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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交易成本框架下的自然垄断产业规制改革研究(3)

2017-08-05 01:35
导读:自然垄断产业民营化规制改革的一个矛盾是在降低企业的交易成本与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之间存在矛盾。诸如特许垄断期、收益率规制等规制政策有助于降

  自然垄断产业民营化规制改革的一个矛盾是在降低企业的交易成本与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之间存在矛盾。诸如特许垄断期、收益率规制等规制政策有助于降低企业交易成本,建立民营化可信性。但这些规制政策有可能导致企业对有效率生产的偏离。解决这一矛盾的一个办法是在规制改革的不同时期采取不同的规制政策。在规制改革初期,实施特许投标垄断期或收益率规制等政策,以节约政策可信性交易成本;而在后期,则通过引入市场竞争来缓解垄断生产的非效率(Chou,1999)。总之,只要改革的速度和顺序为投资者所认识到,规制政策具有足够的可信性,就可使企业的交易成本最小化,促进规制改革的成功实施。   二、治理结构与规制改革
  
  以民营化和市场化为特征的自然垄断产业规制改革,尽管也存在产业治理结构未发生根本变化的条件下,单纯通过所有权转换实现规制改革的少数事例,但就一般情况而言,规制改革以一体化垄断的打破、竞争的引入为主要特征,产业治理结构在规制改革中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规制改革中,治理结构的选择存在内在的矛盾。就节约交易成本而言,一体化垄断有助于建立承诺可信性,降低企业的预期信息成本,提高对企业价值的评价,从而有助于所有权的转换。但一体化垄断的缺点是激励性较低,对于企业的效率提高不利,这与以提高效率为主要目标的规制改革初衷背道而驰。而最具激励性的市场型治理结构,却与自然垄断产业的成本弱增性经济特征相冲突。
  威廉姆森(Williamson,1979)首次提出“治理结构”(governance structure)概念,并使用资产专用性(Asset specificity)、交易的频率(Frequency)和不确定性(Uncertainty)这三个“维度”来确定交易的性质,进而按照交易的不同性质安排不同类型的治理结构。威廉姆森将交易的频率分为两类,资产专用性分为三类,相应地将治理结构分为市场治理、三方治理、双边或统一治理三大类。总的趋势是,某产业内企业之间交易的频率越高、资产专用性越强,则企业之间越应该实施双边或统一治理,反之亦然。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自然垄断产业既包括基础网络这种纯自然垄断型产业部门,又包括基于网络的各类运营商等非自然垄断型产业部门。对于基础网络部分,由于存在成本弱增性,客观上要求独家垄断经营。而对于各类运营商之间的关系,或者划分独立运营商的边界标准,则需要考虑运营商之间交易的性质。
  实际上,威廉姆森上述理论的核心来源于科斯1937年的经典论文,但科斯的论文与威廉姆森的上述理论都只关注了交易成本,而没有涉及市场与企业中生产成本的差异对治理结构选择的影响,也即没有涉及不同治理结构的激励功能。
  格特曼和全林(Ghertman&Quelin,1995)在对电信规制与交易成本的研究中,对治理结构进行了更详细的构造,对交易进行了更严格的分类。就资产专用性、不确定性和频率导致的交易成本而言,一体化科层(IH)最低,受规制多方契约(RMC)最高。而就治理结构提供的激励强度而言,也是一体化科层最低,受规制多方契约最高,在从企业到市场的治理变化方向,激励功能由弱变强。由此可见,治理结构的选择在节约交易成本与节约生产成本之间存在内在的矛盾。
  正是基于这种认识,威廉姆森进一步提出了“启发式模型”(a heuristic model),说明包括上述两种成本的总成本的比较如何影响治理结构的选择。在资产专用性较高时,如采取一体化治理结构,在企业内进行生产,总成本要低于市场交易,则应实行一体化治理,反之亦然。
  就规制与治理结构而言,由于规制既是规制者与受规制企业间的一种契约安排,又是产业中契约各方进行契约活动的一种保护机制,从而可以将规制作为一种三方治理结构的仲裁机制。规制作为第三方仲裁机制,可以节约反复进行的双边治理所产生的谈判成本和强制性服从成本。由于规制应对的是众多相似的契约关系的治理,因而规制机构具有规制政策制定和规制行为实施的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性。并且,在某些仲裁中行使的规制会对其他仲裁产生外部性,从而契约关系的治理成本得到降低。因此,创建规制机构向全社会分散契约各方负担的额外的信息及实施成本,与企业进行自我谈判和自我实施所引起的总的治理成本相比是一种节约,从而导致了帕累托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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