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改革的超产权论(2)
2017-08-08 05:15
导读:超产权论的基本观点是强调竞争的作用在产权改革之上。这一理论从现代企业委托—代理关系下产生的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信息不对称、激励不相容及责任
超产权论的基本观点是强调竞争的作用在产权改革之上。这一理论从现代企业委托—代理关系下产生的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信息不对称、激励不相容及责任不对称的问题出发,认为国有企业效率低下的症结并非源自产权方面,而在于缺乏充分、公平的竞争环境,在这种情况下所有者缺乏考核企业经营绩效的充分信息指标,因而监督经营者的成本过高,导致上述问题无法克服(林毅夫等,1997)。反之,如果形成了充分、公平的竞争环境,不仅所有者可以利用竞争中形成的平均利润率作为考核经营者业绩的廉价、有效指标,最大限度地克服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而且会使对经营者选拔与激励问题得到解决。
这种建立在强调竞争作用基础上的所谓“超产权论”,并非对产权改革的作用做完全的否定。它真正强调的是竞争的重要性要在产权改革之上,即认为公司治理机制的基本成分是市场竞争所形成的外部、间接控制机制,而产权治理只是一种“派生的制度安排”(林毅夫等,1997)。
这一强调竞争先于产权的理论,虽然有自身的逻辑支持与实证依据,但在分析我国的经济改革时,其对现实的认识与理解却是远远不充分的。这一理论最大的问题在于,它忽视了我国一个基本的事实,即天然具有垄断与超经济性质产权主体即政府产权的大量、普遍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其在应用中就要遇到一些难以逾越的障碍。
首先,政府作为产权主体,追求的是公共目标,而非资产增值目标。而且政府作为非自然人格化的抽象主体,其产权的行使必然要落实到具体自然人头上(例如政府官员及其代理人),因而在产权行使过程中渗透入具体行使者的个人意志与利益;而由于代理层次过多等原因,个人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会出现严重不对称,因而这些渗入产权行使过程中的个人意志与利益同样不会是或很难是以资产增值为目标的。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假定充分、公平的竞争环境可以形成,但对平均利润率指标作出反应的主体却并不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因而不会做出合理而恰当的反应,依靠竞争来形成对经营者的有效选拔与激励机制的愿望自然也就会落空。可见,竞争本身并不能提供所有者监督经营者的激励。由此进一步而论,竞争所产生的结果必然是那些不能对经济环境变化作出及时、合理反应的国有企业被淘汰,竞争实际上成为产权制度的优胜劣汰的工具。既然如此,强调竞争与强调产权改革也就没有实质性分野了。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另外一个更为重要的问题是,在政府产权大量、普遍存在的情况下,能否真正形成充分、公平的竞争环境,本身就是大可怀疑的。政府作为一个独立的利益实体,维持垄断地位是其实现自身利益目标的一个重要手段,而其拥有的超经济性质权力恰恰可以强化其垄断地位。除此之外,在我国非国有经济在现实中己获得很大发展的情况下,把这两类利益、目标迥然不同,并且在市场规则建立与运用方面的地位与身份存在很大差别的主体放在同一市场上竞争,必然会造成市场体系运行的混乱与磨擦,产生垄断、寻租及国有经济歧视与排斥异类经济成分等不合理、不规范的现象,结果只会是既无效率,又难以体现公平。从我国现实实践看,一方面,那些受惠于垄断的既得利益集团(如电信、邮电等部门)总是千方百计维护自身垄断地位不受侵犯;另一方面,对于新发展起来的非国有经济成分,政府又在融资安排、产权保护等方面往往做着与其身份和职责不相符合的事情。因此,不打破政府产权的垄断、支配地位,谈论竞争的作用只能是一种空中楼阁式的幻想。
参考资料:
1.刘芍佳、李骥,超产权论与企业绩效,经济研究,1998年第8期
2.梁能,公司治理结构:中国的实践与美国的经验,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3.刘伟,国企改革,北大讲座,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4.张维迎,企业理论与中国企业改革,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