成本低廉的小作坊。因此,建立起以市场 为依托、政府相关政策支持为基础的高效、低成本废弃物回收处置系统尤为重要。
5. 缺乏对公众保护全社会资源环境的宣传教育
日本构建循环型社会的经验证明,国民对保护资源环境的认识与支持是一个国家实现资源 节约和环境保护的直接动力。而国民资源环境认知的获得来源于政府和社会组织的宣传和教 育。1996年国家环保局、中央宣传部和国
家教委联合发布了《全国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要》 ,此后,全国中小学普遍开设了环境教育课程,同时各类媒体也纷纷开设了环保栏目,一些环保 非政府组织也相继成立,中国社会对资源环境的关注有了较大的提高。尽管如此,与日本相 比,中国国民的资源环境意识还处于较低水平。国家环保总局与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 所的“2 005年全国城市公众环境意识
调查报告”结果显示,中国城市公众环境知识水平仍然较低,若 以百分制计算,尚未及格;中国公民典型的环保行为,如生活垃圾分类、使用再生纸等远未 形成习惯。这一结果不能不归因于全社会系统的资源环境宣传教育的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