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产权视角看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多样化选择
2017-08-08 0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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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土地制度的核心
[摘要]土地制度的核心是对产权界定,本文从产权视角透视了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现状和弊端,并根据我国的政治、经济发展现状,在总结和评价前人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在集体所有制前提下根据农民自主选择,重新界定土地承包权的建议。这实质上是一种以“土地制度多样化”为目标的产权变革方案,期望借此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关键词]产权 多样性 自主选择 永久承包权
一、现阶段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及特点
在研究农村经济问题时,我们越来越认识到土地制度的重要性。而土地制度的核心是产权,这种产权不单单是所有权,而是包括使用权、收益权、交易权、抵押权、租赁权等多种权利在内的一种权力束。限定了土地的产权价值,土地制度通过对土地产权的界定,决定了土地产权本身的价值和相关收益,进而决定了土地产权相关人的行为和收入,可以说土地制度的核心就是对产权的界定。
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最显著的特征是“共有私用”。土地所有权归为集体,土地使用权归为集体内的村民。在实际执行中,全国各地基本上按照人口平均分配土地的使用权。一项调查研究显示,使用权按人口均分土地的比例为91.9%。
在土地的使用权上,农民个人受到限制,不允许私自将农用地转为非农用地。在收益权方面,在完全取消农业税后,农地的收益权基本上都是个人的。在交易权方面,允许进行对承包权进行转包、出租、互换。在国家对土地产权的管理方面,不允许农用土地自由转为非农用土地和禁止抛荒,国家可以在有偿条件下对土地征用。
在这种产权制度安排下,各地区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根据自身情况进行制度创新,产生了各种具体的制度安排,农户经营加“大稳定、小调整”的形式,这是目前我国农地经营的最主要模式。其具体情况为集体成员按照一定规则平均分配土地,并在承包期内维持总体上经营权的稳定;在微观上只作小的调整,且主要针对承包期内人口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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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大稳定、小调整”形式为代表的当前土地制度,是有一定弊端的。
首先,现行制度由于忽略了地方政府面对利益时的投机行为而没有得到落实,造成了城市规模盲目扩大、可耕地面积迅速下降的效果。不仅如此,这种政策严重忽视了对农民利益的保障,造成大量农民因土地被征用而贫困化,由此造成了严重的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这样的制度安排,实质上是在供给者和需求者直接的市场交易中间强行加入了与农民争“地利”的政府,并使得土地流转由市场主导变为政府主导,由一种经济行为变为一种政治行为。
其次,由于对土地所有权的缺失以及使用权上的限制,农民无法对土地进行长期投资,不利于形成规模经营;另外农地不能作为抵押进行贷款,抑制了农村金融的发展。在某些地区,尤其是经济比较发达,面临城镇化对土地强烈需求的城郊地区,土地产权的“共有私用”对农地“农转非”规模经营造成了严重影响。农民强烈要求土地产权明晰化。因此,如何实行一种灵活的土地制度,满足不同地区对产权明晰程度的不同要求,使他们能在土地的生产要素职能和社会保障职能上做出合理的选择,是土地制度改革所要解决的一个难题。
二、土地制度变革的不同主张和评价
面对我国在农村土地制度方面暴露出来的问题,专家学者大致提出了三种主张:一是私有化,二是国有化,三是在目前集体土地所有制的基础上对土地制度进行改良。
1.“私有化”主张的评价。私有化可以通过产权明晰化,赋予农民完整的土地产权,改善农民在城市化土地征用过程中的弱势地位,加强农民对产权维护的能力,因为侵犯私有产权总比侵犯集体产权困难得多。私有化赋予农民完全的地权,能避免经常调整土地的弊端,可以促进农民对土地的长期投资,促进土地的流转、抵押和规模化经营。但是,由于存在政府强大的征地权,私有化并不能完全消除不合理农地征用现象。另外,土地的流转和集中,在对土地依赖性不大,需要更好地界定土地产权的地区能够起到作用,但这种政策在我国大多数地区是不现实的。农业收入仍然是我国农民微薄收入中的主要组成部分,土地的社会保障职能非常明显,在这种条件下私有化,放弃土地的社会保障职能,必然引起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而且,大多数地区的农民并不希望土地私有化,如果贸然进行土地私有,会遭到反对。