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间组织发展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3)
2017-08-08 01:03
导读:(一)在民事立法上应对民间组织重新进行分类,坚持传统的法人的两分法,即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民间组织从本质上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私法主体或
(一)在民事立法上应对民间组织重新进行分类,坚持传统的法人的两分法,即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民间组织从本质上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私法主体或说民事主体,而它却缺少国家民事基本法民法的承认和保护,必须首先从私法上的特点出发进行适当的归类,进而再考虑如何设置
行政管理体制。我国的有关法律,将非营利组织区分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并且基金会属于社会团体,这根本就不是从私法特征出发的,因为基金会没有社员(成员),根本不可能与其他的有成员的社会团体设置相同的内部组织机构,更不可能为组织机构的职权进行统一规定。所谓民办非企业单位竟然包括个体和合伙形式,这两种形式和非营利目的根本不相容,从法理上说完全自相矛盾,所以,将来必须重新考虑对非营利组织的分类。我认为,最好的立法模式是大陆法系传统的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两分法,并且辅之以无权利能力的社团制度。
(二)进一步提高有关民间组织立法的效力等级,建议由全国人大制定法律或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来规范民间组织的设立、组织和活动,并使之详细具体,具有可操作性。民间组织的主要法律渊源是国务院的几个行政法规,但是它们的内容太过简略,实际中主要发挥作用的是民政部以及其他部委的规定,它们数量庞大,并且往往比法律、行政法规的实际意义要大得多。其中除了少数属于行政规章因而具有较严格的形式要求和发布方法外,大量的规定是行政机关内部的文件,是上级对下级机关的工作指示,并没有制度化的公布渠道,是否公开以及何时公开带有相当的随意性。非营利组织的法律规定应当主要是民法性质的组织法,最重要的内容是如何设立、应当设置哪些法定的机关(组织机构),有哪些是可以设立的机关,法定机关的职责包括哪些,章程的修改程序、解散事由、剩余财产归属等等。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发布) (三)改革现行的民间组织的登记和许可制度,放宽对某些民间组织设立条件的限制。在我国,对于民间组织的设立,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许可的管理体制,同时对于民间组织设立的条件十分苛刻,致使大量的民间组织无法获得法律上的支持和保护。据中国青年报报道,“中国90%以上的民间组织实际上未获得现行法律的认可,也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发展受到制约。”因此,我们应成立独立的民间组织监管部门,统一行使对民间组织的备案登记和监管的职能,同时降低某些民间组织设立的门槛,放宽条件。另外我们还需对民间组织进行科学的分类,在分类的基础上建立相应的登记许可制度。
参考文献
1.陈向阳.非政府组织在中国的现状及挑战”.中国经济时报,2005-5-26
2.赵菁.民间组织何时脱去‘官袍’.人民政协报,2005-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