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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间组织发展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2)

2017-08-08 01:03
导读:二、我国民间组织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我国,民间组织作为一种新兴的社会组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迅速,但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健全甚至立法的空

  
  二、我国民间组织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我国,民间组织作为一种新兴的社会组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迅速,但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健全甚至立法的空白,监督制约机制的欠缺以及政府权力介入等方面的原因,影响了民间组织进一步持续、健康的发展。具体地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和缺位。民间组织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目前只有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政部出台的《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和民政部与其他部门联合下发的规范性文件等,总体上层次不高,数量少,不配套,可操作性不强,还没有专门的、全面的、严谨的关于民间组织管理的《民间组织法》,使得民间组织的设立、性质、地位、作用及职能等没有完全明确、规范,缺乏行业自律环境。另外,现行法律制度当中的法人制度有很大的缺陷,《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四种法人分类,显然已不适应现在经济发展的要求。通过中外法律比较以及从现实情况出发,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基本上属于财团法人范畴,有必要建立一个财团法人类别,这对促进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和今后的运作有很大的好处。
  (二)官办色彩过浓的“准政府”性民间组织大量存在,即使没有官办色彩的,也受到国家行政权力的不正当的干预,使民间组织的民间性大打折扣,失去其独立发展的条件,造成“非官非民,官民不分”这种尴尬的状况。据临汾市的一位民政局负责人说:“临汾市各类社会团体从开始产生,就带有浓重的行政‘胎记’,76.8%的协会为官办协会。”这些协会分为三类,一种是按照上级政府部门系统要求,上下对口,由政府有关部门直接或间接组建,这种占官办协会的93%以上;一种是由政府职能转变过来,国家定编、定级、拨经费,成为名副其实的“二政府”,这种占3%;一种是为了部门职能的行使和安排剩余人员,结合行使职能成立的,其名为“自收自支”单位,这种协会占4%。据统计,协会95%以上为国家工作人员兼职。[2]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三)民间组织设立的门槛过高,政府监管不能到位。在我国,由于对民间组织的设立采取双重的管理体制,使民间组织在通过登记注册成为合法组织之前,必须先找到一个党政部门作为其主管单位,同时必须具有一定的资金条件,另外,登记注册的手续复杂、程序严格,这就使得很大一部分民间组织因达不到要求而不能登记在册,使其游离于体制之外,无法形成有效的监管。同时,由于某些民间组织的独立性较差,有政府公权力的介入,无异于自己监督自己,从而导致对民间组织监管的力度大大减弱,不能真正直到监督的作用,使监督流于形式。
  (四)民间组织内部制度不完善,不能充分实现自我治理。在我国,由于大多数民间组织不是在社会环境成熟的基础上自发形成的,而是在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过程中由政府出面干预并自上而下组建的,使得我国的许多民间组织内部的规章制度不完善,组织机构不健全,或虽有一些制度,比如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制度等,但专职人员过少、财力不足;还有些民间组织行政依附性强,等、靠、要思想严重,导致没有成文章程,只有不规范的口头规定;有些虽有章程,但不能独立实施。因此,民间组织的自我治理只能停留在口号上。
  
  三、建立、健全民间组织立法,依法规范民间组织
  
  当前,政府一方面希望加强民间组织的管理、维护社会稳定,而另一方面往往又无法可依,以致在某些领域一度出现了某种程度的失控。可以这么说,法律、法规的不健全甚至缺失,是制约民间组织发展的一个瓶颈。清华大学NGO研究所所长王名教授在参加“民间组织(NGO)发展与和谐社会”研讨会时就指出:“法律政策环境是中国NGO发展面临的最大的问题。”因此加强民间组织的立法对于促进民间组织正常、有序发展,充分发挥其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是研究民间组织的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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